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限度
由于没有明确的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规范,就很容易导致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选择是否用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我国刑法规定,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需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规定当中的“明显”就是一种程度,但是并未说明达到如何程度才可以符合明显的标准,因此实际判定行为限度时就存在较大的困难。从法益的角度出发,正当防卫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是因为防卫行为保护的权益大于等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结果,想要正当维护自己的权益就需要先对正当防卫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只有了解正当防卫的实质,才能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准确掌握防卫限度,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不法侵害人发起不法侵害行为的情况下,防卫人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这是正与不正的对决,法不能向不法低头,所以此时不法侵害人的法益在正当防卫的合理范畴内是不受保护、可以侵害的。但正当防卫自身存在一定的限制,如果正当防卫保护的法益大于或等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伤害,那么就属于正当防卫,反之防卫行为就可能不具有正当性,不属于正当防卫,需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修订后用“明显超过”来规定行为限度的标准,扩大了防卫限度的范围,使公民的权益可以受到良好的保护。
2.结果限度
正当防卫的结果限度是根据防卫导致的后果来判定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时,则不属于正当防卫。当防卫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会采取一定的手段来制止不法侵害人继续侵犯他的合法权益,防卫行为可能会导致侵害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害。重大损害在人身损害方面应是指重伤及以上的损害结果,因为1997刑法修订后增加重大损害这一要件是为了减少判定防卫过当的情况,保证人民群众顺利行使正当防卫权,打击违法犯罪。根据文义解释,重大损害至少应达到重伤及以上的损害结果。而在财产方面,我国法律也做了一定的规定,分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四种,不同的防卫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结果也不尽相同,所以不应以偏概全,而应该由法官依据侵害行为的急迫性等因素综合考量。(www.daowen.com)
3.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间的关系
正确判定正当防卫限度是公民保护自己的基本前提,只有掌握了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间的关系才可以更好地行使权利。理论界对二者关系有两种不同看法。第一种是并列说,认为只有行为和结果同时过限,防卫行为才超出必要限度;第二种是包容说,认为如果行为超出了一定的限度那么结果肯定也超过限度,二者是分不开的。我国的刑法制度坚持并列说,包容说很容易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形成“唯结果论”的思维模式,这样一来有失公允。但在实际认定时,往往会出现第三种情况,即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之间经常会呈现交织的情况,有时行为超出必要限度但只造成了一般的损害结果,而造成重大损害结果时防卫行为并未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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