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外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法律规制优化

国外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法律规制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不得已并不代表所采取的防卫手段没有别的防卫行为可替换,也不是说防卫行为没有限度限制,防卫行为的限度应与阻止侵害行为继续进行所需的强度相吻合。

国外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法律规制优化

1.英美法系国家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的法律规制

英美法系国家对正当防卫有具体的规定,关于人身防卫的限度以及财产防卫的限度都有着不同的限制条件。英美法系关于人身防卫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学说[2]。“主观说”认为防卫行为是否过限取决于防卫人的主观想法,在他感受到不法行为的现实危险时,只要他真诚合理地认为采用的防卫行为是有必要的,就不会被认为超过必要限度。“客观说”则以防卫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超过了制止不法行为所必需的程度作为评判的标准。大部分国家选择了“主观说”,英国是赞成“主观说”的代表,该国法律规定:“一个理智的案外人具有正常理解为合理标准的依据,在这个基础上防卫人主观诚实地相信防卫行为合理,构成正当防卫。”美国同样是“主观说”的拥护者,美国使用“合理相信”这一概念来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限,防卫行为的限制程度应随着不法行为的手段、强度的变化而变化,“合理相信”是站在一般人的主观认识的角度。

英美法系关于行为人的财产权益被不法行为侵害时是否能够以致命手段还击的问题始终各执一词,大部分国家持坚决不能采用致命手段的观点,在不法行为侵害的是一般的财产权益时,防卫人不能行使暴力伤害侵害人;当不法侵害人侵害住宅,非法入侵时,防卫行为的限度以不超过遏制不法行为所需要的程度为标准。英国采用的是“特殊应允”理论,在特别紧急的情形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使用致命暴力进行反击。美国的“堡垒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在防卫人的私人住宅内时,防卫人可以暴力反击。

2.大陆法系国家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的法律规制(www.daowen.com)

德国坚持“必要说”。必要说,从其名称就可以推想出正当防卫只有在客观上达到必须采取防卫行为的程度时才能成立。德国《刑法》第32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对自己或他人现在正在发生的不法攻击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防卫人在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当下一瞬间来不及考虑防卫行为是否妥当、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以及是否比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更严重,因此不用规定防卫限度。

日本坚持“不得已说”。日本《刑法》第36条对正当防卫是这么定义的:“对于急迫且不正当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即正当防卫。”但不得已并不代表所采取的防卫手段没有别的防卫行为可替换,也不是说防卫行为没有限度限制,防卫行为的限度应与阻止侵害行为继续进行所需的强度相吻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