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法并罚规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自由刑

刑法并罚规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自由刑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之和大于或等于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时,或者当数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之和大于或等于法定的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时,就从根本上失去了执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的时间条件,而这种时间条件,正是保障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特点所必须具备的。

刑法并罚规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自由刑

1.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其适用的两种做法及利弊

对于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为首先将因数罪而被判处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逐一宣告,而后再决定应执行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第二种方法为首先只对因数罪而被判处的主刑逐一宣告,而后对各个主刑实行罚决定应执行的主刑,最后再针对已决定执行的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在数罪中某些具体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则可能不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上述两种方法中,前者坚持了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实行并罚的科学做法,是合法的、可取的;后者在决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刑期时,则采用了违反立法精神的“估堆”综合量刑的做法,是明显错误的。但是,这两种方法又具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即没有明确所决定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是否施用于主刑的整个执行期间。按照我国刑法第58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对于部分主刑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应当认为是施用于全部数个主刑(包括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并罚后所决定执行的整个刑期,即在全部主刑经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之内,犯罪人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显然,这种做法不仅造成了轻罪重罚的后果,而且使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受到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

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做法,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其要旨和基本步骤为:(1)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总和刑期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总和刑期;(2)按照相应的原则和方法,对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分别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3)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先交付执行,其执行期间罪犯不享有政治权利,自此段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顺次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4)从并罚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中减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总和刑期,所余之刑期即为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应执行的刑期,此段刑期自前段主刑刑期执行完毕的次日开始执行;(5)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即使后段主刑刑期没有执行完毕,也应及时恢复罪犯的部分政治权利。

“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不可避免地存在与司法实践中做法相同的缺陷,而且其适用过程和结果也与现行刑事立法的某些规定不相符合。具体而言,这种缺陷在于:(1)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开始执行,而不是从全部主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开始执行,即实际是在主刑刑期的执行期间内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这显然违反刑法第58条的规定,而且这种方法必然导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处于同时执行或部分重合、交叉执行的状态,这实际是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执行期间。(2)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是从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中减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而得出的,从而使这种方法本身隐含了对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予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惩罚的缺陷。并且,此种方法的适用,必然造成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执行期间的结果。(3)“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实际上是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首先适用并科原则分别进行并罚;而后再将已按并科原则并罚的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第二次并罚,并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这明显违反了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派生的适用规则。(4)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并罚,将导致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产生新的问题,同时引发与采用此种方法的初衷相反的结果。例如,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之和大于或等于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时,或者当数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之和大于或等于法定的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时,就从根本上失去了执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的时间条件,而这种时间条件,正是保障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特点(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享有一定政治权利)所必须具备的。显而易见,就刑事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上述数刑结构而言,“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便形同虚设,且必然引起与其宗旨相反的结果。(www.daowen.com)

3.“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合理性

在刑事法律做出具体规定之前,为了克服司法实践中对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的错误做法和“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的缺陷,目前宜采取“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解决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这种方法的具体内容和步骤为:(1)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计算出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之间的比例;(2)依据限制加重原则,对因数罪而被判处的各个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予以并罚,决定其各自应执行的刑期;(3)根据上述已计算出的比例,将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划分为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两部分;(4)在刑罚执行期间,依次分别执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在按照上述“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方法执行刑罚期间,有关审判机关依法裁定对罪犯予以减刑的,仍应按照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的比例,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分别减去相应的刑期;对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已执行完毕罪犯被依法减刑的,则可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为罪犯经过改造后,能够认罪服法,从正在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减去裁定减刑的刑期。

笔者认为,“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立足于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严格遵守现行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避免了前述“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等几种方法的缺陷。具体而言,“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对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罚予以执行,具有以下符合刑法规定且较为合理的特征:(1)符合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所派生的合并处罚规则,即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作为一个整体,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并依据此原则,对部分有期自由刑附加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并罚,分别决定其应执行的刑期;(2)确保在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的基础上,将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作为一个整体执行,并在主刑的执行过程中,兼顾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不同特点和执行内容上的差别;(3)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的实际执行顺序是由主刑至附加刑顺次执行的顺序,这样就使内容有别的各阶段刑期依法合理衔接;(4)弥补刑法规定的疏漏,有助于克服当前的司法难题,且较为简便,易于操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