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安乐死程序设计的优化探讨

我国安乐死程序设计的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全数等同,才能视为初步具备安乐死实施的法定条件。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监督安乐死实施协议签署的全部过程。法院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安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另一方面应维护好现场的正常秩序,监督安乐死实施的全过程。至此,安乐死案件彻底处理完毕。无论怎样,还是希望我国能够尽快出台一部关于安乐死的法律规范,至少能够在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有所完善,从而合情合法地解决社会现实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

我国安乐死程序设计的优化探讨

1.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实施安乐死,第一步必须提出申请。申请的形式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当病人决定选择安乐死的时候,应当由病人本人向医院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收到申请之后,应当立即调派工作人员到指定地点主持安乐死申请的撰写活动。同时,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也应到场进行公证。

在病人书写申请之前,应当由两名以上医生确认病人的神志是否清醒,并由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看看病人是否还有其他的难言之隐。事前工作准备完毕后,书写申请正式开始。由病人本人亲自书写,因为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病人不能亲自书写的,可指定一名人员代书,由病人本人口述。代书过程需要全程录像。书写完毕以后,由病人确认代书内容是否与口述内容完全相符,以客观公正地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

最后,申请书由病人和其家属共同签字,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之后由公证人员、病人和其家属共同签字,法院工作人员对申请过程全程监督,最终将所有材料装入档案袋由法院保管。

2.医师对病人情况做出书面诊断结论

法院应当认真参阅病人主治医生出具的病人身体状况诊断书,并另行分别独立指定两家不同医院的权威医师对病人的情况进行诊断,首要目标在于确定病人是否真正具备安乐死实施的适用条件。

此后,法院将三家医院的书面诊断书进行对比,查看诊断结论是否一致。如果全数等同,才能视为初步具备安乐死实施的法定条件。如果当中有一份不符合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则法院应当将病人的安乐死申请驳回。病人可以请求复诊,复诊程序如上。如复诊三次,结论依然不能达成等同,则病人再也不能提出安乐死申请,也不可再次请求复诊。

3.达成安乐死实施协议

当病人的申请书符合各种要求的时候,法院应当立即派遣工作人员到指定地点与病人达成安乐死实施协议。

病人及其家属、病人授权的医师、公证人员、法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将安乐死实施协议书一式五份发送到在场的每一个人手里。经过在场人员的仔细查阅,由病人决定到底签不签安乐死协议书。病人决定签字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签署工作;病人不同意签署的,程序到此终止。公证人员就上述情况进行公证,并制作好公证书。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监督安乐死实施协议签署的全部过程。

最后,当病人在安乐死实施协议上签字和公证人员在公证书上签字之后,协议书、公证书将全部装入档案袋,由法院保管。

4.最后实施

在正式实施安乐死之前,病人仍然有权利撤回申请,撤回活动依照上述程序进行。

在实施安乐死的全过程中,病人的家属、病人授权的医师、公证人员以及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到场。任何一方不得中途离场。待安乐死实施完毕,病人已经死亡,由医师在死亡证明上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公证人员对全程进行公证,并制作好公证书。法院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安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另一方面应维护好现场的正常秩序,监督安乐死实施的全过程。至此,安乐死案件彻底处理完毕。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将死亡证明、公证书全部装入档案袋,进行密封、存档并由法院保管。(www.daowen.com)

安乐死这个话题不仅涉及医学、哲学法律领域,还与社会伦理道德息息相关,因此决定了这一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包含诸多内容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不断进步,我们相信大部分人对安乐死这个话题的研究将会更加深入和完善。

“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始终俱善,人道毕矣。”对于生存与死亡的考量一直贯穿人类社会发展。对死的讨论如此之沉重,缘于对死的敬畏,但死又是人类不得不面对的结局。关于安乐死的争论,其出发点不仅基于对人类生命权的尊重,更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则的考量。一个患有重病的人,是每天躺在床上苟延残喘地生活,还是和自己的家人快乐、舒适地一起走完人生的最后一段旅程?这正是本文所要探究的一大话题。笔者认为,由于安乐死涉及领域广泛,牵涉问题太多,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实际情况,不可能在短期内对安乐死进行立法。无论怎样,还是希望我国能够尽快出台一部关于安乐死的法律规范,至少能够在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有所完善,从而合情合法地解决社会现实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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