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我国有必要确立罚金刑的相对额度,具体可仿照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地罚金刑的设定方式,对罚金刑适用相对固定的模式,既可以防止司法僵化,给予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空间,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判决,又避免法官因其他因素做出不合理的断决,使罚金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更加科学具体。例如美国《密西西比法典》规定,身份盗窃的罚金为5000美元以下。在明尼苏达州的《刑法典》第527条第3款中,根据身份盗窃涉及的被害人的人数的不同,罚金数额从250美元到10万美元不等。《法国刑法典》规定如某种记名信息被泄露将产生损害当事人声誉之后果,或对当事人私生活有损害,未经当事人允许,将其透露给无获取此种信息之资格的第三人的,处1年监禁并处1.5万欧元罚金。
如果法人由于不谨慎或疏忽大意,发生前款所指的信息泄露,永久性或最长5年期间,禁止直接负责人直接或间接从事这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将剥夺资格的相关条款用于我国对该罪的资格刑上,增加一定的从业禁止规则,预防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重复犯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也可对相关领域的职工起到警诫和威慑的作用。如银行、医院等从业人员,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违法侵害,足以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在对其判处刑罚时,可以禁止其将来在此领域内继续从事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若组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机关可禁止其直接主管人员从事特定的接触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经营活动,也可以运用行政处罚的手段撤销其从事某一行业的准入资格。对于事业单位泄露、出卖个人信息的公务人员,应终身禁止其从事个人信息相关公务工作。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从业禁止规定,一方面实现了刑法特殊预防的法律效果,抑制了犯罪分子重复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其他相关行业潜在的不法人员也起到了刑罚一般预防的效果。(www.daowen.com)
适当调整刑罚的设置。上文已经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整体量刑低,这无疑会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因此建议删除拘役刑只保留有期徒刑。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件中能成立犯罪的案件,往往是后果十分严重的案件,这与一般的民事、行政案件是不同的。拘役作为比较轻的刑罚方式,在目前信息犯罪十分猖獗的情况下,同样也降低了犯罪成本,因此建议取消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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