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态和谐: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目标与价值

生态和谐: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目标与价值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而言,其所关注的主要是森林资源利益分配是否均衡合理的问题。(二)生态和谐价值的实现路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以生态和谐作为其终极价值。设计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既要保证林权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林权流转而导致贫富分化。

生态和谐: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目标与价值

法有许多价值,和谐是其重要价值之一,而且是法的目标性价值。因为法所体现或追求的公平、效率、安全、秩序等价值都是为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服务的。从生态视角来考察,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就是要以实现生态和谐为其第一层次的价值追求。

(一)生态和谐价值的内涵解读

一般而言,和谐是事物之间达到融洽、协调和平衡的一种关系状态,而生态是指包括人在内的生物和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系统。那么,生态和谐就是指包括人在内的生物和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系统处于一种协调融洽的状态。具体来说,生态和谐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代内生态和谐。代内生态和谐,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生态和谐。就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而言,其所关注的主要是森林资源利益分配是否均衡合理的问题。由于历史、立法、管理体制等因素影响,当前的森林资源利益在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还不平衡。

从国际间看,欧美发达国家的富足是建立在剥削和掠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资源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国家间通过战争和贸易实现了自然资源的不公平占有,导致了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利用环境资源方面出现了极不和谐的局面。随着对全球气候变化和森林资源生长规律的认识不断加深,国际间对森林生态利益的争夺正日趋激烈。

从区际间看,森林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同,各地区对森林资源的实际占有也就不同。由于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公共性,发达地区不承担欠发达地区为改善森林生态环境而支出的费用和为保护森林资源而丧失发展机会所带来的损失,但却享受由此带来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利益,产生了区际间的生态不和谐。

从人际间看,由于不同社会主体的资金基础、技术水平、信息渠道等各不相同,林权流转过程中的人际不和谐现象大量存在。实践中,一部分对林地依附性较弱的林地承包经营者,自己不经营,也不愿意将其流转给别人经营,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损失则由穷人来分担;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林地承包经营者由于急需生活资金,而被迫低价转让山林;一些富人投机者,大面积占有林地,通过炒买炒卖山林而一夜暴富。

2.代际生态和谐。代际生态和谐,即世代人之间的纵向生态和谐。它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适度,即当代人的经济活动是否破坏了后代人的发展基础;第二,本代人对修复、改善自然生态条件及保护自然资源的投资是否与他们所消耗的资源量相匹配;第三,现代人对后代人的补偿能否实现。

代际生态和谐要求在开发、利用地球的自然、文化资源之际,约束当代人的行为。然而,在林权流转过程中,一些经营者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对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关注不够,背离了代际生态和谐价值观的要求。例如,在湖南靖州,广东商人租地只种植柳叶生产木片,已经带来了生态问题。(www.daowen.com)

3.种际生态和谐。种际生态和谐是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与其他物种在享受生态利益与承担生态责任方面的和谐问题。种际生态和谐不是使人屈从于自然,也不是所谓的“以自然为中心”。种际生态和谐同样允许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是在种际生态和谐价值观的指导下,人类有了一种正确的态度和行为,这就是在保护自然和适应自然的基础上利用和重构自然,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种际生态和谐以限制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目标,其不仅强调对人的价值的承认,同时也强调对其他物种价值的承认,要求人类应该维护其他物种生存的利益,并为实现种际生态和谐尽自己的义务。集体林权流转实践过程中,一些受让主体在获得林地使用权后,改变林地用途,引进外来物种,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已经违背了种际生态和谐的价值要求。

(二)生态和谐价值的实现路径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以生态和谐作为其终极价值。我们需要积极稳妥地将其运用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中,促进其生态和谐价值的实现。

1.增强资源安全意识,规制涉外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现行法律和政策并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成为我国林权流转的主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受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农业经营能力”即可。鉴于国际间在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关系并不和谐,森林资源是既具有生态价值,又具有经济价值的战略性资源,建议在制定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时,对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士以及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士有50%以上股份的法人参加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保证交易安全和林地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2.考虑地区资源差异,完善集体林权流转配套制度。一方面,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实现森林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经济利益与资源贫乏地区的资源生态利益在林权流转制度框架下的交换。另一方面,设计出符合地区间生态和谐的配套制度。如:针对汽车消费或企业生产开征生态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保护森林资源;从国家层面建立专门的集体林权流转基金,鼓励更多的主体投身林业建设和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国家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集体林权流转及其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保障等。

3.控制贫富分化现象,保护林权流转各方合法利益。设计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既要保证林权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林权流转而导致贫富分化。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在构建中要坚持林农有权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发展目标和道路的原则和一部分人的富裕不以造成另一部分人的损失为代价的原则,既要让林权流转到最能够发挥其资源效益的经营者手中,又要控制不合理的林权集中和林权闲置现象。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应该将集体林权流转信息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集体林权流转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落到实处,以保障林权流转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4.树立生态伦理观念,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立法。生态伦理观是对传统人际伦理观的超越。人际伦理观下的资源物权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局限,导致了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48]生态伦理观认为,人类和其他物种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权利。当代人在利用森林资源时要有生态伦理观念,把为其他物种和后代人创造适宜的生存发展环境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按照生态伦理观念来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立法,需要贯彻生态利益优先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强化资源物权的生态义务等原则。在法律制度上,设置林权流转激励制度,调动社会各主体参与林权流转和营林育林的积极性;设置林权流转限制制度,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政府监管,使集体森林资源的经营利用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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