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拐卖妇女罪的现状与优化方向

我国拐卖妇女罪的现状与优化方向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拐卖人口这类犯罪更是严厉打击。随后,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更有效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明确标准。

我国拐卖妇女罪的现状与优化方向

在我国历史上,拐卖妇女的有关罪名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很多封建王朝规定了有关贩卖人口的罪名,而且对应的刑罚也十分严厉。

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拐卖人口这类犯罪更是严厉打击。随着社会逐渐稳定和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再加上新中国成立初期特有的粮食分配制度和严格的户籍管理,拐卖人口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随着我国20世纪70年代改革开放的序幕拉开,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型,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的国家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我国对人口流动的控制减弱,导致拐卖人口的犯罪现象大幅上升。与此同时,拐卖人口所带来的巨额利益让该类犯罪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十分猖獗,严重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机关为了有效制裁该类犯罪迅速采取措施,将拐卖人口罪列入刑法。虽然这次立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比较小,仅规定了最高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这是我国第一次对拐卖人口这类犯罪行为以刑事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在我国刑法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随着社会大环境的不断变化,拐卖人口类的犯罪仍然呈上升态势,而且已经出现了很多拐卖人口的犯罪集团。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明确规定对情节严重的拐卖人口犯罪的要严厉惩罚,将拐卖人口的最高法定刑规定到死刑。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拐卖人口的犯罪方式五花八门,多种多样,此时对于拐卖人口罪的规定不适应当时的司法实践。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颁布《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拐卖人口罪做出了更加严格更加细致的规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增加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把绑架妇女、儿童罪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虽然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是就立法而言,对一些行为进行了重复定罪,是不合理的。随后,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更有效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明确标准。而且这份解释对于如今的立法与司法仍有借鉴意义,明确了几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具体情形,为日后的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提供了经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拐卖人口类犯罪不减反增,并且作案手法复杂多变,涉及的省份地区越来越广,跨国人口拐卖现象也随之产生,犯罪团伙越来越具有组织性,并且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与此同时,在拐卖人口的过程中也经常伴随着杀人、强奸等极为恶性的犯罪行为,为社会的安定和谐带来极大隐患。1997年,我国刑法直接废除了拐卖人口罪等罪名,将该类犯罪的罪名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规定了八项加重处罚的情节。这和在司法实践中严厉打击诱拐妇女和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基本符合的,在立法方面上有了很大进步,将以往关于拐卖人口的犯罪罪名进行了整合梳理,消除了此前罪名重合的局面,对法律适用方面做了进一步的明确。(www.daowen.com)

从我国关于人口拐卖的有关立法来看,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涉及到的罪名有所增加,法律规定中的罪名也不断简化,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逐渐加大,打击的犯罪范围也有所扩大,但随着罪名本身的变化,对该罪名同样遗留下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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