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规范法官在庭审中对终身监禁的裁量权优化方案

规范法官在庭审中对终身监禁的裁量权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刑(九)》中可以看出,我国对终身监禁的适用,没有明确的具体的细化规定,只是在一个较大的限度内给法官一个选择,留给法官选择的权力较大,容易导致法官裁量权过大和权力的滥用,滋生不必要的犯罪。因此,立法者应当新增对这方面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适用的具体情形,将“等情节”“可以”的具体适用情形进一步细化,给法官一个具体的采用标准,从而限制法官在适用上权力的滥用,防止不公正的审判。

规范法官在庭审中对终身监禁的裁量权优化方案

从《刑(九)》中可以看出,我国对终身监禁的适用,没有明确的具体的细化规定,只是在一个较大的限度内给法官一个选择,留给法官选择的权力较大,容易导致法官裁量权过大和权力的滥用,滋生不必要的犯罪。有学者指出,法官应当对刑法持有适当的态度,特别要避免从法条中衍生体现制定法一般原则的广义内容,而应当依据法条文字所表达的确定含义判决。这并不是要求法官在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时,必须根据条文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并适用,而是要根据立法者立法时的依据,对于法条的表述,如果是明确清晰没有歧义时,法官就应当依据文字的一般含义来适用和解释法条,而不能一味去猜测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作为改变法条本身所包含的含义。但是,当遇到模棱两可的时候,就需要借助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解释来明确适用的范围和规则,或者应当做狭义的理解。就如在《刑(九)》条文中,只是规定以“可以”来给法官一个选择的权力,并没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就极易造成法官权力滥用。并且,在条文中规定了“等情节”,从这个“等”中就足以看出其是一个兜底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其情节应有的状况,这就给法官一个模糊的概念,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适用习惯,极易造成相类似的案情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即“同案不同判”,这也极易滋生民众的逆反心理,或许还会产生不必要的上访等,这就会增加司法成本,造成司法程序不正常运转。

因此,立法者应当新增对这方面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适用的具体情形,将“等情节”“可以”的具体适用情形进一步细化,给法官一个具体的采用标准,从而限制法官在适用上权力的滥用,防止不公正的审判。

终身监禁在我国的出现,是特殊时期特殊的产物,作为一个舶来品,还做不到成熟制度该有的完善。终身监禁引进我国的刑罚中,是对贪污腐败分子的一个惩罚措施,也是顺应了国际上对刑罚规定的大趋势,一国法律的文明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的重要指标,而死刑正是对刑罚体系文明程度的最好标尺,废止死刑一直是国际争议的焦点,就目前我国的刑罚体系来看,不能做到立即废止死刑的适用,但是,终身监禁在我国的出现,虽然在适用上还达不到国际的标准,但是至少在行动上已有所表示,也是在向国际趋势慢慢靠近。(www.daowen.com)

就我国当前对终身监禁的规定来看,还没有较为完善的规定,还不能达到成熟的程度,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因此,需要法学理论人士和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在吸取国外有益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终身监禁制度,使我国真正走上死刑废止之路,成为保护我国公民的良好制度。

[1]Richard Jubb Rick.Long term imprisonment in Canada[M].Canada:Harper Collins pres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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