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践观下的流动儿童生活世界

实践观下的流动儿童生活世界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流动儿童:道德主体的生产和自我意识“我”作为道德主体主要产生于以家庭为中介,意识到的“我”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以及“我”与同辈群体的关系。

实践观下的流动儿童生活世界

一、流动儿童:以自然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及主体性建构为中心

马克思实践观下人的本质是一种关系的存在,个体在求生存的过程中,以“我”为中心。所以,主体地位的核心是个体对主体地位的自我理解和自我确认以及对自我主体性的建构。这种理解和确认必须在与其相区别、相竞争的他者的关系中运作和生产,依赖于自我和他者在互动中的共同作用,最终得以建构,并且,他者的认可对于个体主体地位的自我认同更为重要,个体单方面的努力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只有得到他者的认可,才能成为现实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获得“现世的”权利和利益。所以,个体主体地位是自我认同和他人认可的统一,个体只有在“我”与物、“我”与人的关系中才能最终确定“我是谁”。然而自我是“经验中的自我”,它是个体在与“一般化他人”的互动中建构起来的。这是因为,如果我们要体验“自我”,首先必须要把“自我”看成外在于个体的客观实体。也就是说,用我们看待别人的方式来看待自己,而这只有通过在持续的社会互动中体察与我们互动密切的他人的态度才能获得。[1]对于流动儿童这个群体来说,要分析其对自我法律主体地位的认识,就必须要首先关注其社会互动中的“一般化他人”,这包括流动儿童的父母、老师和同辈群体对流动儿童身份的态度和认知。

(一)流动儿童:自然主体的生产和自我意识

在马克思的实践观下,人的“生存”是一个事实,人首先是“不得不”生存,具有原始的此在性,这个“不得不”生存使自然成为人的自然,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也赋予了“不得不”的含义:认识、支配、改造自然的能力,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能力,并且在与自然的关系中,意识到自己的自然主体地位,确立自己的主体性意识。在现代社会,个体欲生产出自身自然主体的能力,首先,必须通过接受最低程度的教育。所以,在现代国家教育体系中,均包含“义务教育”的内容在内。从概念上说,义务教育是指依法律规定,国家对一定年龄的儿童所实施的一定年限或范围的普通学校教育。[2]义务教育具有普及性、强制性、义务性、法定性等几个主要法律特征。[3]那么,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如何呢?以上海为例,截止到2008年上半年,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流动人口的子女总人数379980人,其中小学阶段是297000人,初中阶段是83000人。在全日制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大概占到57.2%,其余的就读于农民工子弟学校。[4]针对义务教育,“我”的感受是:[5]

“我”的教育空间:农民工子弟学校或者公办学校的独立班——民工班——或者独立的流动儿童公办学校。“我”的学校师资、硬件等办学条件大多很差,教学质量也很差,教学质量也不在教育局的考核范围之内。“我”与上海本地青少年相对隔绝,即便是同在一个屋檐下。所以,“我”的教育空间构成城市中的一个“孤岛”。

“我”的老师:“我”在流动儿童公办学校,“我”的老师大多是来上海打工的中青年教师,他们在家乡多为代课教师,并没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学历大多为高中和中专,鲜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教师。他们对教育草率应付、得过且过,对“我”缺乏责任心,有些甚至态度粗暴[6]

“我”的课业学习:“我”不能在上海考高中,只能考中专或职高,物理、化学不在考试范围内,“我”的升学压力小,学习就有些懈怠。老师也总会强调“这些题不参加中考的同学就不用做”、“不参加中考的同学就不要买这些(教辅)材料了,反正没什么用”。而且,“我”参加课外活动的机会,比如合唱队、篮球队、橄榄球队等,参加各种比赛竞赛的机会,比如画画比赛、书法比赛等,都很少,甚至没有。于是,城市儿童“聪明”、“活泼”、“机灵”/ “贪玩”、“骄傲”,“我”则“勤奋”、“吃苦耐劳”/ “胆怯”、“迟钝”,这样,“我”就自觉地“落”到后面。

其次,个体在家庭中,习得最基本的生存技巧,获得满足“我”的自然需求的能力,同时,在“我”的生存现实中,意识到“我”的生存地位,建构“我”的主体性。对于流动儿童来说,主要表现在:

“我”的父母的职业:“我”的父母的职业是:小商小贩(收废品、修理电器、卖菜、拾荒)、临时工、搬运工、建筑工、清洁工、保姆、私营企业的工人,被人们称为“三D (脏、乱、差)”职业。“我”的父母平时关心的是住房,是就业,是每个月具体能拿到多少薪水,至于什么社保、什么福利、什么融入城市、⋯⋯,基本上超出了“我”和“我”的父母的认知范围。

“我”的父母的消费能力:总体上,“我”的父母是城市里的穷人,我们不去名牌服装店,那是让看上去有钱的人进去的;我们不买贵的东西,那是有钱的人才能买的;我们租住当地人搭建的低矮小房子,没有卫生间,没有厨房,是城市中的“农村”。父母说“我”是好养的孩子,并且,在家里,“我”没有也不需要写字的地方,趴那儿能写,坐那儿能写,蹲那儿同样能写。“我”的父母说“我”能挣钱养活自己就行了。

(二)流动儿童:道德主体的生产和自我意识

“我”作为道德主体主要产生于以家庭为中介,意识到的“我”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以及“我”与同辈群体的关系。

1. “我”和国家与社会。“我”与国家:“我”感觉我们外地人和本地人有时候不公平。“我”想在这读书,但是,“我”在这读完小学后,如果成绩好,打算读高中考大学,就得回老家读初中;如果不打算读高中考大学,就在这接着读初中,然后打工或者学个技术。这里的警察对人不好,还有城管。一个孩子说,我们家开饭店,有时卖水,摆在街上,他们就不准,就会没收东西,本地人这么做就没事。本地人和外地人犯小错,警察对本地人不处理,却对外地人进行训斥、处罚。外地人办营业执照要走很多弯路,本地人就很简单。[7]

“我”与社会:在与本地人的交往中,“我”会被欺负。例如,一个孩子说,我爸妈刚来的时候经常受⋯⋯。我妈跟我说有个老头,他自己挑菜,有不好的那种他就来找了,非说是我妈塞的,我妈就承认了[8]。 “我”住在外来人口聚居的城中村与城郊村(那里显然不是上海),主要与我们外地人交往,那里治安状况堪忧,居民之间的打架斗殴是家常便饭,但是,无论大人小孩,彼此都很熟悉,消息传播特别快,相互之间也乐于帮忙,“我”感觉挺好的。[9]

2. “我”与同辈群体。“我”与社区同辈群体:“我”在居住的地方,基本上只和我们外地的孩子玩,最主要的是和同乡的孩子玩。“我”和小朋友可以在外面疯玩,没有人管我们,想去哪儿就去哪儿,饿了,回家吃饭,天黑了,就回家。

“我”与学校同辈群体:“我”在学校里,和与“我”一样的外地人交朋友,本地孩子不认为“我”是本地人,“我”不和他们交朋友,他们也不和“我”交朋友。我们外地人和本地人生活空间本来也就是隔离的。“我”不和他们比。有时候也有很“熟”的本地朋友,也就是认识,见面打个招呼。有时候,也有一些“活动”,和本地孩子做做游戏,一起表演节目,或者赠送一些礼物之类的。

(三)流动儿童:价值主体生产和自我意识

“我”知道“我”是中国人,中国人都是平等的: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知道宪法中规定了人权:“我”是有权利的。“我”知道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新时期人的尊严、价值、幸福成为国家施政的主要目标。但是,“我”和本地的孩子不一样,他们可以在本地读书,可以有好的学校、好的老师,有很多好的东西。“我”和本地的孩子不一样,他们爸妈都有好的工作,不用很累,其实,他们甚至不用工作,房租就远远比“我”爸妈挣的钱要多。“我”和本地人不一样,他们可以住好的房子,可以有好多房子,还不用付钱,“我”住在极小极小的房子里,要付他们房租,爸妈还经常担心他们会多向我们要水电费。“我”和本地人不一样,他们不用担心被人欺负,不用惦记回老家买车票的事。“我”不是本地的孩子。但是,“我”也不是农村的孩子。“我”在城市待了很多年了,已经不怎么记得家乡了,甚至“我”就出生在城市,长在城市,对老家根本就没有什么印象。所以,“我”也不是农村的孩子。有时,“我”很困惑,“我”不知道“我是谁”。父母、学校、社会和媒体都说原因在于“户口”,“我”的“户口”不在这里。

二、第二代农民工:以选择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及主体性表现为中心[10]

(一)第二代农民工:自然主体的自我展现(www.daowen.com)

“我”的职业:“我”只能在次属劳动力市场求职。劳动力市场包括首属劳动力市场和次属劳动力市场。前者由持有城市户口的劳动力构成,其收入较高、劳动环境较好、更为稳定,后者由持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工组成,其收入较低、劳动环境较差、缺乏稳定性。“我”虽有心摆脱出卖苦力的初级打工状态,却因为没有一技之长,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朱永安的调查表明,“我”主要从事服务业,像餐饮保洁销售,占41.4%,而父辈从事这一职业的只有16.9%,其他一些工种,比如建筑、社区服务家政服务。“我”经常更换工作,从事每个工作的时间平均不到一年。据吴红宇等的调查,“我”在3.76年里从事过4.12个工作,改变工作的主要原因是收入,占87.2%。而且,只有31.3%的人从事相同的工种,也就是说,基本上每更换一次工作,“我”学到的一点工作经验就浪费了,人力资源也浪费了,得重新干起。所以,实际上,更换工作并不能给“我”带来高收入。正因此,“我”希望能获得培训的机会,但是,实际上,“我”得不到充分的培训机会。

(二)第二代农民工:社会主体的自我展现

“我”的求职和劳资关系:最初,主要是通过传统的社会网络,也就是亲戚、朋友、熟人的相互介绍,具有血缘和地缘的特征,一般很少求助劳动力市场,比如中介机构。在工作和生活中,“我”有意识构建自己的关系网络。刘传江等指出,关系网络有两种:关系型、契约型。前者是个体从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取的,比如求助于进城后认识的朋友,或者是求助于自己曾经为之工作过的老板以及有业务联系的单位的成员,也就是依靠行业、交往形成的同行、好朋友网络,后者是个体从社会联系和社会制度(如组织、制度和规范等)中获得的,比如求助于中介机构、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的招工广告。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其实取决于个人的人力资本状况及就业归属于首属劳动力市场还是次属劳动力市场。“我”不愿意回农村,向往体面或接近市民的工作,但是,工作经验、文化水平有限,其实,在与资方的较量中,“我”更处于弱势,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很困惑,相对被剥削感较强。

“我”的社会交往:“我”主要与同乡和农民工交往。朱永安的调查显示,在与“我”交往的人中,只有5.9%是城里人,而且基本上都是出于工作、居住等的需要,“我”与城里人交往的频率比父辈与城里人交往的频率更少。“我”虽然努力扩大交往,拓展社会资本,但是,由于“我”经济地位、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差异,“我”的交往主要限于内群体,即网络中多是“老乡”、“熟人”,形成了“城市里的村庄”与“城市中的老乡”这一特殊的居住场所与社交圈子,难于与城市居民进行全面的社会互动。其他关系网络也比较匮乏,缺少向外延伸的节点,社会资本虽有所扩大但增量较小。

“我”的生活情趣和业余生活:“我”不同于父辈,非常注重外在形象的修饰,以尽量消退乡土气质。在服饰上,“我”追求时尚,追赶潮流,向城市靠拢。在言谈上,“我”能够说流利的普通话,尽量重视自己的行为和谈吐。在生活方式的选择上,“我”没有父母的约束,有自己的选择权和更大的选择空间,既从众又时尚。在闲暇时间,我会逛街、上网、看报、看电影、与朋友聊天,当然,有机会的话,“我”更愿意参加培训。

(三)第二代农民工:价值主体自我展现

“我”已经适应城市生活,希望过一种现代生活,也希望改变生活方式和人生道路,吴红宇、谢国强对广州的农民工调查表明,97.55%的人都不愿意再返回家乡,甚至60.74%的人表示如果能够通过婚姻解决户籍(或)长久居住)的问题,宁愿牺牲爱情。如果说父辈进城的主要动因是“农村推力”,而“城镇拉力”则是“我”选择城市的主要原因,通过进城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改变自身命运,实现自我价值和个人效用最大化。但是,总体上说,“我”对城市的生活并不满意。“我”在城市总体地位较低,城市并不愿意接纳“我”,如果说先前,挡在“我”面前的是显性户籍墙,现在挡在“我”面前的则是更坚韧的隐性户籍墙。在“我”“小”的时候,只有“母户籍”障碍,而现在“母户籍”障碍又生育出许多“子户籍”障碍。诸如学历、技能、稳定工作积累的经验、信息能力、自组织能力、社会资本能力、文化消费能力、高昂住房费用等,感受在城市打工遭受了歧视的比例高达99.39%。“我”应该获得较好的生活质量,“我”应该是城市中的一员,“我”应该得到和城里人同等的社会地位,“我”希望政府能维护“我”的权益,“我”希望有属于“我”的工会、妇联或者类似的组织能维护“我”的权益。

“我”在与需求方的较量中,只能处于不利地位。根据经济学原理,其他条件不变时,企业会优先选择和他关系最紧密、空间最接近、拥有最优能力的劳动力,选择方式有劳动力市场正式招聘和社会网络非正式招聘两种。前者有面试、签约等一系列完善的程序,为劳动者提供较完善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要求劳动者有一定的技能和人力资本,甄别信号是学历或者特定的技术资格证书;后者的招聘没有正规的程序,相对而言以辅助性、非高技术性工作为主。换句话说,企业内部实际存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和外部劳动力市场,即前面提到的首属劳动力市场和次属劳动力市场。前者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职业有保障、权利平等,在工作制度的行政管理上有适当的程序和规则,并有较多的培训和晋升机会,其工资并不是由工人的边际劳动生产率决定,而是由职位本身决定的。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只有经过正规招聘的人力资本才能成为内部劳动力市场的一员。后者工作条件差、就业变化大、要求苛刻、随意给予纪律处分以及培训和晋升机会较少,工资和福利待遇只和位置有关,并不与对企业的贡献挂钩。与此同时,内部劳动力形成稳定强大的利益集团,与外部劳动力市场形成以学历、技能等位主的严格界限,二者之间无法顺利流通。为实现企业或内部劳动力的集体利益,他们会共同对外部劳动力形成的利润进行瓜分,如采用低价工资、无福利待遇、临时工等方式进行雇佣。而且,根据经济学原理,通过上述方式,企业的确可以实现低成本的扩张、增强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虽然同时也加深了员工之间的不平等。所以,吴红宇的“如果有机会,您最想学什么”的调查中,“学好一门过硬的技术”占到了98.78%,但是,“我”即使学习也只是低技术,无法突破内部劳动力市场所要求的高技术界限,总之,“我”在劳动力市场中,主要归属外部劳动力市场,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的情感、婚姻、心理健康、日常行为选择。

“我”不愿意也不再从事城市人不愿从事的职业,“我”希望从事轻松而待遇较好的职业,但是,“我”只能主要从事低层次的服务业。“我”也希望在工作中“我”是独立自主的,而不像父辈得过且过,所以,“我”经常更换工作。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原单位主管或经理之间产生矛盾,据吴红宇等(2006年)的调查,该项原因达到53.4%。还有,就是“我”希望与配偶或者未来的配偶在一起,为此,“我”也会选择更换工作。但是,每更换一次工作,每经过一次挫折,“我”都会更进一步感觉到没有专门的技能,无法从事稳定的工作,即使精通一些简单的技能,从事低工资的稳定工作,也承受不了城市的消费,没有稳定的生活着落。没有稳定的生活着落,也就感觉不到未来的希望,只感觉到城市离我越来越远。“小”时,只认为自己是外地人,很忌讳“农民工子女”或者“流动儿童”这些标识身份的概念。现在,在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我”认识到在显性户籍墙和隐性户籍墙的双重作用下,“我”极度缺乏向上流动的社会机制和社会空间,我不得不认可这个事实了。

[1]李淼:“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与流动儿童自我身份建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8页。

[2]张念宏主编:《中国教育百科全书》,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62页。中国所称的“义务教育”,其实际教育内容在国际人权文献中也称为“初等教育”。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第21届会议,1999年)中指出:“使儿童在家庭以外受基本教育的主要系统是初等学校教育。初等教育必须普遍施行,确保所有儿童的基本学习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应考虑到社区的文化、需求和机会。”参见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国际人权法教程》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0页。

[3]陈瑞丰:“我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法律思考”,苏州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4页。

[4]“沪加大投入引导农民工子女学校向民办学校发展”,载“东方网”2008年4月7日。

[5]熊易寒:“当代中国的身份认同与政治社会化:一项基于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实证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1~128页。进入公办学校并不意味着社会融合,更无法抹煞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毋宁说,城乡二元结构被压缩到了一个更小社会空间(校园)当中。在过去孩子们必须借助抽象思维才能感知它的存在,而现在孩子们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到它的存在了——在沪城中学,表现为“底层”的教室和统一的班级编号;而在对面的沪城小学,不仅空间是分隔的,时间也是分隔的,农民工子女集中于一幢小教学楼上课,就连上下课的时间也是与其他班级错开的。阶级的区隔(Distinction)就这样被创造性地“物化”了。见该论文119页。

[6]据原春琳:“谁在当老师:打工子弟学校生存纪实”,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2月18日。打工子弟学校的教师中存在着大量门外汉,教学质量当然不可避免要受到影响。要招到并留住较高素质的人才,就要提高教师工资,而提高教师工资又减少了办学者的利润。对办学者来说,利润是第一位的,教师的好坏无关紧要,反正是小学生。在这里,经济动机压倒了教育的要求。

[7]熊易寒:“当代中国的身份认同与政治社会化:一项基于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实证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6页。

[8]李淼:“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与流动儿童自我身份建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9]熊易寒:“当代中国的身份认同与政治社会化:一项基于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实证研究”,复旦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4~88页。

[10]该部分内容参见刘传江、程建林、董延芳:《中国第二代农民工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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