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型保险契约纠纷是保险契约双方当事人对所缔结之契约发生的争议,这在人身保险契约中表现得尤其明显,以下通过投资型保险消费投诉情况与司法案例,分析投资型保险契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型保险消费投诉情况分析
考察2012—2018年(银)保监会对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投资型保险一直保持较高的投诉量,平均占据所有保险消费投诉量的30%,其中主要包括分红保险、万能保险与投资连结保险。(如图2-1)
图2-1 2012—2018年投资型保险消费投诉总况[31]
而从自2012年以来投资型保险消费投诉纠纷的发展趋势来看,总体投诉量仍然居高。2015年受万能险风波的影响,万能险被“叫停”,其他种类亦受影响。除此之外,其他年份均程增长的趋势。当然,这种情形也可能与保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提高,以及保险投诉渠道更为便利相关。(如图2-2)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根据人身保险创新型产品的三种保险类型的比较,投连险显然风险最高,万能险次之,而分红险的风险则最低,但是从保险消费投诉情况来看,分红险的投诉量远高于投连险与万能险。(如图2-3)笔者通过分析认为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分红险的销售量本身最高,因为购买保险的人群更多地旨在寻求保险保障,因此也就更偏好以保险保障为主,只兼具较少部分投资功能的分红保险;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分红险的仅具有较少的投资功能,因此保险销售人员在进行推荐与销售时,更为容易模糊其投资风险,而投保人在购买时则往往只看到投资收益,故而容易产生纠纷。
图2-2 2012—2016年保险消费投诉总况与投资型保险消费投诉情况[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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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2012—2018年投资型保险消费投诉情况[33]
笔者通过调查实践,发现投资型保险的纠纷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方面:其一,保险销售人员的说明不实或不当说明。典型如夸大产品收益、夸大保险责任、承诺高收益或者虚假宣传,但是却隐瞒免责条款、退保损失、利益不确定性、合同犹豫期,隐瞒保险期限和不按期交费的后果、隐瞒解约损失和满期给付年限。其二,保险销售人员代签名或代抄录语句。保险销售人员在投保单、保险单等相关单据上代客户签名,或者代客户抄录“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的语句。其三,银邮代理渠道保险。通过银行、邮储销售的投资型保险,但保险代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销售保险,或者混淆保险与银行理财、储蓄概念,使保险消费者发生误识。
(二)投资型保险司法案例分析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投资型保险的司法案例,涉及相关判决书共696份,其中分红保险的有331份,万能保险141份,投资连结保险224份。但是,虽然这696份判决书均与投资型保险相关,但很多案件的诉讼焦点仍然在传统保险领域,因此进行二次筛选,经过归纳分析,发现投资型保险的争议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投资型保险契约的效力问题;二是投资型保险的收益与损失赔偿问题,相关判决共216份,因两问题具有相关性,故而常常一份判决书中同时涉及这两大焦点问题。
就争议的具体事由来看,主要在于:一是投资型保险的说明义务问题。[34]即保险人究竟有没有履行、或者有没有充分履行说明义务,有没有对投资型保险的相关风险事项进行说明,以使投保人明确相关问题。这是投资型保险中争议最多的问题,占比达90%以上。二是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代签名、代为抄录语句的问题。[35]这一问题事实上与说明义务亦具有相关性。三是投资型保险的相关条款的解释问题。[36]如对投资型保险中关于投资收益的计算、保单价值的计算或者满期给付的时间等,这一问题亦常常涉及到投保人的说明义务。(如图2-4)
图2-4 投资型保险典型案例焦点问题
进一步分析直接以说明义务为争议对象的典型案例,发现涉及的问题点主要在于:保险人的行为有否违反说明义务?投保人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保险契约?保险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投保人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等。(如图2-5)
图2-5 投资型保险说明义务之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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