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实世界不同,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并没有十分明显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界限划分。网络的发展在给全世界各个国家内部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谣言泛滥的问题。法律不仅覆盖于现实生活中,也覆盖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任何犯罪分子都不能存在逃脱法律规制的侥幸心理。面对不容忽视的网络谣言问题,世界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对其加以规制。
1.美国相对健全的立法体系
美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其网络技术的发展水平居于世界前列。其对于网络的规制在法律上可以说是比较完备与健全的。美国作为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其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网络技术的支持,其网络环境逐渐变得更加商业化。随着网络空间的飞快发展,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网络谣言的滋长提供了环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提到国会对于公民道德言论自由权利不得进行立法上的限制。然而尽管如此,美国依然在法律规制方面对网络谣言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在立法方面,美国曾经在20世纪70年代颁布了《联邦电脑系统保护法》,并且各联邦和州的法律体系都比较独立。这些法律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其具体的条款内容划分设定得也非常仔细。美国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的发展可以说与其网络技术的发展是同步前进的。任何的网络谣言给公民、社会、国家带来消极影响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展开来看,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各个州对于网络谣言的规制都十分严格。从英国起源的网络诽谤法这一概念在美国主要涉及的是民事侵权领域,其对犯罪人的处罚一般是要求其赔偿巨额罚款。起初美国把诽谤划分成口头诽谤以及文字诽谤两种类型。由于文字诽谤相较于口头诽谤其可保存书面形式,要想消除文字诽谤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损害更困难,且犯罪人在主观上存在较大的恶意,所以可以将其划分到刑事犯罪领域。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产生和发展,不管是口头诽谤还是文字诽谤都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主观上都存在较大的恶意,二者难以进行合理区分。要想以诽谤罪对谣言的散布者进行控告,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存在诽谤性的言论;二,言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三,诽谤性的言论散布给了他人;四,诽谤对象是特定的;五,主观上存在恶意;六,给他人带来了名誉上的侵害。美国纽约州将在网络上恶意散布金融业运营和保障等谣言的行为通过《麦肯金银行法案》定为犯罪行为。加州对恶意散布网络谣言的学生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开除或者休学的处罚。马萨诸塞州颁布了2000年法案,将以文字或者图片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传输设备骚扰他人的行为,划分成三个不同轻重的等级进行定罪处罚。根据以上几个实例,可以看出美国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在内容上详细,并且没有脱离实践。
除此之外美国发展科学技术,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提供了有力支撑。美国政府为了更有效地治理网络谣言,从上到下仔仔细细地进行了分工,设立了专门的执行局和网络纠察机构,做到对网络谣言进行实时监控,对公民的举报及时受理,维护国家稳定发展。
2.英国推行行业立法自律
英国不仅思想文化方面呈开放化和多元化,对于网络空间的治理也表现了开放化和多元化。与美国的理念相似,英国也在追求技术发展的同时,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制网络谣言,这也是英国能对网络环境进行有效治理的关键所在。除此之外,英国还提倡各行业树立自律理念,网民提高个人素质,担负起应对网络环境负的责任。英国在1996年设立了互联网监察基金会来具体实施《3R安全协议》。这一协议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网络监管行业的法规。此法规的内容主要是对网民尤其是网络通信服务商的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项协议的颁布使得相关组织能及时处理好网民提出的举报,司法机关能配合相关技术对网络谣言进行精准打击。司法专家也表示网络谣言的泛滥会对公民造成严重的名誉侵犯,通过立法才能使其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依据英国诽谤法,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对损害公民权益、名誉的言论进行传播,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处罚。
英国颁布《信息公开法》《通信监控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并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应当履行的相关职责结合到一起,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要求政府严格履行监管义务。多种法律共同配合发挥其作用,推动网络环境在英国良好发展,对网络谣言加以严格的规制。(www.daowen.com)
英国还设立了公民咨询局,把网络谣言问题社会化,让每一位公民都对其重视起来。再使公民与政府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阻止网络谣言的产生和扩散,使社会更加稳定。
3.韩国建立网络实名审查制
韩国在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实行了网络实名制,体现了其作为网络发达以及普遍普及的国家之一对于网络空间管理的重视程度。韩国的《关于利用情报通信网和情报保护的法律》,将网络实名制在电子邮箱、社交网站上进行了强制实行。然而该举措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根据相关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网络实名制实施后,网络谣言等文章减少的比例只从大约14%下降到了12%,而且其调查基数即相关网站上网民的数量也是在逐渐减少的。从近年来韩国公民的释宪愿望中看,人们大多数都认为网络实名制不仅没有有效发挥其规制作用,还损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除了推行网络实名制这一显著举措,韩国还通过了《电信事业法》《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促进资讯化基本法》等法律法规,把危险通信资讯加以约束,保障网络信息过滤的合法性,对于他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的网络谣言,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管理,要求网络谣言散布者删除给受害人带来恶劣影响的帖文,严重的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新加坡坚持严格立法原则
由于新加坡的体制性质,新加坡政府不仅发挥着推动网络发展的重要主导作用,还对网络的管理拥有强大的行政权。新加坡从互联网使用开始就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从多种渠道、在各个行业领域进行立法建设,以此构建文明先进的网络环境。例如,网站服务商如果是有关政府和宗教内容的,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请成立,政府允许成立后才能进入市场。这是为了维护政权稳定和宗教团结而规定的。现实案例中,就曾有一位日裔澳籍女子因为在社交平台上公然发表有损新加坡人形象的言论,被新加坡政府以发布煽动性言论罪判处了监禁,在新加坡,发布煽动性言论将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刑法处罚,第一次触犯者都会被罚款5000新元,严重者甚至可以被判处3年监禁。
新加坡曾颁布《互联网操作规制》以及《广播法》对网络空间依法进行规制。根据这两部法律规定,网站禁止发表或者传播对国家公共安全、公民生活稳定有害的内容,包括发表不实的执法信息、危害宗教团结的信息、暴力色情信息等。新加坡还对网络服务商规定了一系列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能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罚。同时新加坡政府也对各行各业提倡加强自我约束,加强自我管控,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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