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的优化解决

我国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的优化解决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为正当防卫行为的判定提供了参考标准,在判断必要限度时有据可依,也有效防止了正当防卫权的滥用。在“唯结果论”的思维模式的熏染下,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比例远低于防卫过当。

我国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的优化解决

1.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刑法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同时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因此,防卫限度的确定需要考虑行为因素和结果因素。行为限度就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主要是通过防卫行为与不法行为之间进行一定的对比,就可以判断防卫行为属于正当还是过当。我国关于必要限度的讨论一直处于进行时的状态,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看法。首先,基本相适应说。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该观点认为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应该能够大体相抵,即防卫行为的性质和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差不多。“相当”的意思是防卫人造成损害结果与其可能遭受的损害程度差不多。但值得一提的是,相适应不能跟相等画等号,因为实际案件中是无法权衡两种损害结果是否相等的。仅仅意味着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性跟侵害行为给防卫人带来的法益损害的程度相差不多。基本相适应说对防卫限度的判定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引导作用,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仅取决于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还取决于防卫行为保护的法益大小及性质等其他条件。这为正当防卫行为的判定提供了参考标准,在判断必要限度时有据可依,也有效防止了正当防卫权的滥用。这一学说的缺点是难以准确断定防卫行为的强度是否与侵害行为相适应,谁都无法估量相当是大于、等于还是小于,因此这种方式缺乏一定的可行性。

其次,必要说。必要说是我国较为早期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可以行之有效地阻止侵害行为继续进行。换言之,只要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可以让不法行为戛然而止,无论防卫行为的手段是否过激、程度是否过高、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否明显严重,都不算超出了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会被划分到正当防卫的范畴内。但有一部分学者对必要说提出了一定的质疑,认为必要说的重心偏向有效制止,而忽略了造成的结果,使法益的天平向一边倾斜。此学说对防卫限度的规定过于松弛,就容易导致滥用正当防卫权。除此之外,如果特别强调防卫效果而忽略防卫限度,那么设置防卫限度的意义便烟消云散,更没有必要划分防卫正当与过当。

最后,折中说。它是取上述观点的折中方式,将二者融合在一起。该观点认为上述的两个观点如同一面镜子的正反面,并非互相独立,没有联系。防卫者的行为及其给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必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适应。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限度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其中包括制止不法侵害需要的程度的限制,也包括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强度等的限制。最重要的是折中说认为必须通过综合考虑的方式确定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不能割裂整体看部分。(www.daowen.com)

2.“唯结果论”的思维模式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法条规定可得知防卫行为失去正当性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但司法人员在实际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向来遵循的是“唯结果论”的判断路径,往往将“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因素融为一体,合二为一,判定防卫人造成重大损害结果时防卫行为势必会超出防卫限度,把重大损害结果当作行为过限的外化表现。这种思考模式认定若防卫行为过限则必然会出现重大损害的结果,当防卫人给侵害人带来巨大的损失,那么行为也一定超过了限度。司法实践中这种判定模式会降低司法人员的工作难度,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仅需要判别是否有重大损害结果的出现,最后形成了过于重视损害结果、唯独把客观上有无造成重大损害结果视为考量防卫行为是否过限的准则的局面。张明楷教授是这种观念的支持者,他在《刑法学》中提到“整体过当说”,认为行为过限和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分开考量[1]。“唯结果论”的思维模式对损害结果的过度重视,容易导致在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结果时防卫过当的认定概率升高的情况。原因有三:第一,防卫行为在客观上确实导致了侵害人员重伤或是死亡;第二,很多的不法侵害行为都是突然发生的,结果也难以预测,防卫手段来不及经过重重考量,防卫行为失去控制的可能性较大,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给不法侵害人带来的法益损害是高于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第三,防卫行为的开始是因为不法侵害行为突然袭来,侵害行为的损害结果引起防卫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太看重损害结果,则势必会断定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在“唯结果论”的思维模式的熏染下,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比例远低于防卫过当。但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防卫过当需要符合行为过限和结果过当两个条件,不能把其中一个当作唯一标准,“昆山反杀案”就是否定“唯结果论”的一个生动案例,于海明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但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不能坚持“唯结果论”,这样忽略了行为限度这一要件的存在,对防卫行为的认定不够准确,无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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