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远古时代,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曾经出台一项政策,即只要出生的儿童存在病态,那么一定要处死这个儿童。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亚里士多德很是支持这类做法。通过阅读《理想国》这本书,读者可以察觉到柏拉图已经把自杀作为可以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从那时起,毕达哥拉斯等一些赫赫有名的学者、专家认为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一种合情合理的做法。
远古时代,因为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活资料不足以提供给全部的社会成员,安乐死的习惯做法减轻了社会负担,在当时是非常有好处的。但是,在人类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之后,安乐死便不再像以往那样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推崇。所有的宗教主都觉得凡人之生命都源于天神的犒赏,死亡也应当由天神来决议,君主是天神的儿子,只有君主才拥有掌握人们生死的权力,临终时的病痛不过是对这些凡夫俗子的惩罚。因此,所谓的自杀与安乐死实质上是夺取造物主主宰存亡的权力。16世纪以后,随着西方人文主义思想的不断传播,人本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大众都认识到生命的可贵性,因此,安乐死便逐步淡化,进入了一段相对沉寂的历史轨道之中。
1935年,英国正式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倡导自愿安乐死的集体机构。1950年起,不少西方国家已经在为安乐死的立法工作做准备。1976年,《自然死亡法》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布。这部法案在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究其原因在于它是第一部关于安乐死的法案。后来,丹麦、挪威、比利时、法国和日本都曾出现过大量的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这些民间组织其实就是希望安乐死能够在法律上被合法化。1996年,《晚期病人权利法》在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诞生了,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支持者认为,这部法律的诞生有利于社会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他一些州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州的安乐死法[2]。(www.daowen.com)
我们不得不承认安乐死在当今社会仍然没有得到完全支持,许多国家出于国情与社会群众心理的考虑并不看好安乐死,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那些患有绝症而每天遭受病痛折磨的人,我们还是抱有非常同情的态度,因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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