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由土地承担农民社会保障功能既是天经地义的,也是客观必然的。目前,土地经营效率低下和农民生活依然贫困的问题根源不在于由土地承担了社会保障功能,而在于由土地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具体制度设计不当。
现存的土地经营效率低下和农民生活依然贫困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因土地担负了农村社会保障功能所致,实际上,是因农村土地使用权受社会保障功能的制约不当所致。中国现有的土地保障功能的实现取决于农民对土地的直接生产经营活动,与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密不可分。在制度安排上,受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制约,对因土地使用权流转所造成的权利丧失持严格限制的立场,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不稳定、不完全和有条件的物权。例如,在流转方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更进一步指出:“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可见,在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时,发包方的同意是合同生效的必须要件,承包经营人的处分自由受到了限制。此外,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继承,承包地依特殊情形可以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必须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等,都是出于对农村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着处分权能的重大残缺,乃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这一方面过分强化了以发包方为代表的土地所有者的实际控制力,为以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留下了太大余地;另一方面使得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无法彰显,流转渠道狭窄导致土地的规模经营与集约化利用不能展开,土地经营停留在小农经济的低效率水平,严重制约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www.daowen.com)
完善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以开放自由的流转机制为核心,土地使用权可以摆脱所有权的束缚单独进入商品市场。那么推进地权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治本之策就必然指向涤除土地保障功能,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的物权地位和私权属性,走使用权商品化、市场化之路,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将被土地使用权卸下的农村社会保障义务的承接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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