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权的正当性基础及其优化探讨

社会权的正当性基础及其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国家、社会需要时时刻刻保持清醒的权力节制,享有尊严的人亦是自我决断的主体,国家、社会不能将触角伸向个人自治、自决的领域,而应保障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个人既享有权利以维护尊严,又应履行义务以尊重他人。

社会权的正当性基础及其优化探讨

历史深处走来,我们回溯了社会权几百年的风云史。向精神内核走去,我们试图探求社会权的正当性基础。如何在理论上证成社会权?这关涉到社会权安身立命之基。我们拟从人性根基、理论和实践支撑两个层面做一尝试,扮演一小卒为社会权摇旗呐喊。

一、社会权的人性根基

(一)社会权的根本目的:人的尊严的维系

1.人权与人的尊严的关系。正如德国学者莫尔特曼所言:“人的尊严不是人权,而是所有人权的渊源和依据。所有的人权都促进了对人的这种独一价值的尊重。”[1]是的,人权不能等同于人的尊严,人权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人的尊严的实现。社会权作为人权的一个分支,亦是以此为依归。正是基于对人的尊严的理解,人们才意识到世间的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人人都是独一无二的绝版,正因为此我们才认识到人权是人之为人应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美国学者唐纳利亦抱持同样的观念,他认为人权是一种旨在通过制度化的基本权利实现有关人的尊严和潜能的特定观念的社会活动。[2]国际人权公约也就人权与人的尊严的关系给我们提供了佐证。例如《国际人权宣言》宣称,人权“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966年12月16日通过)在序言中也强调,“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3]这些人权公约并未向我们描述各国民众的真实生活是怎样的,但它们却给我们一种预期,预设人类最低的生活标准,告诉我们怎样的生活才配称得上是一种有尊严的生活。

2.人的尊严的内涵。人的尊严蕴含着怎样的内涵?我们尝试从几个角度来界定。

第一,从正反方面来看。从正面来看,学者认为,人的尊严,又称“人类尊严”、“人性尊严”,代表着哲学伦理学上一种将个人视为主体和目的的理论学说。[4]李震山教授在总结人的尊严特点的基础上将其定义为:作为权利主体的每个人都将人本身作为目的,并在尊重基本权利正当行使的范围内尊重宪法人性尊严核心内涵的自治与自决[5]。 《剑桥哲学词典》“尊严”词条中写道:尊严,通常归属给人的一种道德价值或道德地位。[6]人的尊严亦可理解为人的本质。从正面所作的定义较为抽象,不易理解和掌握。正面定义的缺陷有待于从反面来补充。从反面来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判决导出一个著名的“客体”公式,虽不甚严谨,但很有操作性和可行性。按判例的解释,当个人在国家中完全被变成一个客体时,就抵触了人性尊严,因为一个人既然被矮化为“物体、手段与数值”,自然不必在意其精神与意识,因而极易成为他治、他决的客体,构成对人性尊严之侵害。[7]依照此公式,任何将人矮化,使人遭受侮辱、屈辱,将个人视为他人附庸的做法都是对人的尊严的违反。

第二,从目的、本质这两个关键词来看。人的尊严意味着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我们不禁想起伟大哲人康德的名言:“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一条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8]这种观念可谓达至人本主义的巅峰。正因为人是目的,所以国家、法律及各种人为建构的制度都应当为人服务,以维护人的尊严为根本的追求。人的尊严也是人的本质所在。正因为人有尊严,人才能从世间万物中脱颖而出,受到尊崇,居于至上的地位。正因为每个人都有尊严,所以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人,其人格都应当受到尊重,每个人都不能被他人所役使,成为其工具。我们也能从人都有尊严中推出人人平等的理念。

第三,从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来看,个人因为有尊严而居于优先的地位。就国家而言,国家有义务通过多种制度设计来维护人的尊严。人的尊严主要通过权利来实现,所以国家在法律中赋予和确认有关人的尊严的各项权利,并制定细则,保障这些权利真正得以兑现。就社会而言,社会有义务营造宽容的社会风气,形成多元的社会文化,包容人们的个性和差异,提供自由发展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人们才不会因为自己的独特个性被贴上“异类”的标签,被驱逐出主流社会。此外,国家、社会需要时时刻刻保持清醒的权力节制,享有尊严的人亦是自我决断的主体,国家、社会不能将触角伸向个人自治、自决的领域,而应保障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唯有如此,人的尊严才能得以维系。

第四,从公域和私域这两个不同的空间来看,居于公域中的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个人既享有权利以维护尊严,又应履行义务以尊重他人。居于私域中的人,处在“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城堡之中,个人可以充分的展示自我、张扬个性,其隐私不容侵犯。

3.社会权与人的尊严。社会权是怎样维护人的尊严的?我们从人的本性入手来加以剖析。一方面,人性可谓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产物。基于自然性的人,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试想一个人若凄凄惶惶,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居无其屋、行不便利,奢谈什么活得像人?奢谈什么有尊严的生活?[9]社会权正是从基本的食物权、住宅权、工作权等入手,保障人们的最低生活条件,从而维护人的尊严。基于社会性的人,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培养和发展各种能力,离开了社会的人,不可能自足,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自我。在社会中,人人都是一个结点,结点间相互交织成为社会关系的复杂网络。任何人都不能被物化、手段化、工具化,谁都不能成为他治、他决的客体,每个人的人格都应受到平等的尊重,这种尊重有赖于社会权作为其基本保障机制。另一方面,人在很多时候都扮演着弱者的角色。从外部环境来看,和垄断大企业对峙的是经济、社会力量弱小、能力欠缺的个人,他们难以和大企业形成势均力敌的较量和对抗。欺骗、恐吓、误解亦时有发生,个人时常生活在无形的压力之中。从内在素质来看,个人往往在不理性的思维状态下做出决定,而且常常意气用事、轻率行事。感性居多的个人难以维系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星野英一教授一语道破,现代民法中人的定位已然“从理性的、意思表示强而智的人向弱而愚的人”的转变。[10]社会权恰恰首先是作为弱者的保障机制而存在。社会权通过受教育权、工作权、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给弱势群体撑开强有力的屏障,唯有如此,弱者才有可能以弱对强,努力维护自身的尊严。

(二)社会权的保护对象:弱者

关于什么是弱者,有多种含义大致相当的称谓,例如弱势群体、脆弱群体、边缘社群等。[11]弱者最初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社会工作的研究对象,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法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也都对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何为弱者?从语义学角度看,“弱”是一个相对于“强”而言的界定。用“弱”字来表征的群体无疑是脆弱的、易受伤害的、容易被忽视甚至被侵犯的群体。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出发,弱者可以展示出不同层面的内涵。例如基于社会学的视角,陈成文教授认为,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12]他对什么是社会性资源进行了列举,认为社会性资源主要包括人们所能占有的经济利益、权利、义务、职业声望、生活质量、知识、技能以及发挥能力的机会和可能性。[13]基于经济学的视角,有学者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14]低收入人群就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弱者,典型的代表就是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也有学者从弱者的成因与样态入手,认为弱者是由于自然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剥夺,形成在心理上、生理上、能力上、机会上、境遇上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人[15]按照这种观点,“剥夺”是一种自然原因、外在制度与社会观念综合作用的结果,从而导致对特定个人的不平等对待。[16]

以上学者们的见解给我们勾画了一个较为清晰的弱者轮廓。弱者包括哪些类型呢?我们搜索有限的阅读范围,至少有两种不同的划分标准:一种是根据形成原因的不同来划分。包括生理性弱势群体、自然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它们分别对应的是因为身体缺陷、疾病、衰老等生理原因造就的弱者、因为恶劣的自然环境、生存条件等自然原因造就的弱者和因为社会性、制度性原因造就的弱者。[17]另一种是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来划分,认为弱者具体表现为心理上的弱者、生理上的弱者、能力上的弱者、机会上的弱者、境遇上的弱者这五种类型。[18]这两种分类都涉及弱者的样态,只是详略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我们的社会为什么要保护弱者?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一个理想的人权社会必定是一个人人都享受有尊严的生活的社会,一个赋予民众均等参与社会机会的社会,一个社会发展成果为大家所共享的社会。这样的社会至少应使人们免于物质匮乏、精神紧张的境地。一个不重视弱者权利保护的社会,其人权保障机制必定是有内在缺陷的。正因如此,有学者认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准的标尺[19]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社会公平的问题,说到底也就是如何对待“弱者”的问题。就现代社会而言,对弱者的关怀业已成为世界法律的基本趋势,这体现了社会公平的诉求与法律的人文主义精神。[20]一个以人文主义、人本主义为价值依归的社会是高扬“人是目的”的旗帜的社会,也是注重弱者保护的社会。其实,早在中国古代,就有关注人、尊重人、重视人的生命存在的人本主义萌芽。《尚书·泰誓》曰:“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孙膑则说:“间于天地之间莫贵于人。”[21]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22]这种“不忍人之心”即“仁爱之心”,正是一种提倡弱者保护的良善人性的体现。现代中国社会以人为本的价值诉求,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也无非是追求一个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共济群生的社会。人作为社会性的动物,难免遭遇各种险恶、困顿的境况,唯有人与人达成共同体的观念,互相帮扶,才能顺利走过人生的漫漫之途。

社会权主要的保护对象是弱者。这一判断至少基于以下的考虑:社会权的权利谱系下载明的一系列权利主要是为了维系人们的基本生存条件而设定的,这些权利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社会救助权等。而弱者的一个基本类型就是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群体,他们最为迫切地需要社会权的保障。现实情况已经表明,有些人之所以沦为弱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利的缺失。弱者的边缘地位决定了其难以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自己的要求和主张,所以在权利分配中处于被动的地位。而且弱者的不利地位使得其和他人共有的权利容易受到忽视甚至侵犯,同时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弱者自身力量的弱小又使得其难以得到适当的救济。正因为如此,作为给弱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权更应当给弱者提供适当的倾斜性保护。

其一,社会权会不会因为其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弱者而丧失其普遍性?不错,人权具有普遍性是人们对人权的基本认识之一。但事实上,从有限人权主体到普遍人权主体的转变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虽然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这样伟大的思想,但宣言中并未使用表征所有人的“human”或者“peroon”,而是使用代表男性的“men”一词,这意味着妇女被公然地排斥在宣言的保护之外。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亦是如此。其第一条规定“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和平等的”,其中所使用的“人”,是在排除了妇女的有限意义上使用的。[23]即便在现代社会,很多人因为种种原因被事实性地排除在权利的享有者之外。由是观之,人权的普遍性仅仅存在于理想状态之中,现实中的人权远未实现普遍性。因此仅用理想状态下的人权普遍性去攻击社会权的非普遍性,是没有说服力的。

其二,我们要提出一个大胆的命题,就是“人是普遍的弱者”[24]这个命题如果可以成立,至少意味着社会权在理想状态下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从而反驳那些以社会权没有普遍性来否定社会权人权属性的观点。为什么说“人是普遍的弱者”?主要是基于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弱者的考虑。社会权对现有的弱者具有现实意义,这点毋庸置疑,但人们往往忽视了社会权对社会中其他没有沦为弱者的人也具有潜在性的保护功能,而这种潜在性正是普遍性的另一种表现方式。所谓潜在性,是指弱者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相对性,二是变动性。相对性意味着弱势或者强势是相对而言的,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人的角色具有多重维度,在某一方面是强者的人可能在另一方面又是弱者。世间不存在十全十美的人,所以在所有方面都是强者的人,至少就普通人的角度来说是不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世间的芸芸众生都能从某个角度被归入弱者的行列。变动性意味着强、弱的地位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空的流转、世事的变迁而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彼时的弱者可能是此时的强者,反之亦然。谁也不能保证自己能永远居于强者的高位。许国贤教授面对残酷的资本主义竞争,发出类似的感言:“在除了竞争之外还是竞争的资本主义底下,谁人都难以担保自己永不成为渴待被济助之人”。[25]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竞争的激烈程度较之资本主义竞争,亦难分伯仲。据此,我们以为“人是普遍的弱者”,每个人都有成为弱者的可能。社会权以普遍的弱者作为其主要的保护对象,并因此至少在应然层面上具有普遍性的属性。

人的生存不仅要借助自己的能力,而且要依靠自己的运气。“运气”或“命运”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任何一个人都会有从强变弱或从弱变强的过程。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人生本身冒着许多危险。随时随地会遇到不可控制或不能充分控制的意外灾祸。每个人都要靠好运。他指望不要触电,不要被毒蛇咬着。人生总有个赌博因素。人可用保险的办法消除或减轻若干灾祸的结果。要他这样做的时候,他是依赖相反的机会。在被保险人这方面,保险是赌博。如果所保的灾祸不发生,他的保险费就是白花的。关于不可控制的自然事变,人总是处于赌徒的地位。”[26]这并非人们天性好赌,而是未来的不可预知、不可控制迫使人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由此可见人们总是处于机遇的厚爱与吝啬的摇摆之中,命运的天平只要稍有倾斜,人就可能处于强、弱的变动之中。就如一个勤恳工作、努力劳动的工人,我们在通常情形下自然可以指望他有一个不变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但是,工厂会不会因为决策者的错误而倒闭、破产,显然非其自身所能控制。当风险存在于社会之中,每一个人都可能是风险侵害的受害者时,人是普遍的弱者自然得以证成。

不仅如此,自然规律本身也在制约着弱者。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是弱者,因为他的生存需要别人的照顾;老年人也是当然的弱者,因为在血气既衰之时,他只能依靠别人的关怀才能生存下去。不仅如此,儿童和老人在很多时候还常常是家庭成员伤害的对象,他们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而在精神上、肉体上更容易受到侵犯,常见的虐待、遗弃就经常发生于这些人身上。可见,在弱者地位上人人平等,因为没有哪个人能够逃脱从成长到衰老的自然过程。正是由于客观自然法则的存在,所以说任何一个人都会经历一个特定的弱者阶段。当然,这也如前所述,弱者的地位是相对的、流变的,人人都可能成为强者,人人也难免会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之中成为特定的弱者。

(三)人的角色定位的转换:从“经济人”到“社会人”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经济领域的“经济人”假设和社会法学派的“社会人”假设仅仅是一种构建理论体系的预设而已,它们都揭示了人性某方面的特征,没有哪种预设是完全的好或者完全的坏。此处所谓人的角色定位的转换,实际上说明的是这两种模式中哪一种更接近大多数普通人的人性。

近代法律中的“人”是源自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利己的、理性的、运动着的”、“自由而平等”的人[27]利己揭示了人关注自我的本性,人把自我设为圆心,人际关系的远近设为半径,以此为基点构成一个圆:人首先关注的是居于圆心的自我的生存发展,越往外推演,自我对外的关注度就越低。正因为此,经济学家们从人的利己性出发,认为人们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在努力地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理性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砝码。理性意味着人们在做出决定的时候有明确的目的性,而且人们审时度势、衡量利弊,经过一番考量之后才做出决定。理性的人们是自治的、自决的,他们“自己给自己立法”,自我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试想人性倘若全然如此,世间的人岂不个个都是孤立的人,岂不个个在为自己的利益而与别人征战?然而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理性仅仅是人潜在的能力,能否淋漓尽致地发挥还取决于外部环境的影响。试想一个生活在信息不公开、信息不对称的社会中的人怎能做到知己知彼、理性决断?其次,基于日常经验,人时常受到自身情绪的操纵和外部环境的干扰,基于感性的思维状态做出决定,一个时时刻刻保持清醒头脑的人估计是难以寻觅的。再者,我们应当注意到利己仅是事物的一面,另一面是利他。人在自利的同时亦有一颗难能可贵的利他之心,也许正是如此,社会才充满温情,人类才相互扶持、生生不息。

在“经济人”的预设遭遇来自哲学社会科学界及经济学各流派广泛地批评之时,“社会人”的预设脱颖而出。法国学者狄骥认为,“不能把人视为独立和孤立的个人;而只能将人视为一种社会的存在,甚至,我们只有通过设想社会才能设想人⋯⋯因此,社会人的概念是法学理论的唯一可能的出发点”。[28]狄骥虽不否认人的自然性,但他认为社会性优先于自然性。这一点我们虽不能完全赞同,但我们却不能忽视的是,社会性是人性这个多棱镜的重要侧面。首先,孤立的、自足的人是不存在的,鲁宾逊这样的人物只能生活在小说家的笔下。人人都生活在社会这个大背景之中,社会为人们提供了表达自我、展现自我、提升自我的平台,同时人人都有维护社会、发展社会的义务。正因为如此,人人都应当具有社会合作的意识。正如日本近代启蒙思想家和教育家福泽谕吉所言:“交际活动是人类的天性”,这是和平和公正即善的根源。[29]其次,在人性深处,人们大都渴望幸福的生活,希望生活在一个安全有序、合法文明,人人都可以预期的社会中。这一人性的需求仅靠一己之力难以达至,而是需要整个社会的同舟共济。可见,社会性就像一条看不见的纽带,不知不觉中联系着世界中的每一个人。无论我们是否情愿,我们都在与他人相互合作,共同维系社会的存在。

正因为此,学者们抓住人的社会性,提出“社会人”的模式。按照这种模式的界定,人是一个具有社会情感,愿意与他人合作、共存的社会存在。当然,一味的强调人的社会性而忽视其余,不但有失偏颇,而且有将个人沦为社会附庸的危险。只有将人的社会性、自然性,包括利己心等揉合成一个整体,我们才有可能窥看到一个完整的人性。这一完整的人性向我们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那就是无论是“经济人”、“社会人”,还是“道德人”等其他的人性假设,都需要社会权来补足人自身能力的不足,以增强人直面困难的勇气、追寻幸福的力量。

二、社会权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一)社会权的理论支撑:平等主义与社会公正

1.平等主义之实质平等。平等主义作为一种法哲学思潮穿越时空,在历史的长河中延续了几千年。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给平等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相同的事物相同对待,不同的事物不同对待。虽然这一定义遭到不少后世学者的批评,例如韦斯顿就评论道,亚里士多德的平等定义是一种循环论证,这种概念意义上的平等“是一个自己本身没有任何实质性道德内容的空瓶子”。[30]但我们依然珍惜先哲在平等问题的思考上留下的弥足珍贵的印迹。平等主义观念繁多,用核心词来标识,有形式平等、实质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起点平等、经济平等、社会平等、资源平等、无差别的平等、福利平等,不一而足。为了证成社会权的正当性,我们要采用哪种平等观呢?我们以为应当采用实质平等的观念,方能大致勾勒社会权社会公正的价值导向。

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近代法律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身份”代表着等级、关系以及由此而来的人身束缚;而“契约”则代表着主体、平等以及由此而来的意思自治和行动自由。当然,正如梅因所言的“契约”只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对等关系的隐喻那样,在法哲学的层面上,人们谈论的更多的是形式平等。形式平等是针对特权社会以人的身份为标准来进行不合理的区分而提出的抗争性观念,它意味着法律应当是蒙面女神,而毋论站在其面前的人高矮胖瘦、贫富程度,而以整齐划一的标准来平等对待。显然,形式平等的理念对于法律乃至社会的发展来说具有不可估量的进步意义。形式平等和机会平等、起点平等具有大致相当的内涵。形式平等摒弃了身份制,国家和法律不因性别、民族、种族、年龄、工作、家庭、国籍、学历、地位等的不同而给人以区别对待,人人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人人都享有参与社会的平等机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形式平等为弱者的权利保护中的“不歧视”原则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证成。“不歧视”原则可谓是弱者权利保护的首要前提,只有赋予弱者以平等的被尊重,才有可能保护弱者的权益。当然,仅仅依靠“不歧视”原则对弱者权利的保护是不充分的,正如仅有形式平等而对平等的实现不可能彻底一样。

古典自由主义支持形式平等,反对实质平等。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洛克强调的是竞争起点的平等,其政治哲学前提是个人主义,即把每一个都视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尊重人的意思自治,将个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决断置于优先的地位,从而赋予人以充分的自由。在他们看来,这里的“个人”应当设想为具有均等机会的抽象的人,一旦将实质平等纳入其中,则会破坏自由竞争的体系。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古典自由主义视野下的“自由”和“平等”存在悖论。一个一味捍卫个人自由、支持自由竞争的社会会逐渐蜕变成一个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世界。为何会发生这种古典自由主义者始料不及的变化?原因很简单,因为形式平等仅仅保障机会的平等,而不顾人们竞争能力相差悬殊的客观现实。事实上,人们在智力、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家庭背景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这造就了事实上的强者和弱者。强者必定在社会竞争中占据优势,从而抢占更多的社会性资源,获得更多的利益。弱者则在社会竞争中败下阵来,失业、贫困、两极分化、垄断等严峻的社会挑战和生活压力则不请自来。

正因为如此,实质平等逐渐受到重视,成为形式平等的重要补充。林来梵教授如是说,“所谓实质上的平等原理,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31]可见,实质平等理论限制了强者的某些自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弱者以倾斜性保护,这一理论为社会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正如日本学者大须贺明先生所言,经济权利“则是要强化蒙受这种弊端之害的经济与社会弱者的法的地位,保障他们的生活以及劳动的机会。”[32]社会权正是国家、法律实行抑强扶弱的工具,它通过制度矫正来保证实质平等的实现。

哲学大师罗尔斯可谓是“平等自由主义”阵营中的第一号人物。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提出著名的正义两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3]在罗尔斯看来,仅仅讲求形式的机会平等是不充分的,因为社会环境因素对个人的命运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正如罗尔斯所言,社会制度就使人们的某些出发点比另一些出发点更为有利。这类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它们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34]正因为此,罗尔斯追求一种公平的机会平等,要求尽可能地避免财富的过度集中,消除社会的偏见、歧视,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教育机会。罗尔斯有关正义第二原则就有一种强烈的实质平等的色彩,它把关怀倾注于每一个个体之上,特别是站在最少受惠者、天生不利者的立场上来看待不平等,从而进行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都能得到平等地实现。从《正义论》的论述来看,罗尔斯眼中的最少受惠者,既包括残疾人、精神病人、老人,又包括有色人种、异教徒等等,和我们所说弱者的内涵大致相当。对于罗尔斯在弱者上的特别偏爱,国内学者何怀宏教授评论道,这是一种“殚思极虑如何捍卫平等自由、关怀弱者和多元宽容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35]实际上,公正就是源于弱者的存在,权利总是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所急需。

另一位美国著名学者德沃金也是实质平等的拥护者。在自由和平等的关系上,德沃金说:“我的论点中的核心概念不是自由而是平等[36]在各种有关平等的论述中,德沃金最为关注的是“资源平等”。所谓资源平等,就是努力使人们在资源的份额上实现平等,从而达致起点的真正平等。而德沃金眼中的资源,并不仅仅局限于物质性的资源,还包括健康、智力等非物质性资源。德沃金支持平等地关心和尊重的权利,即“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与其他人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的权利。”[37]以老人、儿童、妇女、异教徒、残疾人、精神病人为代表的弱者,在资源的占有上显然处于劣势地位,基于平等的关心和尊重,有必要给他们以适当的倾斜性保护。正如学者所言,弱者“或者由于自然的原因无法拥有平等的资源,或者由于社会的原因受到歧视而被剥夺了本应拥有的资源,根据‘把人们当作’平等个体‘来对待’的原则,少数人的潜在损失必须受到关心,政府应当补偿给他们没有拥有而本应拥有的那部分资源”。[38]一句话,国家必须扮演抑强扶弱的角色,以“实质需要”为切入点,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给予更多的资源保障。

2.社会公正。社会公正(亦可称之为“社会正义”)和实质平等具有内在的关联,换句话说,社会公正的要求必然导致对实质平等的期待。我们对正义固然可以作多种理解,但不容忽视的是,其中重要的内涵就是公正。以罗尔斯为例,在罗尔斯的眼中,正义就是指公正,超越了形式平等的实质平等本身也意味着一种公正。

我国台湾学者吴老德从五个方面分析了社会正义的内涵,本章引用其中的两种:(1)社会正义存在于社会人群之中,乃是为谋求社会公共福利的一种特殊性分配正义。[39]这一角度定义的社会正义,其重要目的就是扩大平等、缩小差距,主要是通过再分配或者某种补偿来实现的。例如,征收超额累进税制和遗产税来控制财富的过度集中,通过推行免费的义务教育来保障弱者的受教育权,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低工资等制度来维系弱者的基本生存条件。这些都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产物。(2)社会正义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德行,其指示社会与人民的活动,使所有人在社会上能获得一种合乎人道或人性尊严的生活条件。[40]从这个层面上理解的社会正义,体现为追求一种关照所有人的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它为弱者的权利保护,为弱者自由和尊严的保障提供了理论支撑。

社会公正的反面是社会不公,弱肉强食、弱者普遍存在都是社会不公的客观表现。为何会出现社会不公的局面?前文所说的形式平等存在缺陷是原因之一,此外,在介绍弱者成因时提到的权利缺失也是重要的原因。在社会竞争中,强者往往居于上风,他们掌握着话语的霸权,操纵着社会舆论的导向,他们有充分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所以他们充分地享受着权利,积聚着大量的社会资源。相反,弱者则处于权利保护苍白的境地,他们无力面对生活的不幸,更难以抗争社会的不公。所以,实现社会公正的首要措施就是重新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给弱者以切实的保障。

有学者说实质平等是以不平等的方式来追求正义,社会公正亦是如此。只有给予居于劣势的弱者以权利的倾斜性保护,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公正。

实质平等、社会公正的理念也受到不少学者的抨击。哈耶克从根本上否认实质平等、社会公正的存在,他称之为“社会正义的幻像”。哈耶克是一个纯正的个人主义理论的拥有者,他充分重视个人的独立和自由,并以此作为衡量社会进步、社会发展的标尺。在他看来,社会是自发存在的,是个人独立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不是国家力量主导下的分配财富的实体。分配正义的概念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没有公认的标准来决定分配是否正义。[41]在哈耶克看来,实质平等、社会正义都需要一个分配者,而这恰恰会造成“国家从属于自由的社会力量到要求各种社会力量从属于国家的转变。”[42]一旦如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就可能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体系有可能受到致命的摧毁,整个社会也将成为“极权社会”,社会平等之路将蜕变为“通往奴役之路”。对此种可能的状况,刘军宁先生也不无忧虑地说道:“任何旨在实现结果平等的社会工程都将导致权利的集中和国家的干预⋯⋯这种集中和干预对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平等构成极大的威胁⋯⋯还将招致对个人成功机会和财产的剥夺,从而妨碍到个人的自立和自强。”[43]简言之,设想有一个主宰公正、分配资源的机构存在,就必然会对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构成致命的威胁。

一味地强调结果平等,强调社会资源、社会财富“大锅饭”式的平等分配,固然会导致极权社会,但问题的关键是实质平等、社会公正并不等同于结果平等。结果平等、平均主义都无视具体个人的能力和付出,仅从量上来保证每个人所得同样之多,这就抹煞了人的差异性以及贡献、付出上的不同,绝对追求人人平等地分配相同的份额。实质平等、社会公正则是以维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它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旦突破了这个底线,就很有可能滑向极权社会的深渊。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明确提出的两个优先规则,即自由的优先性和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44]就较为典型地体现了人们对追求社会公正可能极权政治的担忧。一句话,罗尔斯对最少受惠者的眷顾也是以自由的优先性为前提的。

我们认为,一种较弱意义上的社会公正论是不会导致极权社会的产生的。“较弱”意味着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公正论并不反对将自由、独立、自治作为社会最为基础的价值,而只是在此基础上实行国家有限度的调整与矫正。相反,激进自由主义所追求的个人的绝对自由恰恰违背了自由主义宽容、多元的宗旨,一味地追求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在最弱的意义上使用国家的概念,即最大限度地避免国家的干预,这将造就一个精英统治的社会,弱者在此无容身之处,这难道不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极权吗?由此可见,实质平等、社会公正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激进自由主义的修正和纠偏。正如李强教授所言:“自格林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开始关注平等问题以来,自由主义的主流已逐步接受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一定程度的社会正义是必要的。⋯⋯对社会中遭遇不幸的那部分人毫无体恤,这不仅违背自由主义的人道主义特征,而且也会导致社会冲突与不稳定。”[45]诚哉斯言!社会虽然不一定是温情脉脉的场所,但社会应当有同情、怜悯的善念发挥的余地。

(二)社会权的实践支撑:福利国家的现实运作

我们认为,福利国家和社会权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撑的概念,两者从相似的理论基础中衍生出来,一个在现代国家治理模式中存在,一个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体现。吴老德先生从福利国家的功能出发来界定其内涵:“所谓福利国家,顾名思义是在追求满足生活与改善人类的福利水准,一个国家必须提供个人或家庭能够达到社区一样的生活水准,并保证正常的人格发展、健康身体,以及经济安全保障等,亦即福利国家应是由政府提供某些福利措施给特定环境或紧急事件下的个人或家庭,包括社会安全、教育、健康保障、社会服务及住宅等,使人民无需透过市场来满足需要。这种介入其公民领域,导致公民福利责任从家庭和其他援助体系转移到国家。”[46]也有学者从福利国家的具体形态入手给其定性:“福利国家是一种国家形态,福利是这种国家形态的特性,是用来界定国家的,福利国家这种国家形态突出地强化了现代国家的社会功能。”[47]由此可见,福利国家赋予国家一定的调控社会再分配的主导性,将人们基本生存以及更为深刻的人的尊严的保障问题交由国家来解决。

福利国家和社会权究竟是何种关系?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是理论与制度交互作用的表现。正如学者所言,福利国家就是一个长期的公民权演进程序所达到的最高峰,[48]它使国家从传统的消极无为转向积极的社会分配,从而为人权添加助力并拓展人权的应有范围。福利国家以社会权的正当性、合法性为支撑,社会权要求国家提供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人们基本的生存条件,给人们提供可预期的公共安全等,与福利国家的目标可谓是异曲同工。两者价值追求的实现都有赖于国家积极角色的扮演,都有一种摒弃市场牵制、去商品化的意味。福利国家对人们基本生活之关照,正如社会权一样,不仅仅是出于道义上的义务,更是一种沉甸甸的法律责任。福利国家的模式,将社会权的这种尊重每个人的人性尊严,关照每个人的基本生存,将每个人都视为目的的精神深深地嵌入国家模式的现实运作当中。

一般而言,福利国家配合社会权运作的主要方式是基于再分配的社会政策,通过调节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提升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来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并通过基本的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免费义务、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措施来维系人们的基本生存能力,提升人们对社会安全的预期,从而改善弱者的生存境况。

福利国家最早萌发于20世纪初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成为西方国家治理模式的样本。据考证,“福利国家”一词最早出现1941年,由英格兰坎特伯利大主教邓普在其所著《公民与教徒》一书中首先提出,以取代往昔希特勒与墨索里尼所主张的权力国家,并且认为国家促进人民的福利,乃其道德与精神的责任。[49]可见,福利国家观念的诞生,超越了对国家的传统认识,认为国家不仅仅有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安全的功能,国家还应承担适当干预经济的职能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功能。我国台湾学者李孟融的见解非常深刻,他认为:“福利国家的出现,起因于资本主义发达后,对政府不干预主义的一种反省,也意味着政府提供福利服务力量的一种扩张;就社会价值层面而言,则是危险共担的意识认知,取代了个人的完全责任,也表达了人们对生存权利及平等意识的重新思索。”[50]在这种模式之下,国家必须有所作为,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应对公共灾难的神圣使命。

福利国家的形成,当然也有赖于几个方面的条件趋于成熟:在经济方面,经济应处于较为发达且平稳发展的状况。唯有如此,社会才会有资源来进行重新分配和倾斜性的保护。在政治方面,政府应树立服务型的理念。正如德沃金所言,“政府最基本的责任就是要保护社会中每个人,特别是那些无法保护自己的人的利益。”[51]此外,政府应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廉洁、公开、透明的程度,基于此,政府才能担当起提供公共福利的社会功能。在社会方面,人们应形成一种同舟共济、互帮互助、风险共担的社会意识,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来构建合理的人际关系,形成和谐的社会结构。福利国家的运作,除了维系弱者之基本生存之外,还有多重社会功能。第一,有利于社会正义之实现。福利国家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在高低收入者之间实现相对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市场经济造就的不平等。第二,有利于社会秩序之稳定。弱者生处弱肉强食、竞争激烈、贫富悬殊的强者社会中,被剥夺感不禁油然而生,倘若没有政府对公共福利的促进,弱者的不满甚至愤懑情绪更容易集聚,无处排解。反社会的失范行为、极端行为更易爆发,社会安全岌岌可危。一旦弱者联合起来反抗社会,其后果更是不堪设想。第三,有利于社会经济之发展。对弱者提供各种保障,不仅是对弱者尊严之关照,亦是消解其社会疏离感、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诸如免费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保障之类亦可视为人力资源的投资,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合理配给和快速增进。

当然,历史总是会出现反复,而所谓过犹不及的做法,恰恰导致福利国家的危机。在现代,福利国家慢慢演变为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由国家包办社会福利的形式,这使得国家权力大肆扩张,社会福利支出居高不下,财政赤字频出,经济活力大为下降。因而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福利国家的发展遭遇困境,受到广泛地批评。正是在这种批评的浪潮之中,发达国家开始反思福利国家的最佳模式,寻求制度的变革。

目前来看,作为福利国家策源地的英国正逐步削减福利的规模,并引入市场因素。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也都效仿英国的做法,包括美国在内。但是,北欧国家则反其道而行之,实行扩大社会福利的改革。当然,这与北欧国家规模较小、资源丰富的现实密不可分,难以成为世界各国福利制度的标准模式。未来福利国家的发展方向应避免由国家扮演社会福利唯一提供者的角色,应整合国家、民间、企业、社区等多方力量,努力形成一个全体参与、人人尽力的健全的福利体系。就国家而言,国家权力也应在“过”和“不及”中找准平衡点,不能以造福人民为借口,任意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

行文至此,关于社会权的正当性基础的考察即将落下帷幕。能给社会权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证成的思想精华远非我们之所叙。人文主义、社群主义等亦能给社会权提供丰富的精神养料。此处对社群主义再略提一二。我们虽不赞同社群主义倡导的社群对于自我和个人的优先性,但我们认为在一种程度较弱的意义上使用社群主义的理论内核有助于社会权正当性的证成。社群主义在某种程度上营造了一个充满温情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相互亲近,彼此友爱。人们在关心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关心着他人的利益,愿意为了帮助他人而做出自己的贡献。这种互助是自愿的、无私的。由此社会形成一种和谐、和睦、共济群生的状态。社群主义者说:“社群给个人以美德,诸如爱国、奉献、牺牲、利他、团结、互助、友睦、博爱、诚实、正直、宽容、忠信等美德,都是通过社群形成的。”[52]这一观点不无道理。这些美德,很多也是社会权的道德依托。

总之,社会权以弱者为主要的关注对象,高扬着人性尊严的大旗,彰显着社会公正的理念,依托着福利国家的模式。社会权有着深厚的正当性基础,它的精神内核丰盈和饱满,我们相信它会在社会的肥沃土壤中扎下坚实的根基,以至于在自己年老力衰时也能从社会权的发达中分得一杯保障体面生活之羹。(www.daowen.com)

[1][德] 莫尔特曼:“基督信仰与人权”,蒋庆等译,载刘小枫主编:《当代政治神学文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

[2][美] 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3]转引自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

[4]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7页。

[5]李震山:“人性尊严之宪法意义”,载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11~19页。

[6][英] 罗伯特·奥迪:《剑桥哲学词典》,王思迅主编译,猫头鹰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页。

[7]黄桂兴:“浅论行政法上的人性尊严理念”,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1页。

[8][德]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页。

[9]这里可引德国传教士、汉学家花之安的一段话作为佐证。花氏指出:“天下有足下英雄之泪、短壮士之气者,穷是也。斯境也,蹇滞龌龊,动辄艰难,形如死而尚留残喘,身无病而常似皱眉,虽欲效作送穷之文,而卒莫能驱之去,则非得仁者有以济之,其抑郁难言之状、怨恨愁苦之情,亦何堪设想乎?”参见[德] 花之安:《自西徂东》,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10][日]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11]对于弱者及相似的称谓,本章不予追究其细微的差别,此处予以通用,下同。

[12]陈成文:“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弱者”,载《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13]陈成文:“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弱者”,载《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14]郑杭生、李迎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15]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05页。

[16]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84页。

[17]参见齐延平主编:《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18]参见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05~523页。

[19]齐延平主编:《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20]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83页。

[21]《孙膑兵法·月战》。

[22]《孟子·公孙丑上》。

[23]参见[瑞士] 胜雅律:“从有限的人权概念到普遍的人权概念——人权的两个阶段”,王长斌译,载黄楠森、沈宗灵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0~278页。

[24]“人是普遍的弱者”的命题在前文已有所提及,此处将给出一个简要的证成。

[25]许国贤:《个人自由的政治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44页。

[26][奥] 米塞斯:《人的行为》(上),夏道平译,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175~176页。

[27]〔1〕[日]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28][法] 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

[29]转引自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30]转引自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际司法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31]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32][日] 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33][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页。

[34][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35]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36][美]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页。

[37][美]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0页。

[38]李常青、冯小琴:“少数人权利及其保护的平等性”,载《现代法学》2001第5期。

[39]吴老德:《正义与福利国家概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1页。

[40]吴老德:《正义与福利国家概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1页。

[41]参见[英]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169页。

[42]邓正来:“‘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哈耶克正义理论的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3第1期。

[43]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87页。

[44][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303页。

[45]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页。

[46]吴老德:《正义与福利国家概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70~171页。

[47]顾俊礼、田德文:《福利国家论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

[48]吴老德:《正义与福利国家概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0页。

[49]吴老德:《正义与福利国家概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70页。

[50]李孟融:“福利国家的宪法基础——及其基本权利冲突之研究”,载杨日然教授纪念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法理学论丛——纪念杨日然教授》,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20~221页。

[51][美] 郎诺·德沃金:《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郭贞伶、陈雅汝译,商周出版2002年版,第19页。

[52]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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