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受贿罪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被认为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受贿罪主观方面,当主体意识为故意时,即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学者认为受贿罪主体意识包括直接型与间接型,有的学者则认为受贿罪的主体意识只包括直接故意,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包含于故意之中,故在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这一构成要件中,要同时具备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构成受贿的故意。本文根据学者的研究成果,将受贿方的主观心理状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受贿方欣然接受行贿方的不正当好处并且据为己有;第二类为受贿方拒绝接受来自他人的好处,范围是任何好处。对于第一类即受贿方欣然接受且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相关要件的。关于受贿罪主观方面内容即为主体意识,本文认为,在任何情形的贿赂行为中,受贿方都对其行为具有主观认识,包括自身职务、利用职务价值对等关系以及利用职务可能产生的危害的认识。
第三,受贿罪犯罪客体。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存在以下几种学说,分别为廉洁性说、信赖说、公众性说、不可收买性说。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在认真分析之下,笔者认为客体为廉洁性说,原因在于该观点概括出了受贿罪客体的本质特征,更加符合我国关于打击职务类犯罪的总基调。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健全了针对打击贪腐的相关惩处机制,尤其是针对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的打击尤为严厉。廉洁是我国自古以来一直倡导的优良作风,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坚守了廉洁才能够获得人民的认同,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因此,无论是从刑法理论的应然性角度还是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看,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被认定为受贿罪的犯罪客体。(www.daowen.com)
第四,受贿罪客观方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知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三个要件:其一是受托方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职权所形成的便利而为行贿方谋取利益,这是受贿罪最重要的要件;其二是存在受贿的行为,我们将受贿行为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索取型贿赂与收受型贿赂,索取型贿赂即为受贿方主动向行贿方索取财物,而收受型贿赂表现为受贿方被动地接受行贿方给予的财物,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收受型贿赂要具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其三是贿赂对象的范围,针对该范围我国也有许多的不同理论争议观点。财物说,也称为狭义说,该观点认为贿赂的范围只能为财物,而不包括其他好处,其所规定的贿赂范围相对比较狭窄,虽然具有法律明确的依据但是并不符合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明显不妥;关于物质利益说,又被称为折中说,该观点认为除了财物说的财物外,还包括其他的一些物质性利益,但是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非财产性贿赂的情形,比如性贿赂、帮助亲属就业等等,该种观点就显得无能为力了;最后关于需要说,该学说包含的范围极大,因此支持其的学者数量并不是很多,反对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其可能会因范围过大,而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危险。
综上所述,要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即要看是否满足受贿罪的四个必须满足的成立要件,一个文明的国度是以法来统治国家的,因此,要按法律的规章制度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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