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安全就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尽管学界对法的安全价值所包含的内容有一定的分歧,但安全作为法的当然价值之一却是中外法学界的共识。不同的法有不同的安全范畴。集体林权流转立法着眼于生态环境、森林资源的永续良好状态和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秩序,即生态安全。
(一)生态安全价值的内涵解读
生态安全是指人的环境权利及其实现受到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的健康及生命活动处于无生态危险或不受生态危险威胁的状态。该定义概括了“生态安全”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出生态安全乃一种状态,二是明确说明生态安全是一种受到保护、无危险或不受危险威胁的状态;三是指明对生态安全产生威胁的来源是生态危险。[58]
生态安全的提出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首先,严重的生态危机是生态安全价值形成的首要因素。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环境公害事件频繁出现等这些事实向世人证明,人类已处于一个严峻而紧迫的生态危机时代。其次,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使得任何局部环境破坏都有可能引发全局性的灾难,甚至危及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存亡。[59]最后,生态环境的支撑能力有一定的限度,一旦超过环境自净、修复的阈值,将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这些生态问题的出现使得人类客观上希望免受生态危险的威胁,主观上也希望摆脱对生态危机的恐惧。
生态安全法律价值的确立完善了法的安全价值体系。传统意义上的安全视阈仅局限于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人们面临的危险和威胁主要来自于他人的侵害或伤害、国家的入侵或战争等,而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威胁,虽然时有面临,但在人们的安全观念里并不占突出的地位。实际上,生态安全不牢固,就意味着大片国土失去对国民经济的承载能力,这与国土的割让一样会给国家造成无法衡量的损失;如果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会造成工农业生产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这与经济危机所带来的损失并无二致。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安全与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同等重要,都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
生态安全价值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占据基础性地位。生态安全的获得为人类寻求更高一层的发展和更多安全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保障,没有生态安全就没有人类的存在与发展,更没有其他安全可言。生态安全是在生态危机时代人类生存发展的第一需要,是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基础和载体。生态安全应当被视为法律的基础性价值,成为法律活动的归宿和予以实现的目标,也应成为法律价值评价的标准。森林作为陆地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对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功用。尽管中国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很高,潜力也很大,但是现在的森林资源存量却很难满足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中国目前处于森林生态产品匮乏的时期。[60]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作为专门规范集体森林资源经营利用行为的法律制度自然应该将生态安全作为其基础性价值。
(二)生态安全价值的实现路径(www.daowen.com)
法律价值是以法律为载体的主体需求,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上的表达。生态安全作为主体的基础性需求,法律应当予以充分的表达和有力的保障。具体就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而言,生态安全价值的实现需要做到如下几点。
1.确立加强生态建设,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立法目的。从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出发,着眼于我国当前面临的生态威胁的基本国情,满足我国民众对于良好生活环境的强烈需求,顺应我国社会的文明转型和发展,我们需要把加强森林生态建设、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作为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目的。确立这一立法目的不仅为人们提供了思考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法律价值问题的合理取向,也为相关立法与司法活动提供了价值指引,能够更好地促进生态安全价值的实现。
2.制定体现交易安全、社会安全与生态安全全面保障的法律制度。生态安全价值的确立,要求人们从一个新的视角来审视传统的交易安全与社会安全,并为其提供制度保障。首先,立法上应该确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度,对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森林资源,应限制其林权利用和流转方式,以确保林权流转在符合生态规律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其次,立法上应通过公平的林权流转制度设计,确保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资本和行政权力对林农权益的剥夺,引发农民不满甚至毁林事件的发生。最后,立法上应完善集体林权流转的政府监管制度,禁止林权流转后改变林地用途和违背生态规律的营林行为。
3.积极完善促进生态安全价值实现的法律法规体系。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生态安全价值的实现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一方面要积极修订完善各种单项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等来增强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生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定一部专门性的保障生态安全的法律,用于宣示我国在保障生态安全方面的基本政策,规定国家保障生态安全的基本任务和目标、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为保障生态安全奠定法律基础和提供法律依据。[61]
4.提高公众生态安全法律意识,促进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有效实施。体现生态安全价值取向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林权权利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因此,提高公众生态安全法律意识就显得尤为必要。其一,公众生态安全法律意识的提高能增强其对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认识,促进国家生态安全法律信仰的形成。公众的自觉守法有利于生态安全法律秩序的建立。其二,公众生态安全法律意识的提高使执法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同,加强执法的群众基础,增强执法的公众合意,提高执法效率。其三,公众生态安全法律意识的提高能够更好地监督执法,及时纠正不良执法行为,保证体现生态安全价值取向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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