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一体化高速向前发展,各国之间联系愈加密切,跨境人口流动量呈增长趋势,这些都为犯罪分子逃往国外创造了客观条件。在这种大环境下,各国纷纷采取措施,进行司法合作,引渡便是其中一个主要的措施。在引渡中,死刑不引渡是一项后起的原则,在二战后进入全盛时期,在国际社会拥有了极高的地位。然而,死刑不引渡原则从形成之初,就主要在西方发达国家兴旺发展,反观中国,则缺少了能使其发展壮大的土壤,使这一原则在我国适用困难,如何解决这些困难是我们需要不断研究的问题。查阅中国的引渡立法,并没有关于死刑不引渡的条文规定,我国立法之所以对此避而不谈,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仍然保留死刑。但死刑绝对不是唯一的原因,因为一国保留死刑,并不当然与其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相冲突。所以,对于我国如何更好地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我们更不应仅从调整死刑制度方面入手,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途径。研究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深入认识死刑不引渡原则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对我国更好地适用这一原则的建议,以求对我国今后开展引渡工作有所帮助。
二战之后,废除死刑的热浪袭来,死刑不引渡原则被推向这场热浪的旋涡之中,并渐渐发展成为各国共识,得到国际社会推崇。虽然在引渡制度中,这一原则算是后起之秀,但自其出现,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将其写入国内立法,并在实践中广泛使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发展速度之快,运用范围之广,使它在国际引渡合作中越来越不容忽视。现如今,全世界都在宣扬人权,一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他国对该国人权状况的信任度。但是,我国并未正式将死刑不引渡原则写入国内立法,只是通过订立条约或者加入公约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原则加以灵活适用。例如我国与西班牙签订引渡条约,其中对死刑不引渡原则进行了明确,就是我国对这一原则改变态度的表现。此后,我国签订的类似条约越来越多,在实践中,对如何更好地适用这一原则的探索也在不断进行。(www.daowen.com)
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各国由于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担忧”,不愿与我国订立引渡条约,这必然使我国与一些看重条约的国家的引渡合作不能顺利进行。另外,我国仍然保留死刑,且死刑罪名过多,这是我国难以将罪犯引渡回国的最重要原因。总之,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仍然受到许多羁绊,依然值得我们发扬“上下求索”的精神,对此进行研究。而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通过介绍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相关理论知识,并对这一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同时介绍外国相关的立法和实际案例,借鉴其先进经验,提出对我国如何更好地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建议,相信这对完善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将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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