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非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仍不清晰

非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仍不清晰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搞清职务侵占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得先搞清单位的具体含义,然后再确定人员的具体范围。按照第一种观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既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可能够成贪污罪,只可能构成其他的财产类犯罪。所以,不论国有的、集体的还是个人的,不论法人或非法人,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

非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仍不清晰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一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界定。二是人员范围的界定。”

要搞清职务侵占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得先搞清单位的具体含义,然后再确定人员的具体范围。首先我们来讨论单位的范围。“关于单位的范围,目前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一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一致。”按照第一种观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既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可能够成贪污罪,只可能构成其他的财产类犯罪。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它忽视了单位犯罪的“单位”是着眼于最后的责任的承担,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是着眼于保护单位的财产,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如果将二者等同看待,刑法的初衷无法实现,可能会产生一批冤假错案,极大损害法律权威。因此,这里的单位不应区分所有制,也不应区分法人与非法人,更不能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等同看待。所以,不论国有的、集体的还是个人的,不论法人或非法人,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www.daowen.com)

明确了单位的范围后,现在我们来考虑人员的范围。目前学界虽然对此进行了探讨,但是不能形成统一认识。目前,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曲仲玖在《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探析》一文中提到三种主要的学说。“观点一: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工作的人员,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主体。观点二:有的学者认为,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中工作的人员,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主体。观点三:有的学者认为,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中从事职务的人员,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第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如果按照他们的观点,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将不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主体。此时,打击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依据。第二种观点是合理的。第三种观点的缺陷在于,在对非法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进行打击时,会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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