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网络谣言犯罪的刑事处罚政策尚有许多缺陷,比如存在刑种较少、刑期较短等问题。应当完善有关网络谣言的罪名,添加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和处以罚金。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将有关处罚网络谣言的罪名中规定的罪刑期限在合理范围内延长。目前我国有关处罚网络谣言的众多罪名中,有些罪的刑期明显不合理,偏短。比如,当以诽谤罪处罚散布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人时,就算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其法定刑期最高也只有三年。严重的不良影响包括给网络谣言受害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都带来了严重的侵害。与之相比,三年的刑事处罚远远不足以对网络谣言起到震慑和处罚作用。建议将诽谤罪的刑期增加到三年至七年。除了诽谤罪外,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期也十分不合理。在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刑期最长也只有两年。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如果被恶意造谣,带来的损失是很大的甚至是无法估量的,最严重的将导致一个企业破产。而两年的刑期显然是不合理的,笔者建议将其与诽谤罪一样,在合理的范围内进一步提高法定刑期。
第二,将剥夺政治权利添加到一部分罪的刑事处罚中。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一定程度上是由言论过度自由导致的,因此合理限制言论自由对于震慑网络谣言有显著的效果。对于网络谣言触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除了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外,还可以增设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虚假信息”主要涵盖的范围为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种,而以这四种情形作为网络谣言造谣的对象,其往往不是给公民个人的权利造成损失,而是给整个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因此,对其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是符合常理的。(www.daowen.com)
第三,将罚金刑添加到一部分罪的刑事处罚中。目前有关处罚网络谣言的罪名中规定了罚金附加刑的罪名只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这是因为该罪通常产生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之中。建议其他有关处罚网络谣言的罪如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等都将罚金刑这一附加刑添加到刑事处罚当中去。通过分析论述我们可以知道,网络谣言的犯罪成本低廉、传播速度快,而其带来的后果却危害重大。增设罚金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提高了网络谣言犯罪成本的一种表现。尤其是由于经济纠纷导致一些人以网络谣言的方式进行竞争,那么为了利益,难免会着重考虑造谣成本。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添加罚金刑都是有百利无一害的。
经济发展使得网络不断发展壮大,在给人们生活提供便利、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谣言这一不可忽视的问题。很显然,网络谣言无论是影响程度还是复杂情况,相较于传统犯罪来说都已经远远超出基本范围。因此,不管是对国家还是个人来说,对网络谣言进行刑法规制都显得十分重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