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拐卖妇女罪的法律问题思考与优化

拐卖妇女罪的法律问题思考与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内关于拐卖妇女罪的理论学说有很多,学界探讨也很多,本文主要介绍关于拐卖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该罪规定的侵犯对象存在漏洞以及有关刑罚配置方面的问题。在侵犯对象这个问题上针对拐卖期间幼女成长为妇女的情况以及双性人的保护展开分析。

拐卖妇女罪的法律问题思考与优化

自古以来,由于和男性相比较,较弱的身体素质以及自身防范能力的缺乏,妇女已经成为刑法中着重保护的对象,因此我国刑法为突出对妇女的保护,设立了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的犯罪行径一方面对妇女自身的人格尊严以及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对被害人的原有家庭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在当今网络信息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远超过以往。随着网络传媒的传播,人们对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关注度和厌恶感也远胜从前,随着时代的发展,对该罪的打击力度有所增加。即便是这样,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仍然存在,而且犯罪分子作案手法也不同于以往,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如何更有力地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就显得十分重要。

如今我国关于拐卖妇女犯罪的规定是趋于完善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幅度也越来越合理,并且也通过规定其他罪名来进一步完善拐卖妇女罪的相关问题。虽然立法在不断进步,但就目前来看拐卖妇女罪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本文通过对拐卖妇女罪的概念进行分析,明确该罪的构成要件并说明研究该罪的必要性,再根据我国关于拐卖妇女罪的立法现状指出该罪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且结合国外有关拐卖类犯罪的相关制度与经验进行对比和借鉴,最后对我国拐卖妇女罪规定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对拐卖妇女罪的有关问题有待更深入的研究,慎重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确保该罪案件的质量,不仅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一种体现,更是我国刑法改革与进步的重要保证。

拐卖妇女罪是属于严重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庭带来极大伤害,此类犯罪行为造成很多家庭妻离子散,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极大隐患。(www.daowen.com)

拐卖妇女这种恶劣的行径或多或少地出现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个时期以及世界各地,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技术手段不断进步,拐卖妇女的行为不但没有彻底消灭,反而比以往更为猖獗,屡禁不止。由于社会制度、地理环境以及历史文化传统不同,拐卖妇女的形式也不尽相同,行为手法更是五花八门。虽然不同国家的法律针对此类重大犯罪行为的有关规定和打击的态度存在差异,但是全世界的国家在立法上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都十分重视并予以严厉的刑罚制裁。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同样也是对拐卖类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但是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日渐猖獗,已显露犯罪手法多样、犯罪极具组织性、拐卖目标较为普遍以及对被害人进行二次伤害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妇女罪的认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拐卖妇女罪的现行规定虽然突出了对妇女这类弱势群体的保护,却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留下了一些漏洞,比如该罪名保护了妇女和权益却忽略了男性的权益,同时还有两性人这类特殊人群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导致定罪量刑需要用其他罪名来代替,不利于司法公正。还有就是在拐卖行为过程中幼女成长为妇女这一情况如何解决,是按照行为人犯罪时被害人的年龄判处拐卖儿童罪,还是按照审判时被害人年龄判处拐卖妇女罪,这些争议暂时没有得到统一的规定。拐卖妇女罪当中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这是出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的目的,但是法定从轻情节的缺失使得犯罪行为人在审判时毫无提供被害人线索的积极性,为救援被害人的工作带来极大困扰。对于该罪现有的法律规定如何适用在当今刑法理论上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这些已经显现的问题是不能忽视的,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应该及时妥善地解决好这些问题。

正是因为社会当中拐卖犯罪的现象屡禁不止,该类犯罪现象给社会和谐带来的隐患才会日益严重。这时候就不能仅仅依靠执法部门的重拳出击,要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现存法律规定,增加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发挥法律本身稳定社会秩序这一重要作用。同时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定罪量刑时不仅要严格参照法律规定,更要结合国内的进步理论并参考国外的先进制度经验,使得法院的宣判公平公正。国内关于拐卖妇女罪的理论学说有很多,学界探讨也很多,本文主要介绍关于拐卖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该罪规定的侵犯对象存在漏洞以及有关刑罚配置方面的问题。拐卖妇女罪既遂与未遂在学术界有很多观点,有的是以控制被害人就算既遂,有的是以出卖行为完成为既遂,还有将拐卖妇女罪的六种实行行为分类讨论,或者是按照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两种情况讨论,还有一种观点是把收买被害妇女后产生犯意的情况一起考虑进来加以讨论。在侵犯对象这个问题上针对拐卖期间幼女成长为妇女的情况以及双性人的保护展开分析。在刑罚配置上围绕法定加重情节以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这个问题来讨论。国外打击拐卖人口或是贩卖人口犯罪的有关制度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比如日本刑法和西班牙刑法对该类犯罪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美国通过规定一系列罪名,把整个贩卖人口的上下游犯罪都涵盖在内,全方位打击贩卖人口的犯罪行为,不留死角。同时这些国家把该罪的侵犯对象规定为全人类,突出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就不会存在拐卖或是贩卖男性或者双性人无法定为该类犯罪的情况,有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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