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规定,过失行为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才构成犯罪。从实然角度出发,目前我国刑法并不处罚过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是从应然的角度,增加过失犯罪的规定有不可忽视的必要性和现实性。首先,从法益保护角度而言,过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样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其危害后果并非由于过失行为有所减损。在大数据时代,网络的放大效应使得侵害个人信息的危害后果难以挽回且不可逆。泄露个人信息后果是十分危险的,特别是那些掌握了大量个人信息的政府机关部门或者银行、医院等行业。主观方面,不仅故意泄露时应当处罚,过失时也应单独定罪,过失不可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现代社会,个人信息犯罪手段往往技术性强,个别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并不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投放人力物力,会给犯罪分子大量可乘之机,犯罪成本也会降低。将过失泄露个人信息规定为犯罪,能从源头上打击犯罪,节约司法成本。其次,从域外的立法看,已有处罚过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先例,《法国刑法典》规定:如果法人由于不谨慎或疏忽大意,发生前款所指的信息泄露,处永久性或者最长五年期间,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这对我国刑法的立法完善不无借鉴意义。最后,这是刑法回应社会现实的要求,无论是用人单位遗失求职者个人简历,之后求职者生命受到侵犯的后果,还是某知名网站用户信息一夜之间大面积泄露等事件,足见过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发生的高度盖然性,而非孤立事件。因此,从立法论角度,过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通过刑罚的方式督促相关义务人,尤其是合法收集和拥有大量个人信息的主体,重视公民个人信息法益,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既能实现事后惩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事前预防。对于本罪来说,考虑到过失的主观恶性小,成立犯罪的标准可以参照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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