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罚执行期间再犯多项新罪的并罚探讨

刑罚执行期间再犯多项新罪的并罚探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第71条所规定的并罚规则,是以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再犯一个新罪为标准而制定的。至于对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应如何并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种问题的解决亦存在分歧。综上所述,对于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数个新罪的并罚,应当首先对数个新罪分别定罪量刑,而后将宣告刑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不能采用执行刑说的方法进行并罚。

刑罚执行期间再犯多项新罪的并罚探讨

刑法第71条所规定的并罚规则,是以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再犯一个新罪为标准而制定的。至于对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应如何并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种问题的解决亦存在分歧。宣告刑说认为,应当首先对数个新罪分别定罪量刑,而后将判决所宣告的数个刑罚即数个宣告刑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合并处罚;执行刑说认为,应当首先在对数个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实行并罚,然后将决定执行的刑罚即执行刑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进行并罚。

(1)采用执行刑说,较之适用宣告刑说,有可能造成轻纵犯罪人的结果。以新犯的数罪的刑罚和原判之罪的刑罚均为自由刑为范围,其主要表现为:①当新的数罪的宣告刑的总和刑期高于原判之罪的残余刑期,新犯之数罪的执行刑刑期低于原判之罪的残余刑期时,若将新犯之数罪的执行刑与原判之罪的残余刑期并罚,其总和刑期必然降低,即低于将新犯之数罪的宣告刑与原判之罪的残余刑期并罚的总和刑期;②当新犯之数罪宣告刑的总和刑期与原判之罪的残余刑期之和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限制,而新犯之数罪的执行刑刑期与原判之罪的剩余刑期之和低于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限制时,采用执行刑说进行并罚,不仅会使并罚的总和刑期降低,而且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比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限制的结果低。显然,适用执行刑说无助于对再犯新罪特别是再犯数个新罪者的从重处罚,难以保证“先减后并”方法功能的实现,并且会在并罚时因总和刑期的降低而导致实际执行的刑期相应减少。

(2)采用执行刑说并罚,实际上是对新犯之数罪进行两次数罪并罚;这种做法及其结果,违反对新犯之罪只能进行一次并罚的立法精神,缺乏法律依据。特别是在新犯之数罪的宣告刑和原判之罪的刑罚都是有期自由刑的条件下,如果适用执行刑说,就会因重复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导致限制加重原则中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加重”与“限制”的作用关系处于不平衡状态,即不仅难以获得应有的“加重”处罚之效,相反却使犯罪人因受到两次“限制”而被放纵。(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对于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数个新罪的并罚,应当首先对数个新罪分别定罪量刑,而后将宣告刑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不能采用执行刑说的方法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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