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现状分析

我国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现状分析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规制网络谣言在刑法上设立的有关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由此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谣言,造成秩序混乱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在网络上以制造或者删除谣言威胁恐吓受害人,侵犯他人利益的,可以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我国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规制网络谣言在刑法上设立的有关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与网络谣言的相同,因此在实践中常常以诽谤罪定罪,将其作为维护网络谣言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第二,诈骗罪。网络谣言在诈骗罪方面主要是指以互联网作为诈骗的工具,犯罪的主要行为、过程都是在网络上的,同样属于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三,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前三种客观表现形式通常要求情节严重,不适合直接套用于网络谣言。而最后一种客观表现形式中的“公共场所”在我国新出台的相关解释中,把网络划入了公共场所之列。由此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谣言,造成秩序混乱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

第四,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网络上以制造或者删除谣言威胁恐吓受害人,侵犯他人利益的,可以以敲诈勒索罪定罪。(www.daowen.com)

第五,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以网络为途径,制造有关公司企业或者商品的谣言,给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情节严重可按照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论处。

第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以网络为媒介,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其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给社会造成严重混乱影响的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论处。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最新《刑(九)》的补充规定。

除了以上列举的几项罪名,还有很多诸如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是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可以用来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之间相互补充构建了我国关于网络谣言的刑法罪名网络,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我们还需要在刑法方面构建相对清晰明确、单独特定的针对网络谣言问题的法律规定,否则在面对网络谣言问题时,很容易在如何进行刑法规制中出现分歧,这样既有损刑法的权威,也不利于对网络谣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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