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解析利用职权方便表述不明确

解析利用职权方便表述不明确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亦有诸多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代表性见解:“利用公务便利说”“利用公务、劳务和工作便利说”“利用职务便利说”和“利用职务和职权便利说”。“利用职务便利说”主张行为人是“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条件”。

解析利用职权方便表述不明确

关于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亦有诸多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代表性见解:“利用公务便利说”“利用公务、劳务和工作便利说”“利用职务便利说”和“利用职务和职权便利说”。“利用公务便利说”主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管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具有的领导、指挥、监督职权。“利用公务、劳务和工作便利说”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工作之便”是指公司等单位有特定职务的人可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且把行为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也归入进来。“利用职务便利说”主张行为人是“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条件”。“利用职务和职权便利说”认为“利用职务之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与职务上与职权有关的便利,其中“利用与职权有关的便利,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第三者的职务行为非法占有本公司或企业的财产,谋取私利。“利用公务便利说”的认识不全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可以是利用公务上的便利,也可以是利用劳务上的便利。如果单纯地坚持利用职务之便就是利用公务之便,那么会导致利用劳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同时也有可能鼓励从事劳务的人员去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利用公务、劳务和工作便利说”的认识缺陷在于它忽略了工作是劳务或公务规定的应当完成的任务。“利用职务便利说”的认识较为全面,但是缺陷在于没有认识到利用职务之便就是利用职权之便。“利用职务和职权便利说”没有认识到职务由职权和职责构成,利用职务之便也就是利用职权之便。

首先,就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讲,如果能够对法益产生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性,达到了刑法处罚的程度,都会成为刑法所禁止、打击的对象。因此,单纯地区分是公务还是劳务,在刑法上没有意义。从刑法的角度看,职务侵占罪的职务应当是包括劳务和公务的。应当以法益为着眼点。明确了职务侵占行为中的职务包括劳务,就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其次,不能把职务理解为工作。职位进一步拆解是指岗位。岗位有以下特点:以事为中心设置岗位;岗位有一定的数量;岗位有级别的区分。任何一个岗位都需要脑力和体力,但是侧重点不同。有些岗位侧重体力,比如清洁岗位。有些岗位侧重脑力,比如办公室主任。很明显,清洁工和办公室主任都是工作,但是二者有区别。最后,职务由职权和职责两部分构成。二者是有区别的,职权和职责是职务的两个组成部分。(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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