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外对拐卖妇女犯罪的相关规定

国外对拐卖妇女犯罪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察国外的有关立法,大多数国家对于拐卖人口犯罪的规定都较为全面且细致。在日本的刑法当中,关于拐卖人口类犯罪的规定纳入略诱及和诱罪当中。在日本刑法中还规定了关于拐卖类犯罪的法定从宽情节。对于拐卖人口犯罪,德国刑法将其规定在“侵犯他人人身自由”这一章当中,绑架类犯罪和非法拘禁类犯罪划分在一起。

国外对拐卖妇女犯罪的相关规定

考察国外的有关立法,大多数国家对于拐卖人口犯罪的规定都较为全面且细致。当然,各个国家有自己不同的立法传统和司法实践情况,因此很多国家在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具体规定上是不同的。

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拐卖妇女犯罪的刑事立法

在亚洲地区,日本是非常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而且其刑事立法是比较先进和发达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日法学界的交流,日本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对我国的刑法立法以及司法审判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同时中日两国同是儒家文化圈的国家,两国的社会思想和民俗文化都有相似的痕迹。因此,参考日本刑法关于拐卖人口的规定,对我国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日本的刑法当中,关于拐卖人口类犯罪的规定纳入略诱及和诱罪当中。略诱是指通过运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或第三人实际支配下的行为;和诱是指通过欺骗或迷惑等非暴力手段,将被诱人置于行为人或第三人实际支配下。《日本刑法典》对于该类犯罪划分得比较细致,并且突出了对拐卖未成年人以及对跨境买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没有像我国把拐卖妇女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这样做的好处是能涵盖包含男性以及双性人等群体,使该类法条对公民做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

在日本刑法中还规定了关于拐卖类犯罪的法定从宽情节。如果行为人要被定为诱拐身价金罪时,在被提起公诉之前,将被害人置于安全场所,减轻处罚。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快速破案,解救被害人,而且对其他该罪罪犯有一个引导作用,有利于该罪其他案件的被害人的救援工作。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其立法体例和司法实践一直受到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参考和借鉴。对于拐卖人口犯罪,德国刑法将其规定在“侵犯他人人身自由”这一章当中,绑架类犯罪和非法拘禁类犯罪划分在一起。对于该类犯罪一共有三条罪名,分别是掳人罪、买卖儿童罪和诱拐未成年人罪。并且没有将拐卖妇女单独成立一个罪名,将妇女作为一般主体保护,但是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样做有利于保护范围的扩大,让该罪名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不留死角。(www.daowen.com)

在西班牙刑法中,有关拐卖类犯罪的法定从重情节以及法定从轻情节的规定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在西班牙的法律规定中如果犯罪行为人不能提供被害人的下落地点或者不能对被害人是否死亡和踪迹提供满意解释,就判处长期监禁。这条规定有利于协助司法机关破案,救援被害者。

2.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拐卖妇女犯罪的立法规范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适用判例审判的特殊性,对于拐卖人口类犯罪大多分散在各类文件当中。以美国联邦现行法律为例,在美国的《犯罪与刑事程序》当中,该类犯罪被划分在“劳役与奴役”这一章,规定了劳役罪,奴役诱骗罪,与奴隶贸易有关的犯罪,掠取、拘捕、运输或买卖奴隶罪,因出售沦入强制劳役状态罪,从美国运送被拐卖人罪这六个罪名。这六个罪名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十分有利于打击该类犯罪,不仅对其直接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还对人口交易的上下游产业一并打击。在刑罚方面,美国对贩卖人口这类罪名的设置的刑罚跟其他犯罪相比也是比较重的,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高法定刑适用于大多数该类罪名,部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终身监禁。

3.国际公约关于拐卖类犯罪的规定

联合国等一些国际性组织在打击惩处贩卖人口犯罪上进行了很大努力,订立了很多有关禁止人口贩卖和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在这些公约当中对贩卖人口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对贩卖人口类犯罪的侵犯对象、犯罪的实行行为以及该类犯罪的目的等做了解释。以犯罪目的为例,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当中,目的是以剥削为目的,包含劳务剥削、性剥削、切除器官这三类。在目的这一范围上就比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卖目的要广,能够更加准确打击该类犯罪。在国际上并没有对被侵害对象进行限制,但是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格外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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