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的构建,重点在于反腐倡廉,我国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之下,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国家不断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有许多新型受贿行为不断出现,从而对受贿罪原有的传统认识产生了巨大冲击,这就给我们惩治受贿犯罪带来空前的困境,不利于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开展。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概念的偷换,使得受贿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最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受贿罪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受贿罪罪状存在不足、没有独立的法定刑配置、从宽处罚也同样存在不公平的情况,这就导致了一些人因此逃离了法律的制裁而至今逍遥法外,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乃至整个国家的权威。针对法律对受贿罪规定存在的上述缺陷,本文具体提出了完善建议,主要有:扩大受贿罪的贿赂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利要件、设立独立法定刑、废除死刑、取消终身监禁制度、优化从宽处罚规定等。本课题的研究对于弥补受贿罪相关规定的缺陷以及保护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实用价值与理论意义。
受贿罪是近几年相对较热的罪名之一,因其主体的特殊性而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受贿罪的犯罪客体目前也存在各种争议,比较占优势的是廉洁性说;故意是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是受托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本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职权让其他第三人给请托人带来好处、为其谋利。可见,对受贿罪加强处罚已经迫在眉睫。自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始,一直到现在的《刑(九)》,受贿罪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细密、从依附于贪污罪到分立出来的变化过程。最初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将受贿行为定义为贪污罪,认为受贿行为是贪污罪的表现形式之一;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终于将受贿罪独立出来,并且明确了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受贿罪的罪状是在1997年刑法中构建出来的,但也只是初步构建,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刑罚标准,只是参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加以处罚。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不断的发展,我国刑法进一步规定了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对从宽处罚制度也进行了改进。
受贿罪不仅在中国受到广泛关注,其实在世界范围内,伴随各国经济的发展,各国也加强了对受贿行为的立法约束,比如,日本刑法从各个方面考虑,规定了七个受贿罪的罪名,涵盖了各种受贿行为。从七种受贿罪名可以看出日本对受贿罪的规定比我国更为详细,为法官进行定罪量刑提供了重要依据。在美国的法典中,同样也是对贿赂罪主体范围、贿赂罪具体的行为以及对其进行何种处罚加以规定,其根据受贿对社会产生影响的恶劣程度,将受贿行为分为轻重两种不同的标准等级,目的就是全方位治理与惩罚受贿行为,不给腐败的人留机会,树立在人民心中政府的权威。而且,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也对受贿罪的一些法律问题、处罚标准进行了规定,很多国家也从中受到了启发。从上述可知,世界多数国家都意识到了受贿罪所侵犯法益的严重性。(www.daowen.com)
本文的研究思路以及目标主要是对受贿罪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准确而完整的把握,如受贿罪在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对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找出国外对受贿罪法律规定与我国规定之间的区别及值得借鉴之处。然后基于我国国情,提出关于受贿罪的观点看法,重点是提出完善相关问题的方案,以便为司法实践处理相关疑难受贿案件提供相应的借鉴,同时为提高立法工作的严谨性、合理性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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