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林权流转的过程来看,要达成有效的林权流转协议,首先需要流转双方具有交易的动机和需求,其次必须有方便交易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最后要有规范的交易方式和程序。但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集体林权流转正面临着如下三重困境。
(一)不愿意流转
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林权所有者和潜在受让方参与林权流转的意愿不强。目前,在非农就业岗位和就业收入不稳的情况下,广大农民仍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外出就业的最后退路,宁愿使林地荒芜也不愿意将其流转出去;部分林农认为拍卖林地是“败家子”的行为,这种传统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林权流转意愿。有学者对江西省的农户进行林权流转意愿的调研显示:愿意进行林权转出的农户占28%,不愿意进行林权转出的农户占72%。[106]就潜在的林权受让方而言,由于林业生产的特殊性、林地经营风险大、前期投入大和后续资金匮乏、林权流转预期收益不明等原因,也不愿意投资林地。特别是林改后,林地划分细碎,单宗林地涉及的转出方多,要实现林地集中连片流转,有赖于承包林地的农户一致同意,过高的交易成本使得潜在的林权流转受让方不愿意参与集体林权流转。
(二)不方便流转(www.daowen.com)
要实现集体林权的顺畅流转,仅有流转双方的意愿是不够的,它还受客观条件和制度环境的制约。除了单宗林地涉及的转出方多、林权登记发证不到位等制约因素外,实践中的集体林权流转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其一,林权流转遭遇多头审批与管理困境。在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不仅需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且还要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些地方是土地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等多家审批。有学者对愿意流出林权的50户进行调研显示,有60%的农户认为由于过程复杂影响了林地流转。[107]其二,社会化服务滞后和缺失的制约。目前,集体林权流转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规范、中介组织欠完善等社会化服务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了集体林权的顺畅流转。例如,林权流转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有林权转出意向的经济主体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转入林权的经营主体也找不到合适的出让方。有学者对愿意流出林权的50户进行调研显示,有将近80%的农户认为流转对象不明为制约林地流转的因素。[108]
(三)不规范流转
在集体林权流转的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林权流转程序与合同不规范。林权改革实现分林到户后,多数林权流转属农户之间的私下流转。这类私下流转只要双方约定即可,缺乏相应的市场规则和监督机构保证其规范运作。一些农户没有签订合同就将其林权流转出去,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林权登记。有针对甘肃、河南、湖南、浙江四省部分农户的调查显示:农民家庭从农民家庭转包林地没有签订合同的比例分别为:75%,43.86%,0,42.47%。[109]可见,除湖南外,合同的签订率都是比较低的。而且,大多数书面流转协议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内容过于简单、笼统,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等缺陷。有的甚至超出法律规定的流转范围和流转期限实行流转。在部分地区,有相当一部分的林权流转合同为永久性,实际上就是买断山林经营权,在某种意义上造成林农失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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