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制度的建议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制度的建议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低限价主要用于对初次流转价格的限制,集体林权初次流转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最低限价,低于最低限价的交易行为无效。因此,本文建议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申报公示制度。凡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做不实申报。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制度的建议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制度,首先,需要确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将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其次,还要建立健全规范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关系的法律制度,以保障价格机制在集体林权流转市场上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一)健全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法律规范体系

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既具有一般商品价格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因森林资源生态功能和价值内容而产生的特殊属性。这就决定了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法律规范的内容纷繁复杂,单纯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无法包容其全部内容。因此,我们应该梳理现行的与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其合理的内容上升为行政法规层级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管理条例》,最终形成一个包括价格基本法中的共同性规范、森林法中的有关规范、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范以及集体林权流转价格专门性规范在内的内容完备、体系合理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法律规范体系。通过提升现行集体林权流转价格规范的效力层次,来保障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的公平合理性,维护林农的切身利益和林权流转的稳健运行。

(二)完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公平合理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有赖于科学的、权威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符合资质的评估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鉴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在适用于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上的缺陷,本文建议:一方面,借鉴资产评估相关理论和方法,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全面的修订,将资产评估理论方法和林业专业技术相结合,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真正体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应当建立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资格准入,规范评估队伍,对评估的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评估人员玩忽职守或违反规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立动态的集体林权流转最低限价制度(www.daowen.com)

目前,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市场发育尚不充分,为防止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因随意定价而造成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损害林农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合理估价的基础上制定集体林权流转最低限价制度。最低限价也称最低保护价,是政府在对集体林权依法估价的基础上,根据正常市场情况下林权流转应该达到的价格水平确定的林权流转最低控制价格。最低限价主要用于对初次流转价格的限制,集体林权初次流转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最低限价,低于最低限价的交易行为无效。为此,政府应委托相关的评估单位依据林地生产类型、土壤肥沃程度、林产品的价值、区域人均林地面积、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因素确定区域内林权流转的基准价格,把这个基准价格作为一定区域内林权流转的最低市场价,并根据林区经济发展和区位条件等因素的变化,定期对林区林权流转基准价进行调整。

(四)建立集体林权流转价格补贴制度

集体林权流转不仅涉及林业经济效益的提升,还涉及森林生态效益的保护。林业是规模效益强、生态正外部性明显的产业。政府在林权流转上的限制较多,扶持和激励较少,不利于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林权流转和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政策性经济补贴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例如,为了促进土地流转,日本1980年颁布了《土地利用增进法》,鼓励农户出租、出卖或放弃土地,如对于放弃农业和卖掉土地的农户,一次性给其62万日元的退耕补贴。[96]因此,从考虑林权流转参与者的实际利益和鼓励林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本文建议建立林权流转价格双向补贴制度,以激活林权流转的供给与需求,推动森林资源优化配置。具体而言,在利益衡平的原则下,对林权流转出让方给予价格补贴,以激发其林权转出意愿;对林权受让方给予价格补贴,同时明确林业经营者的生态保护义务,以平衡林业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与社会的生态利益,引导林权流转和林业经营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

(五)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申报公示制度

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还不健全,为防止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因流转价格过低而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和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国家应当加强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的管理。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价格功能更多体现为“经济杠杆”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功能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信号”。价格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主要通过其信号作用实现。因此,本文建议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申报公示制度。凡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做不实申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权流转价格申报的管理和制度建设应与林权登记制度配合进行,凡涉及申请林权登记的,同时要申报林权流转价格。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获得的林权流转价格信息,会同物价管理部门以恰当的方式予以公示,使林权流转价格信息透明、公开。林权流转价格申报公示制度有利于政府了解林权流转市场的真实情况,也有利于林权权利人及其他社会主体掌握真实的林权流转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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