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优化指南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优化指南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理论界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这里的劳务人员就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优化指南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三类人员:首先是公司中的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董事或监事。其次是公司的除了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最后是企业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上面所说的公司和企业是按照我国法律设立的。

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理论界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在这四种观点中,“劳务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的一部分”存在争议。“非法人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也存在争议。在我国,公司有两种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我国的企业类型多种多样,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他单位自然也就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劳务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关键看劳务人员是否有保管财物的职权,主管财物的职权或经手财物的职权。如果没有上述职权,行为人就不可能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可能性。因此,判断某个主体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应当看行为人是否拥有保管财物的职权、主管财物的职权或经手财物的职权。只有有了职权,他才有利用职权的可能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劳务人员是有上述的部分或全部职权的。典型的代表:在建筑公司里,建筑公司的部分建筑材料是委托劳务人员看管的,此时的劳务人员就具有上述职权。这里的劳务人员就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行为人侵占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是为了取得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进而实现其经济利益。占有财物不是其最终目的行为人想要取得本单位财物的一些权利,是行为人的主观想法,不要求实际行使这些权利。所以不论行为人最后是不是已经取得或行使了有关权利,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已经取得了一致的认识,即职务侵占罪是故意犯罪,并且是直接故意。关于非法占有的方式,存在争议。主要表现为对非法占有方式的认识不统一。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狭义说认为非法占有的方式只有一种,那就是侵吞,即侵占的方式。而广义说认为非法占有的方式不仅包括侵吞,也包括窃取和骗取等一切能够对单位的财物产生现实危险的紧迫性的行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只要一种行为能够侵犯到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时,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应得处罚的。看某种行为是否可以成为某个罪名的行为方式,我认为应当看这种行为是否会产生法益侵害的后果。单纯地讨论某种行为是不是应得处罚的,就看这种行为是否可以侵犯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以结果为导向。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www.daowen.com)

3.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中涉及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设置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里的企业是指按照我国法律设立的有一定的资金和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了上述公司和企业之外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团体。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的认定,“无形财产能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存在争议,学术界观点不一致。有些学者认为无形财产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有些学者则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不能是无形财产。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凡是本单位的财产,包括财产性权益,都可以是本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而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职务侵占行为所侵犯的应当是可以感知、触摸得到的有形的财产,无形的财产不能是职务侵占行为的客体。

4.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行为人应当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应当有侵占的行为;侵占的财产的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的要求。

关于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理解存在争议。具体来说,是在对“职务”的理解上存在较大争议。虽然学术界对此展开了广泛探讨,但是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如何区别与“职务”意义相似的一些词语,是研究者主要关注的。个人认为,要搞清它们之间的区别,首先得搞清它们之间的联系。“职务”由“职权”和“职责”两部分构成。有些研究者在研究“职务”和“职权”之间的关系。我认为“职务”由“职权”和“职责”两部分构成,它们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利用职务之便,也就是利用职务赋予的职权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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