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差异及重要性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差异及重要性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则具有身份识别性的鲜明特征,通常要求此种信息与个人身份认定、区分有一定的联系,包括能单独表明主体身份的信息,还是在组合之后才能指明主体身份的信息。个人信息的作用侧重于“识别”,通过相对人的某种个人信息或组合、排列某些个人信息,能够确定该相对人的身份。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差异及重要性

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都为人格权所保护,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区别:隐私可以被利用,不能否认隐私的财产价值。但是隐私的财产价值往往被精神上的价值体现甚至是替代。隐私被泄露,受害者因为遭受精神折磨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个人信息在具有精神价值的同时,也具有同等甚至更多的财产价值。例如,犯罪分子收集孕妇的资料,准确了解其生产日期,出卖给奶粉厂商以获取巨大的财产利益。隐私的界定更具主观性,只要隐私主体不愿意公之于众的信息都可以成为个人隐私,当然,前提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不违背道德。这从侧面解释刑法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保护对象的原因。个人信息界定具有客观性甚至是法定性。相对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则具有身份识别性的鲜明特征,通常要求此种信息与个人身份认定、区分有一定的联系,包括能单独表明主体身份的信息(直接个人信息),还是在组合之后才能指明主体身份的信息(间接个人信息)。以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某种信息与个人身份有关联,才可能被定义为个人信息。

隐私通常以个人活动方式体现,且并不需特定的方式物化、固化,如记载或录制下来。相反,个人信息通常需要被记载下来,在信息时代尤以数字化的表现形式为特征。所以,固定化成为个人信息的必要表现方式。个人信息的作用侧重于“识别”,通过相对人的某种个人信息或组合、排列某些个人信息,能够确定该相对人的身份。例如,就一段电话通话而言,如果我们没有用录音、做笔记等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则通话的内容因缺乏识别性而不属于个人信息,但是可以根据主体对通话内容的态度,在特定情况下成为个人隐私。据此,我们不难预测,当今社会科技发展不断刷新技术极限,当我们可以通过对通信设备上的对话不断以数字化的方式记录、分析,从中分析出用户的交友习惯、社会关系、个人偏好时,这些看起来并不是个人信息的信息,因具有了一定的识别性就能够转化为个人信息。(www.daowen.com)

隐私的主要功能是防止个人的私人生活被打扰,防止个人秘密被肆意公开,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有不想为人所知的一面;而个人信息的设立是为了确保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自由地支配、利用、自主决定。相应地,侵害个人隐私的方式是非法披露,未经许可收集、买卖个人信息则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两大犯罪行为方式。为保障个人信息的主体能够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绝对控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规定了直接收集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知情权和控制权。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往往不是独立的一个主体,而是大规模的群体事件,一旦被泄露,危及范围很大,因而预防成为个人信息的保护的首要选择。实际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往往是群体事件,且预防成本最低。预防的具体措施,往往是规定个人信息直接收集原则和公示制度,保障信息主体在信息被收集前就了解对方收集目的和用途。而隐私采用保护的手段是事后救济。个人信息在具有个人利益价值的同时,往往具有不可忽视的公共利益,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样涉及公共安全。隐私只涉及个人人格利益,泄露个人隐私在多数情况下并不会危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这也就解释了运用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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