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福利的正当性:从制度到权利的探讨

社会福利的正当性:从制度到权利的探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尤其在社会权利领域中的社会福利权方面,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实际上,福利应当成为一种权利。福利作为一种权利虽然具有积极权利的性质,但这种要求国家的作为本身就是权利内蕴的权能。由此可见,在今天的中国,确立福利是一种人权、权利的观念,是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这一点对于社会福利事业并不完善、随意性较大的当代中国来说尤其值得注意。因此,在社会福利中,国家和个人应当各司其职。

社会福利的正当性:从制度到权利的探讨

李振宇[1]

在当代中国,虽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写入宪法,但我国对人权的保障工作却依然任重道远。尤其在社会权利领域中的社会福利权方面,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这不仅是现实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所导致的,更有福利观念方面存在的原因。中国自古就有“家国一体”的传统,因此人们也常将国家、政府对公民的帮助、救济等当作国家的恩赐或爱民如子的“父母官”的恤民体现,而未将其视作公民应有的权利。所以,社会福利的内容与社会福利的安排具有极大的任意性,难以在法律层面得到规范化、制度化的保障。但我们也应注意的是,当“福利”成为各地区、各行业可以竞逐的资源时,国家就有可能会走上专制的道路——虽然也可能只是“温柔的专制”,因为这意味着国家垄断了一切福利的资源,而如何分配、分配多少又全在国家的掌控之中。因而,要想获得福利资源,就必须以对国家的依赖和忠诚为前提条件。

实际上,福利应当成为一种权利。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而言,人们让渡自己的自然权利组成国家,本身就是要求国家履行保障民众体面生活的责任。当人们因自然的、社会的等方面的原因而导致无法维持自己的生存时,国家就有义务,也有责任来为人们提供适时的保护。不如此,国家就难以证明自己存在的正当性,当然更不好以“文明国度”、“人道社会”来加以名之。一句话,只有将福利视为人们的权利,而非国家对子民的恩赐,福利制度才有其可取之处。福利作为一种权利虽然具有积极权利的性质,但这种要求国家的作为本身就是权利内蕴的权能。在这样一种框架之下,个人在需要国家救助时可以积极地提出主张,而国家也应当适时地做出反应,利用其掌握的公共资源,解救人们所遭受的困厄。

由此可见,在今天的中国,确立福利是一种人权、权利的观念,是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人们只有在生存能够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去发展、创造,从而规划更为美好的私人生活。不仅如此,福利权也与人的本性相一致,人虽然有自利的本质,但也有利他的可能。我国台湾学者林正雄就明确指出,福利国家存在的基础之一,包括“休戚与共”理念的社会认同:“政治社群是一有机的连带,人际间是相互需求的网络,而此不仅是物质经济上的,更是理性良知上的。所谓‘休戚与共’,那是一种自然而然、无需外力强制的信念,其是不证自明的,其主要的核心价值在于人类的良知以及我们与社会中遭受不幸者间的自然连结。”[2]的确如此!人是社会中的人,人对自己的同类理应有关爱、悲悯的情感,因而人们可以通过税负义务的承担,聚积社会福利的资源。当然,在这一问题上必须注意的是,不允许专权者对个人的利他性任意发挥,以致形成对个人权利的剥夺。总之,对福利权观念的梳理及其性质的界定,既是理论研究的前提,也是制度建构的基础。(www.daowen.com)

除福利权的观念需要澄清以外,福利权研究方面的另一重要问题是,福利与人的良善生活究竟有何关系?我们认为,福利代表着一种人们经营美好生活的观念,事关社会理想生活状态的内容,其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内容,更有精神层面的内容。“福利”二字绝不仅仅意味着吃饱穿暖,还包含着对人的良好精神状态的关切。当然,福利权精神层面内容的实现,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强制对人们的精神世界进行设计和规划,以“赋予”人们精神上的享受,而应当是在实现福利的过程中,考虑个人的精神感受,并最终促成人的美好精神生活的实现。

此外,对于福利究竟纯属行政事务,还是涉及到公民的权利,是否需要通过立法来予以规制等,学术界是存有争议的。我们认为,在当代法治社会,对社会福利采取立法化的做法,将其纳入法律制度的框架,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应然要求,也是社会福利权本身的特性使然。福利权是一种积极性、主张性权利,没有他方的义务行使,这一权利不可能得到实施,所以,社会福利的性质要求其必须具备可救济性,这也是法律权利的题中之义。这一点对于社会福利事业并不完善、随意性较大的当代中国来说尤其值得注意。一句话,必须实现福利法治,从而使得有限的社会资源得以公平、高效的利用,也能够保证人们普遍的平等的享有福利。

关于社会福利的另一个基础问题是,国家和个人在其中究竟各自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我们在当代中国所要实现的福利制度,是由国家大包大揽,照顾人们的生老病死,还是提倡个人纯粹以个人努力追求幸福生活?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以上两种方式都非可取之道:前者会使国家以福利之名侵犯个人权利,从而使得权力无限扩张,进而产生专制;后者会使得个人在社会中“惶恐滩头说惶恐,零丁洋里叹零丁”,过分强调独立与自主,只会导致弱肉强食,从而摧毁平等与自由。实质上,从福利的本来意义——追求快乐美好生活——上来看,福利本身就是国家责任和个人担当的结合。国家担负起其应有之责,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和更高的生活追求;个人亦应明白,人的生活幸福,首先取决于自己对自身事务积极的参与和决定,即每个人都应在能力的范围内做出自己的努力,这也是个人幸福的基础性条件。因此,在社会福利中,国家和个人应当各司其职。只有国家责任和个人努力相结合,社会福利制度才是真正公平合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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