理论教育 保险定义的审思及优化

保险定义的审思及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概观我国《保险法》,其总试图通过下定义的方式明确每一概念,保险、保险合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是,然对保险下一准确的定义却并非易事。[7]然而我国《保险法》上关于“保险”的定义实属冗长,而将“保险”与“保险合同”分别定义,于句法上的疏漏,以及定义本身的不周延,实乃在于未超脱保险之外在特质而揭示其本质。

保险定义的审思及优化

在学术界,为了清楚、明了并且尽可能精确地确定概念的意涵,就须对概念下定义[5]但如果试图对保险下定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就如同以前试图攀登勃朗山峰一样,也会失败。对于经济学家来说(也许对于律师也是一样),保险的概念是一块多面的棱镜[6]概观我国《保险法》,其总试图通过下定义的方式明确每一概念,保险、保险合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是,然对保险下一准确的定义却并非易事。给一概念下定义,即应用精炼之语句、简明之方式,将此概念反映对象之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明确揭示出来。[7]然而我国《保险法》上关于“保险”的定义实属冗长,而将“保险”与“保险合同”分别定义,于句法上的疏漏,以及定义本身的不周延,实乃在于未超脱保险之外在特质而揭示其本质。关于保险的本质,各学者穷其智慧以求对所有保险予以合理的解释,然而依保险险种的不同实有不同的本质,且相互间的矛盾难以调和。根据不同的动机,可以将马定义为一项动产,一种运输工具,或者一个体态稍大一点的宠物;正如对马有这样多的定义一样,保险的概念也有许多种,但是没有任何一种解释能够适用于所有的目的。[8]这样的尝试最终沦为失败。既如此,法律人有证立其涵摄的需求,热衷于定义每一法律概念;保险的定义于契约法上亦有其重要性,放弃对保险做统一定义,而依保险的分类分别定义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关于保险的分类,传统上采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分类模式,看似完美,实则存在诸多问题,倘若能够依循损害填补原则的法理,将保险界分为损害保险与定额保险始能完满。就我国《保险法》上保险定义的修正,依损害保险与定额保险的分类,对两者分别进行定义,并依此建构我国保险法的体系,实乃发展的趋势。而就投资型保险的定义,考量其特殊性,仍须做进一步安排。(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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