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对救助义务的探究:弱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对救助义务的探究:弱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倡导权利本位的西方国家,却早已将救助弱者列为一项法定义务,但这并未引起我国学者的充分重视。在努力向法治国家迈进的今天,在充分肯定弱者权利保护之重要性的同时,对于救助义务的探究同样显得至关重要。

对救助义务的探究:弱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吴玥[1]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救助”往往是一个道德层面的概念,它代表着一种济人危难、救民水火的品行,也是中华民族一贯崇尚的优良美德。所谓“助人为快乐之本”、“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等谚语,就表明人们常将帮助他人当成一种促使内心快乐的行为,将拯救他人当成道德崇高的表现。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对人权的日益重视,个人生存权与发展权备受关注,救助行为已不再被单纯地归之为道德范畴,而逐渐进入了法律的视野。个人在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陷入危机的状况下,往往沦为社会上的弱者,而这些陷入困境的弱者拥有获得救助的权利,这已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认同。我国已正式将人权载入《宪法》,并明确指出公民在特定的某些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帮助,[2]这正是弱者享有救助权利的最高法律渊源,并表明他们获得救助不再是一种国家对民众的恩惠,而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利。“生活最低标准和通常的社会保险不是施舍;它是人们固有的权利,因为食物、住所和健康是行使自由的必要条件。自由本身意味着拥有多种选择。当然,饥饿、寒冷、疾病和贫穷本身是不幸的。除此之外,它们还是自由的敌人。”[3]当然,有权利就必然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义务,法律上“救助义务”这一概念的出现,让我们开始重新审视原先作为道德应然要求的救助行为。

个人无法离开社会而独立生存,“迄今为止,与人类有关的科学告诉我们,人一直生活在社会中。”[4]亚里士多德更是直言“人类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动物”,[5]人类固有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在享受社会生活之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履行必要的社会义务,只坐待社会的施予而不进行任何的付出,这本身即为正人君子所不齿。“互助共济”正是出于保障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维系整个社会的持续而对社会成员提出的必然要求,因此,救助同一社会中陷入困境的弱者,无论对国家、社会还是个人而言,都显得极为重要。毕竟,没有人能够担保自己永远不会处于困厄状态之下,今日之救人也就是明日人救己。(www.daowen.com)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遍览国内相关的著作,关于弱者的救助大多是从弱者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研究的,并未对弱者权利相对应的救助义务予以充分关注,而围绕着救助行为的探讨更是过多地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争论纠缠在一起。此外,在保障弱者救助权利的研究方面,目前国内主要是从社会学经济学角度对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予以探讨,研究重点通常在于国家和社会对经济领域弱者的救济,而很少涉及其他主体、其他领域。而在倡导权利本位的西方国家,却早已将救助弱者列为一项法定义务,但这并未引起我国学者的充分重视。在努力向法治国家迈进的今天,在充分肯定弱者权利保护之重要性的同时,对于救助义务的探究同样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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