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终身监禁出台以来,我国就有对其适用的判例,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是终身监禁司法化的第一案,自此案以后,我国便拉开了终身监禁刑罚适用的帷幕,对此后法官在庭审中对待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具有示范和指导作用,也对我国的巨贪“老虎”和小贪小腐“苍蝇”给了一个警醒,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体现了我国法律践行的高效性。终身监禁的制定,符合我国政策的需要,有利于对逃亡国外的犯罪分子的抓捕,不论从我国的整体还是从国际的角度看,都是顺应了社会文明的发展。
1.终身监禁有利于顺应废止死刑的国际趋势
纵观国际刑法发展趋向,其总规律是:由身体刑为主逐渐发展为以自由刑、财产刑为主的发展趋势,由酷刑到缓和,由繁到简。这些规律意味着刑罚总是由重刑化逐渐向轻刑化转变。因此,整个刑罚是朝着偏轻刑化的方向发展,尊重与保障人权始终是世界刑罚不变的宗旨,用终身监禁来代替极刑的执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我国在多个领域的犯罪中都保留了死刑,尽管我国在修正案中屡次修整缩减死刑的使用领域,但是仍然较多,当前世界的主要刑罚趋势是逐步废止和限制死刑的适用,为了适应国际上废止死刑的大势,终身监禁的适用,有利于替代之前使用死刑所要达到的刑罚效用。从刑罚的目的上看,死刑是带有较强烈的威慑性,而终身监禁就好比死刑,让罪犯的后半生都在监狱之中,无法看到“出头之日”,正如贝卡利亚所说:“有人说,终身苦役同死刑一样也是痛苦的,所以,它也同样是残酷的。我认为:如果把苦役的受苦时间加在一起,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我国对终身监禁的规定,不仅达到了惩罚犯罪的目的,也顺应了国际刑罚趋势。
2.终身监禁符合我国政策的需要(www.daowen.com)
我国的经济逐年以惊人的速度飞速发展,在国际上占据重要的席位。权衡一个国家发展程度要从多方面,经济发展程度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前提是要有一个较为稳定的政治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制对于国家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我国历代以来就是中央集权制社会,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正得益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在我国的传统社会观念上有着“杀人偿命”“一报还一报”等报应观念,而国家既要在法律上找到正确的方式去惩罚犯罪分子,又要兼顾民意,那么,就得需要一个适合的支点去平衡二者的关系。我国的政策是以人为本,即一切为了人民,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而终身监禁的适用,既达到了惩罚犯罪分子的效果,也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因此,终身监禁的适用符合国家政策的需要。
3.终身监禁有利于国际司法协作
在我国有一个现象,贪污受贿分子在犯罪行为快曝光的时候,选择逃往国外,并且选择逃亡的地方都是与我国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继而选择向其逃亡的国家申请“避难”。当我国政府部门请求遣返嫌犯时,被请求国会对其遣返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如果我国请求的嫌犯的罪名是死刑的,并且被请求国又对该罪行无死刑的规定或者已经废除死刑,那么,被请求国就会以嫌犯在遣返后可能判处死刑等保障人权的理由而拒绝我国的申请。比如在2007年4月5日我国向加拿大申请请求遣返逃亡至该国的赖昌星,但是加方司法当局以赖昌星返回国后可能判处死刑为理由拒绝引渡。这就引发以下思考:为什么赖昌星逃至加拿大长达8年之久而不被引渡?为什么要中方做出不处死刑的承诺?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对该罪规定了死刑。
我国在追查域外的贪污受贿罪犯的制度上还不完善,为了能有一个好的追究域外罪犯的机制,完善终身监禁在追究域外贪污受贿罪犯的程序,将最高法定刑死刑更改为无期徒刑并同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那么,提供庇护的国家就找不出关于人权保护的理由而拒绝我国的域外遣返请求,将会大大促进我国的域外罪犯的抓捕。终身监禁成为我国刑罚体系中的新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惩治逃亡域外的重大贪污受贿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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