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性
正当防卫权是法律给予公民的特别权利。防卫人在客观上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其他方法而不得已在防卫行为中损害了不法侵害人的权益,此时防卫行为是具有正当性的。但并非防卫行为的动机与目的合法就必然符合正当性,仅在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损害不法侵害人的权益的情况下才成立正当性。不法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之间应该是成正比的关系,不法侵害行为越紧迫、危险程度越高、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越严重,防卫行为受到的限制范围应越不断缩小。因此,防卫限度的客观性是不以防卫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能肆意无度地行使防卫权。
2.相对性
相对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应该随着不同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变化而变化,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和犯罪行为强度之间是相对的。因为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的紧密相关,二者应维持基本相当的关系,防卫人要根据具体的不法侵害的性质和强度来确定防卫行为的限度边界。侵害行为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越大,防卫行为的强度也就越大,那么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也越大。此外,正当防卫是持续在防卫过程中的,它的开始和结束受到侵害行为的牵制,有效制止了侵害行为时,防卫行为也应该随之停止。
3.判断上的困难性(www.daowen.com)
在理论层面上,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强度就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然而,在现实中,防卫人自己认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但实施的防卫行为可能已经过限,这种差错是经常出现的。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扩大了正当防卫成立的范围,是因为防卫人判断上存在困难。在防卫行为进行过程中,要求防卫人明确判断侵害行为的强度、可能造成的结果是非常苛刻的。换位思考,在防卫过程中几乎是没有时间可以冷静思考自己采取的行为是否过限、手段是否合适、结果是否严重,所以出现任何结果都是正常的,主客观上的偏差也是普遍现象。
4.必要性
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是为了确保基本人权的实现,维持社会稳定的秩序,在无法获得公力救济时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武器,这都是正当防卫设置限度的必要性的表现,防卫行为超过限度的标准需要一个明确的规范,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防卫行为的限度,那么正当防卫权就会被滥用,正义的行为会转换成不正,最后变成犯罪。因此,很有必要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样一来,既不会让权利变成违法犯罪的手段,也不会违背立法的原意和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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