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在持续快速发展,但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小农经济思想仍占国民思想主导地位,对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人民群众的思想中,就应当被判处死刑,这样才能达到其应有的惩罚后果,不然就是不公平和国家“偏袒”。但是,当今社会在刑罚上的大趋势是缩减死刑的适用范围,国家要在民众和社会刑罚大趋势上维持二者之间的平衡,就需要一个合适的方法去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差异。“杀人偿命”“干坏事要遭天谴”等在我国民众思想中根深蒂固,并且,我国是一个历经磨难的国家,勤劳致富是国家之根本,也是民众深入骨髓的信念,对于贪污腐败的行为更疾恶如仇,如果没有一种与之相对应的惩罚措施惩治贪污分子,那么难免会引起民愤,此刻,就需要一种能与之相抗衡的制度去治理,终身监禁就是在这样一个大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顺应了时代潮流,也满足了民众的持久心理。
不难发现,只要应当判处死刑而没有判处死刑的罪犯没有引起民愤,那么,就可以很好地维持二者之间的关系。民众的理念也是要达到罪犯应得其报应即可,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替代成终身监禁刑,使其毫无出狱的可能,当民众在权衡短暂的死亡和长时间的关押后,会发现后者达到的惩罚效果会更令人满意,因此,终身监禁的适用,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从完善的角度来说,我国的立法者应当在充分了解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终身监禁制度,不仅在制度上达到完善的状态,也要平复民众心理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使得终身监禁不仅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上有一席之地,并且能够很好地融入其中,与我国原有的刑罚体系相匹配,成为我国惩治贪污腐败分子的一大利器,立法者要在不断探索的道路上摸索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制度,从而解决终身监禁在适用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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