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立法模式的理想选择优化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立法模式的理想选择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促进型立法是集体林权流转立法模式的理想选择。促进型立法是相对于管理型立法而言的,但与管理型立法并非彼此独立。但目前,我国集体林权流转信息不够畅通,林权流转发生率较低。在国外林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林权流转是其农业立法的突出特点之一。因此,为了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促进林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国际上出现了一些促进林权流转的立法例。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立法模式的理想选择优化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型立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集体林权流转的顺畅进行,还加剧了森林生态保护与森林资源利用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促进型立法是集体林权流转立法模式的理想选择。

(一)促进型立法模式内涵的基本界定

促进型立法是指以推动某项事业发展或促进某种社会秩序形成为主要目的的一种立法,其命名源于此类立法在法规名称上或立法目的中多使用“促进”二字。促进型立法是相对于管理型立法而言的,但与管理型立法并非彼此独立。促进型立法中有时有管理的成分,不过这种管理措施会有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而不是相反。一般来说,促进型立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法律所促进的具体对象。立法目的可以用来宣示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促进型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促进某项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相应的,促进型立法也会在立法目的中明确地表达其所要促进的具体对象。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确立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

第二,在立法内容中注入大量的扶持激励措施。促进型立法往往在立法内容中注入大量的政策扶持类规范和物质激励类规范。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在第五章对“激励措施”作了专章规定。当然,促进型立法中也有惩罚性规范。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3条针对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条款。这些规范主要是出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而制定的,其实质上也在发挥着促进某种事业发展和引导某种行为发生的作用。

第三,在立法功能上突出法律的行为引导作用。长期以来,人们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强调其对人的不当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其实,法律不仅可以作为行为规范,还可以作为一种教育文本或宣传材料。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教育指引、评价预测和激励扶持等行为引导作用。如果说传统的管理型立法主要利用法律来惩恶的话,那么促进型立法更注重利用法律来扬善。也就是说,传统的管理型立法主要倚重处罚手段来发挥法律的行为规制功能,那么促进型立法则主要通过激励手段来发挥法律的行为引导作用。(www.daowen.com)

(二)选择促进型立法模式的原因分析

一种立法模式的选择通常会受到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集体林权流转立法选择何种立法模式除了受立法者的主观因素影响外,更主要地是由我国林业发展的现实国情和林业的产业特点等客观因素决定的。

第一,林业的产业特点要求促进集体林权流转。一方面,林业是规模效益比较显著的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林业的现代化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森林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只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森林资源具有足够的流通性,让擅长营林的社会主体能够获得适量的森林资源,为发挥森林资源的规模效益创造条件,才能提升林业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林业是经营风险比较高的弱质产业。林业既面临着火灾发生、病虫侵害等自然风险,也面临着政策调整、价格波动等社会风险。投资经营生产风险大、生产周期长的林业,不仅效益兑现慢,而且有时还严重亏损。林业的这些产业特点就需要通过法律的利益衡平机制为集体林权流转提供稳定的制度支持,进而实现集体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效益。

第二,我国林业发展的现实国情要求促进集体林权流转。长期以来,由于受森林生态保护政策、林区基础设施条件和林业业态的特殊性等因素影响,我国林业发展严重滞后。18亿亩耕地解决了国人的吃饭问题,43亿亩林地没有解决国人的用材和生态问题。国家贫困地区大部分都分布在林区。为了解放林业生产力,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一些试点省份出台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都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对森林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规模效益。但目前,我国集体林权流转信息不够畅通,林权流转发生率较低。这种林业发展的现实国情需要通过立法为集体林权流转保驾护航。

第三,国际林业立法的一般规律要求促进林权流转。在国外林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林权流转是其农业立法的突出特点之一。例如,为了促进土地流转,英国1967年修订的《农业法》规定:合并小农场政府提供所需经费的50%,对愿意放弃经营的小农场主可以发给2 000英镑以下的补助金,或者每年发给不超过275英镑的终身年金。[71]许多国家最初也是将森林生态保护与林业经济发展对立起来,采取严格限制林权流转的措施。但实践结果表明:越是限制林权流转,森林生态效益越降低。因此,为了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促进林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国际上出现了一些促进林权流转的立法例。例如,日本通过修改《农业法》、制定《土地利用增进法》(1980年)和《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1993年)等立法措施,逐步放宽对土地流转的限制,鼓励土地规模经营。[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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