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集体林地权属安排的优化

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集体林地权属安排的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林地权属结构的不断细化不仅是有效保障各权利主体基本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集体林权实现灵活流转的前提基础。无论哪种情况都会损害林权流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合理界定林地权属关系是集体林权流转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集体林地权属安排的优化

法律性质上看,集体林权流转的实质是集体森林资源的权属变动。“权属”一词中“权”指产权,“属”的含义是为某人或某一方所有,“权属”就是产权归某人或某一方所有。林地作为森林资源的核心要素,是其他森林资源的载体,森林资源的权属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林地的权属问题。正如有专家指出,“林改的本质是土地问题,其核心是林地制度的改革”[35]。因此,林地权属安排对于集体林权的顺畅流转至关重要,在此种程度上讲,集体林地权属安排是集体林权流转的制度前提。

(一)林地权属主体界定清晰是集体林权能够流转的前提

一方面,法律禁止权属主体不清的林地使用权进入林权交易市场进行流转,实践中发生的林权流转纠纷大多也是因为林地权属主体不清引发的;另一方面,林地权属主体不明确,希望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主体就可能花费时间和精力以非正当手段去获得,而不是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去购买。例如,虽然法律明确规定集体林地属集体所有,但村干部往往掌握着林地的实际控制权,林地使用权需求主体就会通过贿赂村干部或非法占用林地的方式来获得林权,在这种情况下,集体林权就不能够按照市场需求流转起来。

(二)林地权属结构不断细化是集体林权灵活流转的基础(www.daowen.com)

林地权属结构是林地权属的体系构造。在我国,林地分属国家和集体所有。随着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林地使用权通过不同的流转方式有偿或无偿地分散在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经营者的手中,形成国家林地使用权、集体林地使用权、个人林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者林地使用权。这就形成了所有权与使用权“二元划分”的林地权属结构。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物权理论从重所有向重利用的转变,在林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一些其他类型的权利,如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地役权等。随着对林地资源利用程度的进一步加强,还会衍生出林地景观开发利用权、林下养殖权、林副产品采集权等林地使用权类型,从而使林地权属结构更加细化。惟其如此,才能满足不同主体对林地使用权的不同需求。可以说,林地权属结构的不断细化不仅是有效保障各权利主体基本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集体林权实现灵活流转的前提基础。

(三)林地权属关系界定清楚是集体林权健康流转的保障

林地权属关系是林地权利主体围绕林地资源利用所形成的责权利关系。林地权属关系不明晰必然会影响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例如,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但同时规定国家可以通过征地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集体名为土地所有者,国家实际享有最终处置权。国家与集体的土地权属关系不清,导致开发商不是通过与集体进行谈判获得林地使用权,而是通过贿赂地方官员等手段征占集体林地,集体林权流转市场难以健康发展。再如,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如果我们仅强调权利主体的权利而忽略了生态保护的要求,很可能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同样,一味强调生态保护而限制权利主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也会降低社会主体参与林权流转的积极性。无论哪种情况都会损害林权流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合理界定林地权属关系是集体林权流转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