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源意义上的“效率”是个经济学概念,指的是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效率不仅是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也是各种立法活动和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法的效率包括法的自身效率和法的工具性效率。本文论及的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工具性效率,即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对我国集体森林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
(一)生态效率价值的内涵解读
生态效率等同于英文中的eco-efficiency,其中eco既是ecology(生态学)的词根,又是economy(经济学)的词根,两者组合意味着生态效率同时兼顾了生态和经济两个方面的效率。生态经济学者则将生态效率定义为“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双赢”。生态效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量和资源环境消耗的实物量比值,它表示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的分离关系,是一国绿色竞争力的重要体现。[49]生态效率是一种经济社会发展的测评工具,更是一种理念和策略,它能够使利用自然同满足人类福利的经济活动充分脱离,以保持自然的承载力。
生态效率相对于生态和谐这一终极性的价值追求而言,它仅具有手段性价值,是促进和保障生态和谐价值实现的重要工具,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第二层次的价值追求。确立生态效率的价值观对构建合理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1.生态效率价值观中折射出一种整体主义的方法论思想。生态效率同时考虑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强调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保证生态效益同步增长。长期以来,由于对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保护,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迟迟未能开放,严重侵犯了林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造成森林资源的浪费和林区的贫困。新一轮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是基于盘活集体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展开的。然而,一味追求经济效率,又会造成诸如林地被毁、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消灭、环境恶化等生态效益损失。根据生态效率价值观的要求,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就不应该单纯以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或严格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为价值追求,而应该通过合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规范的林权流转行为,实现林业经营中经济与生态的价值和谐。
2.生态效率价值观把伦理考虑引入到经济行为的法律调整之中。与传统的经济效率价值观相比,生态效率价值观还隐含了一种尊重自然和环境价值的生态主义的伦理性内容。[50]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其《经济学与伦理学》一书中提出: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分离是当代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缺陷,对经济理论中“经济人”或者“自利最大化”的标准行为假设的背离会因为不同的伦理考虑而出现。[51]比如,人们自觉保护环境,可能是出于一种伦理考虑,而不仅仅是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因此,可以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林权流转信息公开等措施提高人们的生态伦理意识,培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行为习惯,培育环境投资幸福感和生态消费幸福感等来提高生态效率,进而达至生态和谐。
其三,生态效率价值观促进林业法制从保护生态向经营生态的理念转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对生态的需求不断增加,林业立法选择了“保护生态”的立法理念。例如,限额采伐制度和采伐许可证制度等都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设计的。这种保护生态的制度设计对林权加以限制,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一方面林业发展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大量市场资本闲置也不愿意投入到林业生态建设中去。[52]生态效率价值观提倡经济效率与生态效率的统一,不仅可以克服保护生态的片面性,而且为经营生态的思想提供了可靠的价值基础。经营生态是通过积极主动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以发挥生态系统最大效益,促进和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经营生态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相应的,林业法制也需要实现从保护生态向经营生态的理念转变,即充分尊重林权主体的经营自主权,促进集体林权的市场化流转。(www.daowen.com)
(二)生态效率价值的实现路径
随着人们对森林生态和生态效率价值的认识进一步提高,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也需要更新思想并建立和完善一些重要制度,以保障生态效率价值的实现。
1.从森林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界定“森林资源”。《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资源的定义是:“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这种界定并没有体现森林资源的生态性。“森林资源”实际上被看成是森林中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而实际上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森林生态功能并没有被纳入森林资源法律规制的范畴,森林资源所产生的生态利益也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其归属。诚如有学者言,我国现行森林法是只见树木,不见生态系统。[53]生态效率价值观要求不能将森林资源看成是孤立的土地、动物、植物或微生物,而应当根据生态学将其看成一个生态系统。
2.进一步明晰森林生态利益生产经营主体。生态利益作为全社会所享有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来供给。但政府的职能应该是“提供”公共产品,而不是“生产”全部的公共物品。森林生态利益完全由政府承担,很容易产生“公地悲剧”,从而造成我国森林生态利益生产和供给均不足。为了实现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目标,政府必须动员社会的力量加入到环境公共产品的提供中来。[54]并且,政府与市场主体在森林生态利益生产经营上应当有明确的分工:政府主要通过立法,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即制度供给。市场主体是微观的生态利益生产经营主体,在确保森林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自主生产、经营各类森林资源,市场主体的林木采伐权、林权流转权等原则上应较少受限。
3.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森林资源经营权。我国森林法赋予了森林经营者一定的合法权益,但在生态保护价值观指导下,森林经营者的财产收益权和处置权受到行政权力的极大限制。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森林资源经营权,利益驱动可以让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森林经营中。许多发达国家对私有林没有或较少限制的实践证明了不限制市场主体的经营权不仅没有减少森林覆盖率,反而是越采越多,越采越好。[55]现代意义上的林业产业化,不仅包括商品林业的产业化,而且包括生态林业的产业化。所谓生态林业产业化,是指把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当作一个产业来推动。[56]可见,仅仅赋予市场主体经济产权是不够的,还必须赋予市场主体对森林资源的生态产权。也就是,明确林地所有者对森林生态利益的所有权,并结合森林生态价值的科学评估,促进森林生态利益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57]惟其如此,才能实现森林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相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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