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客体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一方面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理论界,关于两种客体的主次之分,成了讨论的热点。不过在我国,集资诈骗罪被归类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金融诈骗罪,立法者的本意是首先打击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然后是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在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是集资诈骗罪的三个重要客观要素。
在“诈骗方法”的认定上,行为人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在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是要贯穿犯罪的整个过程,没有“诈骗”,集资诈骗罪就不能成立。比如,某企业以虚构投资项目,假造证明文件,然后用高于银行利率几倍回报作为诱饵,吸收公众投资,欺骗投资者。
其次在“非法性”的认定上,这里的非法性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已撤销,违反法律、法规,采用欺骗方法向社会公众或企业、事业等单位募集资金。但是在我国,国家很少批准个人和企业向社会融资、集资,正常的融资活动应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所以在集资诈骗罪中非法性的认定上,主要看的是集资对象,即社会公众。这一要件通常会成为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www.daowen.com)
最后是在数额较大的认定上,在集资诈骗罪中,关于数额较大,个人和单位各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法律规定,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还可予折抵本金外,其余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也就是说,被集资人的实际损失,不包括未得到的预期利息收益。
3.犯罪主体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对个人而言,只要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对单位而言,无特殊要求。从当前司法实践看,在集资诈骗罪中,多是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因为对于公众来说,单位企业具有极强的信服力。特别是若以国有公司或其他集体单位名义实施社会活动,由于企业本身具有的亲和力,使得集资活动更容易使公众信服。
4.犯罪主观方面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主观方面存在犯罪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集资诈骗罪中,很多学者认为只承认“直接故意”定罪有弊端,会出现刑法打击面过大的现象。但是,由于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不可能是由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导致犯本罪,所以本罪中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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