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属的变更登记。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功能是对林权的取得、变更进行确认和公示。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是林权流转的重要环节。要想保证林权流转有效、合法、安全,就必须及时办理林权登记,进一步明晰权属。因此林业主管部门应该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做好林权证的动态管理,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公开登记档案,接受公众查询,使交易双方了解林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林业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省市县统一并与土地、矿产等部门实现联动和信息共享的林权登记系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审查集体林权流转权属登记申请文件,并通过办理林权的登记、转让、抵押登记等工作,依法制止纠正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存在的违背林农意愿、串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流转资金使用的管理。集体林权流转后,林业主管部门还应引导和监督村委会公布村集体林权流转收益和林地使用费收支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已承包到户的林权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配,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擅自截留、扣缴。集体林权流转资金应由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制度,监督使用情况,明确规定流转收益用途。从流转收益的用途来看,原则上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林业再生产。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用于林业再生产的直接支出以及为改善林业生产条件所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二是用于村庄公益事业发展的支出;三是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工资。[51]可见,流转收入应该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而不能用于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或者用于偿还集体的各种债务。只有加强对流转资金使用的管理,才能有效防范村委会成员滥用权力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3.提供林权流转法律咨询服务。中国有关林权流转的法律和政策较多,涉及的信息也是方方面面。由于农村信息相对落后,林农或者林业经营者了解和掌握法律政策信息非常有限,因此很有必要建立林地流转法律服务咨询制度。通过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使得林权流转主体了解林权流转的自由与限制。构建完善的林权流转法律服务咨询制度,才有可能使私下交易、不对称交易得到遏制,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保证。
4.妥善调处林权流转争议。针对新形势下诱发林权流转争议的因素日益增多、情况复杂的特点,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尽量通过做思想宣传与协调,力争将林权流转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因集体林权流转发生纠纷,应鼓励和引导通过乡村约定俗成的规矩,由当事人自行和解。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林权纠纷的调处和仲裁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林权争议的成因和特点,及早防范林权纠纷的萌生,及时消除隐患。尽量“调早,调小”,避免纠纷的激化和扩大。二是要在当地党政部门、基层组织和人民法院之间建立定期通报、矛盾排查、联动协作等制度,及时沟通群体性流转争议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防止因改革而出现利益失衡、矛盾激化、社会不稳定的情形[52]。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林业发展目标;(二)林种比例;(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四)植树造林规划。
[2]高利红、余慧娟、王楠:“湖北省林业管理条例修订调研报告”,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8卷)2009年版,第26~53页。
[3]沈勇强、程爱林:“我国林地保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初探”,载《华东森林经理》2011年第1期,第1~4页。
[4]朱春燕、秦武峰:“基于林业业态特殊性视角的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复杂性分析”,载《东南学术》2010年第5期,第26~32页。
[5]高利红、余慧娟、王楠:“湖北省林业管理条例修订调研报告”,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8卷)2009年版,第26~53页。
[6]许接眉:“永安市林地保护利用问题分析与对策”,载《福建热作科技》2011年第1期,第59~61页。
[7]宋志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页。
[8]曾玉林:“以社会化推动中国现代林业的建设”,载《农业现代化研究》2007年第6期,第700~703页。
[9]陈晓阳:“土地规划的荷兰启示”,载《国土资源导刊》2010年第5期,第60~62页。
[10]汪斌:“国土规划法的立法思考”,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asp?id=25319,2011年6月10日。
[11]黄锡生、徐本鑫:“我国后林改时期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的现实问题与制度完善”,载《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年第4期,第432~435页。
[12]刘斌:“江苏林地资源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载《华东森林经理》2011年第3期,第11~15页。
[13]任海云:“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现状综述”,载《商业研究》2007年第2期,第30~32页。
[14]Freeman R.E.,Strategic Management:A Stakeholder Approach,Boston:Pitma Press,1984,p.46.
[15]Carroll A.B.,Buchholtz A.K.,Business & Society:Ethics and Stakeholder Management,Cengage Learning,2008,p.84.
[16]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WCED),Our Common Futur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pp.383~384.
[17]宋国明:“英国土地规划管理”,载《国土资源情报》2012年第12期,第2~5页。
[18]杨文进:“经济学视角中的‘两型社会’建设”,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7期,第1~7页。
[19]杨文进:“经济学视角中的‘两型社会’建设”,载《中国地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7期,第1~7页。
[20]黄锡生、徐本鑫:“我国后林改时期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的现实问题与制度完善”,载《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年第4期,第432~435页。
[21]文彩云、张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农户林地流转行为分析”,载《林业经济》2008年第11期,第9~11页。
[22]沈文星、范泽华、翁小杰:《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报告》,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61页。
[23]杨益生、张春霞:《先行·突破·创新——福建集体林权改革报告》,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页。
[24]赵绘宇:“林权改革的生态风险及应对策略”,载《法学》2009年第12期,第129~137页。(www.daowen.com)
[25]曾华峰、聂影:“林地流转的必然性和弱市场化调控”,载《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120~125页。
[26]温家宝:“高度重视林业的改革和发展”,载《求是》2009年第16期,第1~4页。
[27]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要求,评估方法只是估计和判断特定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评估项目运作程序应是根据评估目的,确定价值类型,而后再选择评估方法。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在选用评估方法时考虑的是森林资源资产不同的生长阶段,而不是价值类型,即“成过熟林要采用市价法、中龄林采用未来收益法、幼龄林选用重置成本法”的规定。同时,固化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也带来严重影响。例如,一片幼龄林,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应该用重置成本法。但是,如果企业用该幼龄林向银行抵押贷款,在不考虑其他经济约定情况下,评估应首选市价法,这样以利于银行的资金安全。因为银行一旦按期收不回贷款,用市价法评估的结果很容易将抵押的林权在短时间内变现,而不用长期持有森林资源资产,成为被动经营者。
[28]所谓存量资产指的是被评估的森林资源在评估基准日时的资源总价值,而流量资产指的是被评估的森林资源在评估基准日时每年的生长价值。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很多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使用等方面予以限制,如采伐限额,因此很多的森林资源资产是受限资产,不能简单地以资源量来直接估算其价值。
[29]Matti Maltamo,Janne Uuttera,Kullervo Kuusela,“Differences in Forest Stand Structure Between Forest Ownership Groups in Central Finland”,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51(1997),pp.145~167.
[30]杨益生、张春霞:《先行·突破·创新——福建集体林权改革报告》,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页。
[31]张红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80页。
[32]红玉、郑小贤:“集体林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2012年第6期,第47~49页。
[33]李蕾:“我国森林采伐法律制度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34]赵赛:“我国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35]周晨、张智波:“论采伐制度对森林经营的影响”,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第36~37页。
[36]敖贵艳、冉书华:“采伐限额管理对农户森林投资经营行为影响综述”,载《企业导报》2013年第1期,第17~19页。
[37]刑力文:“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森林采伐法律制度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38]李学举:“农村社保基础仍然薄弱”,http://www.shmzJ.gov.cn/gb/shmzJ/node964/node1014/node1019/node1029/userobJect1ai22599.html,2009年5月21日。
[39]杨益生、张春霞:《先行·突破·创新——福建集体林权改革报告》,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页。
[40]杨益生、张春霞:《先行·突破·创新——福建集体林权改革报告》,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页。
[41]杨益生、张春霞:《先行·突破·创新——福建集体林权改革报告》,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页。
[42]杨益生、张春霞:《先行·突破·创新——福建集体林权改革报告》,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页。
[43]杨益生、张春霞:《先行·突破·创新——福建集体林权改革报告》,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页。
[44]杨益生、张春霞:《先行·突破·创新——福建集体林权改革报告》,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页。
[45]杨益生、张春霞:《先行·突破·创新——福建集体林权改革报告》,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页。
[46]谢东梅:“土地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研究”,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33~37页。
[47]崔文星:《中国农地物权制度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48]李放、魏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路径的研究综述”,载《人口与经济》2007年第1期,第75~79页。
[49]胡吕银:“在超越的基础上实现回归——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理论、思路和方式研究”,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第85~90页。
[50]贺东航、朱冬亮:“中国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思考”,载《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5期。
[51]聂影、吕月良、沈文星:《福建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创新》,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页。
[52]王翼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争议行政案件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吉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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