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罪名的分析与研究,首先就要从该罪的犯罪构成着手,通过全面理解分析一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能够更好地将刑法的有关规定运用于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对犯罪分子进行公平公正的定罪量刑,发现立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合理的意见。
从拐卖妇女罪的犯罪客体来说,有人认为其犯罪客体是妇女自身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在一部分拐卖妇女的犯罪中,犯罪分子对受害妇女的控制或胁迫,使得被害妇女自己行动自由的权利丧失了,但在有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就不存在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该罪的犯罪客体如果包含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权一概而论显然是不合适的。拐卖妇女罪其本质是将妇女这一社会主体当作商品来交换,是对受害人个人人格的贬低以及对其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所以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对于该罪而言,被害人不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与犯罪行为人有何种关系,都可以适用该罪名给犯罪行为人定罪。但是要注意被侵害的对象在年龄和性别上有限制,如果在年龄和性别上不属于本罪规定范围,那么就可能会被定为其他罪名。
拐卖妇女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具体实行拐卖妇女罪中规定的六种行为。具体而言,拐骗,是指以非暴力、平和的手段将妇女拐走,以实现将妇女出卖的行为,其中最典型的两种方式就是欺骗和利诱。在真实案件中,拐骗的方式五花八门,例如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社交软件以网恋的名目骗取被害人信任,约其线下见面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绑架的这一行为方式与绑架罪在行为方面十分相似,都是通过暴力胁迫或是麻醉等方式将被害人劫持或控制。向其本人或是第三人勒索钱财是绑架罪中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而并非将其出卖;而拐卖妇女罪中的绑架行为则是为了将被害人出卖以换取财物。收买行为,是指为了再次出卖被拐卖妇女而以钱财或物品买取、换取妇女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把被害人买下之后没有再次卖掉,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贩卖行为是指将被害人当作商品直接出卖,是对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直接侵害,也是该罪的典型实施行为之一。接送和中转则是为了完成拐卖活动对被害妇女进行接收或运送的行为以及为犯罪分子提供有关场所或机会的行为。这两个行为是在跨地域的犯罪团伙中比较常见的行为,拐骗妇女的地区与将其出卖的地区之间相距甚远,所以会存在把被拐卖妇女运送到出卖地点这个中间环节。(www.daowen.com)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拐卖妇女罪的犯罪主体,即便是和被害妇女有比较相近的关系,比如亲属关系或是监护关系,也是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的。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罪的犯罪主体是不包括单位的。
拐卖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要求具备直接故意,如果出于与人结怨而对其打击报复进行拐卖行为的,仍构成拐卖妇女罪。如果犯罪分子实施上述六种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出卖妇女,而是为了绑架或强迫卖淫等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而要根据具体行为人行为从而认定为其他犯罪。在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这个问题上,行为人本人如果没有将被害人出卖的目的,但知道其同伙具有将被害人出卖的目的,而且与此同时协助其实施了拐卖行为的,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