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艾滋病患者的法律保护:有效措施与方案

艾滋病患者的法律保护:有效措施与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首次对艾滋病发病的报告出现在美国,时间是1981年6月5日。2000年6月27日联合国大会艾滋病特别会议首次把艾滋病列为“安全危机”。艾滋病带给法律的巨大压力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艾滋病出现初期,“保守派”的立场曾一度占上风。他们也充分重视法律的手段在促进艾滋病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的重要作用。艾滋病人的苦难已激不起他们的反应。

艾滋病患者的法律保护:有效措施与方案

古往今来,人类经历了无数次惨绝人寰的瘟疫和战争。但是,没有哪一次的瘟疫和战争能像艾滋病一样让人类面临如此巨大的惊慌、恐惧、痛苦和死亡;也没有哪一次的瘟疫和战争会对个人、家庭、社区、全社会乃至全世界产生如此毁灭性的破坏作用。短短十几年间,艾滋病以超出人类预计的速度裹挟了全球,冲破了洲界和国界,冲决了一切民族、种族、性别、政治文化、阶级、宗教、意识形态的障碍,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纪瘟疫”。艾滋病给人类的影响是空前的,没有一个国家,没有一个人可以对它视若不见。无怪乎曾任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的哈夫丹·马勒曾经痛哭失声:“死神来了!”

世界首次对艾滋病发病的报告出现在美国,时间是1981年6月5日。当时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在身体一向很健康的青年男性同性恋中发现了一种“怪病”。当时的人们决计没有想到,短短几年的时间,这种怪病竟会如此深刻地影响着世界。1982年,医学界最终研究证实:一种新的可怕的疾病开始流行。世界卫生组织将此病正式命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这也就是后来的“艾滋病”。那么究竟什么是艾滋病?艾滋病的正式名称为“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英文缩写为“AIDS”(英文单词的字首组合,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艾滋”乃取其英文名称“AIDS”的谐音。此病顾名思义并不是一种单一疾病,而是一组免疫能力失去作用下的症候群,结果足以致命。艾滋病的发病导因于一种“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也称艾滋病毒,英文缩写为“HIV”,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的感染。艾滋病的感染渠道主要有三种:即性交、母婴垂直传播和输血感染。当艾滋病最初被发现时,它还只是涉及少数人而且流行分布集中的一种疾病,但仅仅十几年的时间,艾滋病已迅猛地成为一种史无前例的大流行病毒。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联合发表的《2001年艾滋病状况》报告指出,自1981年美国疾病防治中心发现第一例艾滋病至今已整整20年了,在这20年中,全球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已超过6000万,因患艾滋病而死亡的人数达2500万之多,艾滋病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命的第四大杀手。2000年6月27日联合国大会艾滋病特别会议首次把艾滋病列为“安全危机”。

艾滋病的出现,除了给医学带来极大的压力以外,更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亟待思考的问题。艾滋病带给法律的巨大压力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使得原本就很有争议的问题更加尖锐化,也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诸如法律应当如何对待艾滋病人,法律能否仅仅因为艾滋病人特殊的身体状态而将他们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视线之外,该不该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艾滋病人的正当权益,保护到何种程度?如何保证社会公众的卫生安全?艾滋病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如何协调?社会、政府、医疗机构、家庭、个人在对付艾滋病的斗争中各自承担着怎样的责任?等等。

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走过了一条由惊恐到理性的曲折道路。在如何对待艾滋病人的问题上,人类也经历了较为不同的时期。“保守派”和“自由派”的斗争一刻也没有停息过。在艾滋病出现初期,“保守派”的立场曾一度占上风。“保守派”秉持“天谴论”的观点,认为艾滋病是上帝用来惩罚那些所谓的“道德败坏者”的,艾滋病人应当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付出代价,这其中就包括法律上的代价。他们强调法律的强制性与惩罚性功效,主张法律对艾滋病人不能心软,主张对艾滋病人强化检疫、隔离,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手段。与此相对,“自由派”则认为艾滋病无关乎道德,而是公共卫生问题。他们认为疾病不应当是对某个人的惩罚,疾病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他们也充分重视法律的手段在促进艾滋病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法律不仅不能歧视艾滋病人,还要给予艾滋病人以平权保障,很多时候甚至应当给予艾滋病人以弱者的特殊照顾。“保守派”和“自由派”的争论引发了我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再思考。法律所应当维护或推崇的道德,仅仅是社会的主流道德吗?法律可以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但在什么程度上才不至于使这种“提升”强人所难?(www.daowen.com)

20年来,“自由派”的观点逐渐受到人们的认可,人类社会在与艾滋病的斗争中也渐渐摆脱了诸多情绪化的态度,渐渐以理性的态度来面对。[1]尽管如此,艾滋病人仍然是这个世界的弱势群体的事实仍无大的改观。艾滋病人境遇仍然惨淡:他们不仅要经受生理上病魔的折磨,还要遭到社会的歧视与疏远。艾滋病人实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2]在这里除了对艾滋病本身的恐惧外,更多的是在道德上对艾滋病患者的偏见:“与艾滋病病毒感染特别有关的人群,正好不被认为具有与其他人相等的社会和道德地位。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性恋者、妓女、吸毒者、性乱者等等,或被认为是非法的,或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或被认为是反常、怪诞的,他们或被长期钉在耻辱柱上,现在还有不少人主张继续将他们钉在耻辱柱上,他们处于软弱、脆弱、受歧视和无权的地位,他们在主流社会构成亚文化人群,是主流社会中的边缘化人群。”[3]由此可见,艾滋病带给人类的灾难和痛苦固然可怕,但更可怕的是人们至今对艾滋病的无知和对艾滋病人的歧视。艾滋病真正让人惊心触目的不是病毒的前所未有的杀伤力,而是人类的偏见、自私、愚昧、残酷等黑暗的特质,在艾滋病的防治史上一一展现出来,并推演到极致[4]然而,歧视历来都不是一种聪明的举动,恐惧也永远都不是抵御疾病的良方。人类在这20年抵御艾滋病的防线上之所以节节败退,至少有大半原因在于未能处理好与艾滋病人的关系。他们在看艾滋病人时仍然充满了敌意。艾滋病人的苦难已激不起他们的反应。“现实人生有许许多多的苦难,苦难太多太深常常使人熟视无睹、无动于衷。诚如一西方哲人所言,某一个人的困苦、不幸和夭亡常常叫人同情,而成千上万人的困苦、不幸和夭亡则不过是一串串冰冷的统计数字,让人心肠坚硬,乃至麻木冷漠。”[5]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2000年6月27日联合国大会艾滋病特别会议的开幕式上所说的:“在无情的艾滋病世界中,是没有我们和他们之分的。”不管你愿不愿意,我们已经跟艾滋病人站在同一战壕中了,除了并肩战斗,我们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我们敌对的是艾滋病病毒,而不是艾滋病患者。”[6]面对艾滋病,我们不应当是一个心安理得的看客,因为我们也很有可能成为剧中的角色。

艾滋病是全球共同面对的问题,任何希望把艾滋病病毒挡在国门之外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中国也不能幸免地遭受了艾滋病的强烈袭击。在艾滋病的问题上,中国有自己的特殊之处。与其他许多国家相比,中国的HIV总感染率相对较低,然而感染者的绝对数量很大。据官方估计,中国HIV感染者数量在60万到80万之间,联合国则估计已超过100万。专家警告,如果防控措施不得力,到2010年中国将有1000万人感染HIV。也就是说,差不多每130人里就有1人是感染者。这是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在中国的艾滋病感染者中,因为贫穷而卖血染病的占到多数。[7]社会在造就了少数暴发户的同时,把相当一些边缘人群推向卖血为生的悲惨境遇。而当地官员为提高自己的政绩,竟然提出“卖血致富”的荒唐的经济政策;事情被曝光后,为保自己的政绩,竟又竭力隐瞒实情,以致贻误时机。在改善中国的艾滋病人的状况的问题上,社会责无旁贷,政府的态度则显得尤为重要。正如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强调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是一项需要社会综合治理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及全社会参与,相互配合才能完成。遗憾的是,中国在艾滋病问题上的反应显得犹豫和迟疑,法律上的回应也很被动和消极。已有的涉及艾滋病的法律存在诸多问题,实效也颇令人失望。中国人庆幸艾滋病不是缘起于中国,也埋怨“老外”把艾滋病毒从海外带了进来,但所有这些责问或追问均毫无意义,也不是解决之道。因为艾滋病的“源生地在哪里根本已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反而它在每个地方依仗着怎样的制度与文化而得以迅速蔓延才是最重要的”。[8]和东南亚的许多国家一样,我们曾经天真地以为艾滋病只可能发生在西方,我们是免疫的。多数中国人到现在也仍然自负地认为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会成为艾滋病流行的天然屏障。事实却是,亚洲包括中国却在这十几年内成为艾滋病的重灾区,其严重和破坏程度远甚于西方国家。中国的官员和民众该觉醒了。我们应当重新反思我们的制度与文化,其中对法律制度的考察尤为重要。

艾滋病问题现在已变成一门显学,研究艾滋病已成为学术界的一种时尚。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法律学人也都应该有所回应。出于一名法理学生的职业良心我们写下了以下的东西。我们不奢望找出解决艾滋病带来的这种种问题的对策(这也不是单纯靠法律手段能解决得了的),只想从艾滋病人保护的法理支持出发来展开。我们相信人类终究能找出应付的办法,因为艾滋病终究只是一种病,它可以肆虐、伤害人类,却不可能控制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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