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确职务便利的含义及优化方式

明确职务便利的含义及优化方式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刑法理论界关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的争议主要在于“职务”一词上。明确了职务侵占行为中的职务包括劳务,就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公司、企业、单位的财产安全。二者是有区别的,职权和职责是职务的两个组成部分。笔者认为首先行为人所利用的职务应该有法律上的根据,否则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所指的职务。综上所述,职务侵占行为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保管、主管或者经手财物的职权上的便利。

明确职务便利的含义及优化方式

关于“利用职务之便”的具体含义,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马麟在他的文章中提出认定职务便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是公司、企业或单位的员工,职务侵占行为与工作具有紧密的关联性,行为人利用的是经手、管理、主管的职务的便利。当前刑法理论界关于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的争议主要在于“职务”一词上。

首先,就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讲,如果能够对法益产生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性,达到了刑法处罚的程度,都会成为刑法所禁止、打击的对象。因此,单纯地区分是公务还是劳务,在刑法上没有意义,从刑法的角度看,职务侵占罪的职务应当是包括劳务和公务的。应当以法益为着眼点。明确了职务侵占行为中的职务包括劳务,就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公司、企业、单位的财产安全。其次,不能把职务理解为工作。职位进一步拆解是指岗位。岗位有以下特点:以事为中心设置岗位;岗位有一定的数量;岗位有级别的区分。任何一个岗位都需要脑力和体力,但是侧重点不同。最后,职务由职权和职责两部分构成。二者是有区别的,职权和职责是职务的两个组成部分。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进一步说,应当是利用职权,或者说是利用某种权力的便利。因此,职务侵占罪应当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笔者认为首先行为人所利用的职务应该有法律上的根据,否则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所指的职务。其次,应该是行为人直接利用与职务赋予的职权相关的便利条件。最后,这里的职务应该是行为人非法侵占财物时所拥有的,既不是占有之前拥有的,也不是占有之后拥有的,即在任职期间占有的。如果不是,在其任职期间以外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不再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保管财物的职权;第二,主管财物的职权;第三,经手财物的职权。(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行为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保管、主管或者经手财物的职权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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