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荷兰关于安乐死的现状
2001年11月29日,荷兰经过非常严格的程序通过了安乐死法令,并且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乐死从此在荷兰开始具有“正当身份”,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9]
安乐死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存在于荷兰,当时由于种种原因,安乐死只能秘密进行,但是法律对于安乐死的实施还是相当宽容的。
20世纪90年代,荷兰政府成立医学研究委员会,其目的在于解决安乐死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对于安乐死的实施程序,荷兰皇家医学会与司法部经过协商讨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1994年,安乐死的实施程序在法律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尽管荷兰法律将安乐死纳入合法化的轨道之中,但并非所有的安乐死都会获得批准。荷兰法律针对安乐死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医生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能为病人实施安乐死:(1)患者本人必须经过慎重的考虑之后才能提出实施安乐死的申请;(2)确认患者所患有的疾病是不可治愈的,并且患者每天都在遭受心理上和生理上巨大的折磨;(3)告诉患者他的病情是一个怎么样的情况以及以后会有一个怎么样的发展趋势;(4)和患者进行协商,最终确认除了安乐死,将没有任何方法解除病人的痛苦;(5)患者的主治医生必须形成书面意见;(6)其他医生也要对患者进行确诊,其诊断结果必须一致;(7)安乐死的实施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荷兰法律规定,上述条件仅仅是针对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而言,对于未成年人,除了要满足以上条件,还需要满足如下的附加条件:16岁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在实施安乐死之前必须得到家长们的书面同意。对于那些低于16周岁但高于12周岁的青少年而言,是否实施安乐死应当由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决定。
2.美国关于安乐死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联邦众议院曾出台法律以严厉打击为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
2006年1月,联邦最高法院针对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持赞成态度。1994年11月,俄勒冈州法律规定可以实施安乐死,但有附加条件。医生必须确认患者还剩下不到6个月的时间了,并且患者本人具备提出安乐死实施申请的行为能力,而且是由患者本人自己服下致命药物。如果病人符合以上条件,则医生可以给他们提供一张处方,他们将按照处方购买药物,最终自杀而死。但是,法律绝对不允许家属或者朋友帮助病人自杀,甚至医生也不能够注射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为病人实施安乐死。
1997年相关法律正式生效。当时社会上很多人都支持这些法律的实施,但是由于罗马天主教会的阻挠,这些法律并没有顺利地贯彻与执行下去。(www.daowen.com)
1997年10月,俄勒冈州将安乐死这个话题再一次提上议程,进行全民投票,最终一半以上的人明确表示,医生是可以帮助或者协助病人实施安乐死的。
1997年,有一个名叫查尔斯·豪尔的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豪尔希望他的主治医生帮助他实施安乐死,因为当时豪尔已经知道自己并没有生存下去的概率,并且每天都在遭受病痛的折磨。后来,州检察院以杀人罪将医生逮捕。豪尔上诉佛罗里达州法院,要求不追究麦基弗的刑事责任。法院基于豪尔是在清醒的情况下请求医生为其实施安乐死,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处医生无罪释放。
1997年7月,为了保护医疗事业所具备的权威性和完整性,最高法院推翻了佛罗里达州法庭原来的判决。2002年2月,夏威夷州众议院法律规定医生可以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开一张处方,病人可以依照处方购买并亲自服用致命药剂。但法律禁止医生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
3.英国关于安乐死的现状
2004年8月1日,针对“被动安乐死”这一议案,英格兰和威尔士贵族院举行了一场听证会,其目的是使得医生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做法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同年,马修斯·珀维斯起草了一项将“仁慈杀死”合法化的议案。珀维斯认为:“病人有权利请求医生为他们实施安乐死,因为他们只不过是想在生命的最后一段旅途中留下一点儿为人的尊严”。珀维斯提出的这项议案在当时引起了大多数社会人士的共鸣,却遭到了罗马天主教会的严厉批判。
到目前为止,英国并没有在法律上给予安乐死合法化的地位,导致许多重症患者出国寻求死亡,比如有很多患有绝症、每天都在遭受病痛折磨的人选择到瑞士、挪威或者是其他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实施安乐死。但纵使如此,有些陪伴病人出国求死的家属或者朋友在回到英国之后,仍然会受到英国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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