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对受贿罪的规定
《联邦贿赂法》中包括了与贿赂有关的大部分立法规定,但由于美国对受贿罪的立法规定相对零散,因此,除了《联邦贿赂法》外,对于受贿罪的规定还见诸其他法律规范之中,美国对于受贿罪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内容详细,就美国法律对于受贿行为而言,根据受贿程度划分为两类,即重型贿赂罪和轻型贿赂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影响职务行为或职务行为被影响”的“枉法意图”存在。关于受贿罪的刑罚方面,罚金刑包含于所有的贿赂犯罪之中,重型贿赂罪的最高刑罚为20年,但是不设有死刑,同时一旦公职人员触犯受贿罪会将该公职人员的“公职保有权”剥夺;关于贿赂范围,美国对受贿罪贿赂范围的规定并不包括性贿赂,原因在于美国社会的思想一直都非常开放,而我国在这方面相对保守。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美国规定得更为细致,而且适用的范围会更广一些。除谋杀罪以外,美国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包括毒品犯罪及部分非暴力性犯罪。受哈美琳诉米切甘案中“对于毒品犯罪的主犯和判处终身监禁不违背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判决的影响,美国各州将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毒品犯罪领域。同时,美国有超过30%的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实施的是非暴力性犯罪。美国采用的“三振出局”制度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产生了决定性影响,目前美国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已有5万人,并呈飞速增长趋势。这一数据与1972年相比,扩张了近30倍,可见,终身监禁制度在美国的适用是以实践证明为依据的。对于受贿罪,美国与我国相差最大的是对贿赂内容的规定,美国规定贿赂的内容,只要是受贿方与行贿方认为是有价之物即可,并不拘泥于金钱或者是有形利益,其看重的是当事人的主观意识。
2.日本对受贿罪的规定(www.daowen.com)
日本《刑法》对受贿罪规定了七个罪名。从罪名可以很容易看出处罚的轻重,如果受贿行为只是位于收受、索要、约定的程度时,刑罚相对较轻,但是如果受贿行为已经升级为收受、索要、约定并且接受行贿人请求的程度,刑罚会在上一个刑罚标准的基础上加重。而加重受贿罪是指受贿方由于收受贿赂而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的不正当行为,其刑罚严厉程度相比于其他受贿罪罪名是最重的。日本针对受贿罪专门颁布了一部法律——《关于整顿经济关系罪责的法律》,公司职员也被纳入受贿罪犯罪主体之中,扩大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同时对受贿罪的自首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更好地打击了受贿犯罪。日本《刑法》是将性贿赂也规定在贿赂范围之内的,但是对于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法官在这个问题上是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因此这对于法官的专业素养是一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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