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域外国家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及优化建议

域外国家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看出,该国非法行医罪的刑法渊源是《刑法典》,在认定其主体资格上采用的是取得学位和进行注册登记同时符合的标准,这一规定对于厘清我国关于本罪主体的认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域外国家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及优化建议

上述国家关于非法行医罪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而不同的刑法渊源也影响着我国非法行医罪的立法。

《匈牙利刑法典》第285条规定了非法行医罪,该条规定:“一、无法定资格的人,出于牟利目的的或者经常从事属于医疗执业范围内的活动的,构成轻罪,处1年以下监禁、公益劳动或者罚金。二、如果谎称有行医资格而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构成重罪,处3年以下监禁。三、就本条的规定而言,所谓有资格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是指在国内大学获得医学学位或者在国外大学获得医学学位并进行了注册登记的人,或者依据公共福利部长的许可无须注册登记其学位即可从事医疗活动的外国公民,以上两类人员有资格从事未被禁止的医疗活动”。可以看出,该国非法行医罪的刑法渊源是《刑法典》,在认定其主体资格上采用的是取得学位和进行注册登记同时符合的标准,这一规定对于厘清我国关于本罪主体的认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韩国在《关于取缔保健犯罪的特别处置法》中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就是想把非法行医罪设置在某一类犯罪中单独加以规定,从中可知该国非法行医罪的刑法渊源是单行刑法,主体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构成该罪的主体,这种把法人纳入非法行医罪主体并实行双罚制的规定,给我国刑法中关于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规定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参考。(www.daowen.com)

从法国关于本罪的规定来看,它规定了本罪的行为主体、行为内容等方面。具体来看,该国非法行医罪的刑法渊源是附属刑法,其规定该罪行为主体是无医学毕业证书,即不具有相关资质,这与我国关于本罪主体的规定内涵是相符的;其规定该罪的行为内容必须是经常性参与诊疗活动,也同样与我国关于本罪中“行医”的内涵相吻合,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