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1980年开始对安乐死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汉中事件”是本次研究与探讨的重要标志。1986年,陕西汉中有一名医生叫蒲连升,他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本人实施安乐死,结果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给批捕了。但是经过了六年,该医生最终被无罪释放。虽然这件事情已经完了,但是在当时引起了非常大的影响[5]。
“蒲连升”这件案子,在当时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反响。20世纪80年代末,医学会、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等各个相关协会,共同在北京进行了一场关于安乐死的学术讨论会。参加会议的部分代表认为,尽管在我国经常会遇到一些安乐死案例,但是就目前的国情而言并不具备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随着时间的不断推进,部分人士认为必须立刻为安乐死进行立法。到目前为止,中国人将再也不能逃避安乐死这个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了。
安乐死这样的事情经常会在广州、上海等地区出现,目前我国对于安乐死这个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仍然以故意杀人罪处理。迄今为止,一共分为两方不同的观点: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是遵从患者本人的意愿而实施,但它毕竟侵犯了人们的生命权,符合现行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犯罪;然而另一方却认为,安乐死是医生听从病人安排,为病人着想的一种非常正常的医疗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当今世界,虽然很多国家对安乐死进行了立法,甚至是将安乐死合法化,但我国仍然不存在安乐死这个概念,凡是实施安乐死的,都以犯罪论处。
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于北京召开,严仁英和胡亚美在会议上首次提出安乐死议案。严仁英认为:每个人都有生有死,与其让这个人痛苦地死亡,还不如让他快乐地离去。(www.daowen.com)
在1994年召开的全国人代会期间,广东省有32名代表在会议上提出了要尽快出台关于安乐死的议案。不久,4份关于安乐死立法的议案又一次在1995年的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出现。1996年,有人提出要在上海先行设立安乐死实施试点。之后,又有许多人在各种会议上支持尽快为安乐死立法,这样一来,安乐死立法自然而然地就刻不容缓。2003年3月,著名人士王忠诚认为应当率先在北京设立安乐死立法试点。但之后又有人提出来,对于安乐死的立法是有违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的。有关负责人说:“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6]
安乐死这个问题实在是太复杂了,古今中外对于它的研究更是数不胜数,要想把安乐死这个问题研究得更加透彻、更有哲理性,作为一个法律人士,必须学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透过中国的具体现实情况,又要考虑到病人以及病人家属的个别情况,划定安乐死与犯罪行为之间清晰的边界,从而使安乐死的实施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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