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外对集资诈骗罪的立法规定分析

国外对集资诈骗罪的立法规定分析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是诈骗罪,在美国,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具有欺诈意图的主观意识下,采取捏造事实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利用假支票诈骗与滥用信用卡诈骗都是美国诈骗罪的常见形式。最后是诈骗消费者犯罪,美国刑法中的诈骗消费者犯罪与我国的集资诈骗犯罪最为类似。诈骗消费者的犯罪形式中的诱饵换卖诈骗和预付金诈骗与我国集资诈骗罪构成要素有重合的地方。

国外对集资诈骗罪的立法规定分析

1.德国的立法例

德国对于集资诈骗行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德国刑法典》的263条以及264条中,《德国刑法典》第263条第一款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法财产利益,以欺诈、歪曲或隐瞒事实的方法,使他人陷于错误之中,因而损害其财产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第264条投资诈骗第一款规定:与推销有价证券或应当获得的企业收益的红利份额,或增加此等份额的投资相联系,在广告或关于财产状况的描述或展望中,对购进或增加份额的决定具有意义的重要情况,向不特定多数人做不正确的有利的陈述,或隐瞒不利的事实,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2.日本的立法例

日本对诈骗类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日本刑法典》第246条和第163条中,《日本刑法典》第246条规定:“欺骗他人使之交付财物的,处十年以下惩役。以前项方法,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取得的,与前项同”。《日本刑法典》第163条规定“行使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或者虚伪记载的有价证券,或者以行使为目的,将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或者虚伪记载的有价证券交付他人或者输入的,处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的惩役。”

3.英国的立法例(www.daowen.com)

在英国的刑法中,存在四种典型的诈骗罪,分别为:骗取财物罪、骗取金钱利益罪、骗取服务罪、欺诈逃避责任罪。这四种犯罪在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中均有体现。例如《1968年盗窃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怀有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通过欺诈不诚实地取得他人财产的,应当经公诉程序判罪,处以不超过10年的监禁。在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中,大都强调犯罪心理状况,要求某种程度上具备故意或疏忽。

4.美国的立法例

在美国,集资诈骗类犯罪一般可以用“诈骗罪”“证券诈骗犯罪”“诈骗消费者犯罪”这三种法规来解决,这三种罪名的涵盖意义都比较大。首先是诈骗罪,在美国,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具有欺诈意图的主观意识下,采取捏造事实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利用假支票诈骗与滥用信用卡诈骗都是美国诈骗罪的常见形式。其次是证券诈骗犯罪,美国的《证券法》规定,证券诈骗行为包括与股票的提供、购买、出售等活动相关的各种诈骗犯罪。最后是诈骗消费者犯罪,美国刑法中的诈骗消费者犯罪与我国的集资诈骗犯罪最为类似。诈骗消费者的犯罪形式中的诱饵换卖诈骗和预付金诈骗与我国集资诈骗罪构成要素有重合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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